读懂服装使用说明提高检验效率

2017-03-07 22:39答福兰
中国纤检 2017年1期
关键词:号型名称服装

答福兰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下简称《使用说明》)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在帮助消费者选购服装、规范生产者生产行为、指导销售商进货把关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对质监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服装的“使用说明”一般采用吊牌和耐久性标签两种形式,主要描述服装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中同时规定了“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

执法检查重点看产品与“使用说明”一致性

执法人员在检查服装产品时,首先要看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是否全面,如果标注不全或者无任何标注都可判定为使用说明不符合要求。其次要看产品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执行标准是否标注。最后要看耐久性标签上的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是否与吊牌一致。当执法人员在检查服装时,如果出现使用说明无内容、内容不全、内容不一致三种情况,不适宜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专项监督抽查只针对服装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当产品的安全类别标注清楚且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委托业务受理重点在于客户的合同评审

业务员在接待客户的委托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详细查看服装的使用说明内容,当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对检验结果的判定造成影响时,应对客户说明原因,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客户对错误的标注内容进行现场更改,并在检验委托协议书中相应栏目填写规范内容,业务员和客户对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费用等进行沟通,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如果客户拒绝更改,业务员有权拒绝接收委托业务。

检验工作重点在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查

当检验样品送达检验室后,检验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尤其对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产品标准4个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号型或规格。在《使用说明》中规定:服装类产品宜按照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表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成人服装要求上下装分别标明号型,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正确标识:170/88A 、170/84B、 160/63Y;错误标识:170-88A 、170×88A、 A170/88。考虑到消费者的习惯与方便选购,现阶段服装成品上除标有号型标识外,仍可附加规格或S、M、L等代号,但号型标志必须要有。儿童服装要求上下装分别标明号型,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儿童服装无体型分类代号。正确标识:150/68、135/52;错误标识:150-68。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婴儿连体衣,号型标识为52/40/52/41或52/40/41,这表示身高52厘米的婴儿上装胸围40厘米、下装腰围41厘米。

2.纤维成分及含量。《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862—2013中规定了纺织产品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如:棉、桑蚕丝、粘纤、聚酯纤维、白鸭绒等;有简称的亦可采用简称,如聚酯纤维的简称涤纶;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可以标注为“新型××纤维”“其他特種动物毛 ”“植物材料”“禽鸟羽毛”“纤维素材料”等。常见的“南韩丝”“珊瑚绒”“天丝”等都不是规范的纤维名称,是不符合标识要求的。

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可以标注为100%棉、纯棉、全棉、棉100%。含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应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如60%棉40%涤纶、棉50%粘纤45%氨纶5%。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如:面料100%棉 里料100%涤纶。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面/里料: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涤纶。由两种及以上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身:100%棉 袖:100%聚酯纤维,或红色:100%山羊绒 黑色:100%羊毛。有两层及以上材料构成的多层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

在检验工作中,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标识应重点检查耐久性标签的有无;带有里料、填充物、拼接以及多层复合产品是否正确标明各种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的一致性、纤维名称的规范性;产品实际纤维含量与标识含量是否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3.维护方法。在《使用说明》中规定:产品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在检验工作中,我们首先要检查图形符号是否齐全,并且是标准规定的正确图形符号;其次要检查排列顺序是否按照洗涤、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正确排列;当有文字解释等说明性内容时,文字解释是否与图形符号表达的意思一致;标识符号之间的信息是否有矛盾等。如:产品符号标注为悬挂晾干,但文字说明为不可水洗,两者之间就有矛盾。

4.产品标准。在《使用说明》中规定: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的正确标注形式为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如GB 18401—2010,纺织产品以国家标准和纺织行业标准居多,标准代号为GB或FZ。在检验工作中,我们要重点检查是否使用过期或作废的标准;标准号写错或印刷不完整,如漏掉/T、年代号、顺序号多写或少写数字;产品类型、材质、功能与标准名称不对应,如某件牛仔产品应标注为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而不宜标注为FZ/T 81008—2007(《单、夹服装》),当同一件产品可选用多个标准时,可优先选择级别更高的标准。

(作者单位:安康市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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