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聪,羊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经济·管理
供需因何错配
——农村消费信贷制度供给侧改革的法经济学分析
胡元聪1,羊海燕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农村消费结构升级转型,迫切需要消费信贷的金融支持。但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却增长缓慢,信贷供给与信贷需求存在结构性失衡。基于“经济人”理性选择和高昂的交易费用,供需错配致使农村信贷机构“惜贷”和“惧贷”,农户则出现“不贷”和“难贷”。农村消费信贷的供给侧改革重在制度改革,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要求应当以推动和促进农村消费的持久提升为制度设计目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生产保险制度和农业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农户边际消费倾向,增强农户消费意愿。同时,简化信贷手续,规范信贷流程,建立信贷机构的支农业绩考核和问责机制,降低农村信贷交易成本,提振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消费信贷;供需错配;制度效用;制度供给侧改革
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一直发挥着拉动经济增长主力军的作用。尤其在当今内外需求减弱,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严峻形势下,扩大内需无疑为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虽然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但储蓄率却较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的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水平较低,其用于消费的资金有限(方松海等,2011)[1]。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几年来,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农村消费的需求,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推出新的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要积极适应三农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做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①具体参见: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1号文件)。
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2],是社会的激励机制,能直接作用于经济和社会。政府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是制度的供给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往往会通过法律制度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农村消费信贷有着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鼓励和支持,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理应使农村消费信贷蓬勃发展,并推动和促进农村消费的持久提升,但整体上中国的农村消费信贷依然发展缓慢,未能起到提振农民消费的制度预期,其需求依然低迷。这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操作的对策性论题,农村消费信贷制度背后蕴含了丰富的法律经济学意蕴和制度经济学逻辑。农村消费信贷的制度效用为何发生偏离?农村信贷机构缘何“惜贷”和“惧贷”?农户的“难贷”与“不贷”的深层次原因何在?有效的农村消费信贷制度究竟该如何设计?面对这一系列追问,有必要做出学术回应。
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和扩大内需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消费市场潜能正在逐步释放,农民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出现了升级趋势,这不仅带动了农民消费支出的相应增加,也推动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增长。农村金融具有正外部性,能为“三农”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农村消费信贷更是满足“三农”消费需求的“源头活水”(胡元聪等,2010)[3]。消费信贷是以消费者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旨在通过信贷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来刺激或满足个人即期消费需求。农村消费信贷作为拉动农村消费的一种制度安排,应当符合农村消费行为的层次性和结构性特征,满足消费信贷需求,而现实的供需错配极大减损了制度效用,其隐含的理论逻辑是制度选择和优化的“正当化追溯”(justificatory ascent)。
(一)信贷机构“惜贷”与“惧贷”的逻辑机理
各国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使得正规金融体系需要耗费高昂的运行成本(Johan F.M. Swinnen, Hamish R.Gow,1999)[4]。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农业银行,还是新兴的邮政储蓄银行、农合社等金融信贷机构,作为农村消费信贷的供给者,他们都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其目标效用函数便是通过对现实的决策动机、偏好和效用的分析,实现盈利和规避经营风险。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自利假设和效用最大化”无疑为信贷机构的“理性选择”。依据规模经济原理,信贷机构的业务量与其边际成本成反比例关系,换言之,信贷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量,广泛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而事实却与之相悖,“不理性”地出现了“惜贷”与“惧贷”。
1.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约束
新古典经济学有关行为理性决策的“给定条件约束”。这些约束条件为:信息完全、偏好稳定,以及决策结果的预测能力(何大安,2013)[5]。换言之,信贷机构这一“经济人”理性选择的基本前提假设是“信息对称(information symmetry)”。从本质上讲,信贷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贷关系就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信息不对称产生了缔约成本(Hoff,Karla and Joseph Stiglitz,1990)[6]。通常情况下,隐藏信息的一方极易对交易的另一方产生利益侵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是由于交易双方价值收付时间的不一致。金融资产是关于未来价值的权利,金融资产的供给者支付当前价值购买的是融资者关于未来价值支付的某种承诺,但未来存在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加剧了金融交易双方关于该项金融资产真实价值的信息不对称程度(Bardhan, P. and Udry,C,1999)[7],农村消费信贷无疑蕴含着这样固有的风险。反观农村消费信贷,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信贷机构在监管农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金融机构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信贷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农户的资产和个人信用等信息,相比信贷机构,农户在贷款前更具有信息优势,更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交易中信息的稀缺性,获得信息必然产生交易费用,而农户的贷款额度通常较小,单个客户给信贷机构带来的平均利润较低,不能激励其支付较高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过高的信息成本造成获取农户信息的经济上不可能。信贷机构为了减少缔约风险和信息成本,以“不为”消极对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惜贷”为其理性选择也在情理之中。
2.农村消费信贷的结构性失衡
一般情况下,信贷机构为规避信贷风险,在对农户发放消费贷款时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信贷机构就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实现到期债务的偿还。本课题组统计发现:农村消费信贷的抵押物主要集中在价值稳定、贬值风险小的房屋、门面、有价证券等,而信贷机构却不太愿意接受农作物、山林、耕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物。究其原因,这些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至今尚存法律上的障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加之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信贷机构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信贷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大为降低。
现实中,农业生产处于转型升级时期,生产性消费增长迅速,需要大量的生产要素性投入,信贷周期较长的信贷产品才能满足长期资金需求。但是,农产品的价格不仅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自然灾害、物价水平和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给农产品价格带来波动,农产品价格不稳定增加农民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加之农户的低资产和低收入,涉农金融机构为防控风险,不倾向于发放更多的长期消费性贷款,而偏好于发放生产性的短期涉农贷款,进一步形成对农村长期消费信贷市场的挤压(刘金东等,2014)[8]。致使信贷机构对农户的抵押物产生结构性偏好,“惧贷”的行为选择导致农村消费信贷供给出现短缺。
3.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加剧“惜贷”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表明:有什么样的市场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企业行为,且垄断程度与创新动力之间呈负相关关系①该观点由西方经济学家(荷兰)亨兰·W·狄雍(Henry W.de Jong) 、(美国)威廉·G·谢泼德(William.G.Shepherd)等提出,具体参见《产业组织理论先驱:竞争与垄断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轨迹》[M].吴汉洪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235-237。。我国农村金融行业,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决定了垄断性的企业行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表现出较强的垄断性,出现了市场分割和市场隔离。调查发现,由于农村金融业务种类单一且数量偏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盈利水平较低的负债业务(liability business),而高技术含量、高利润的资产业务(asset business)和和中间业务(intermediary business)几乎呈空白状态,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价值致使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退出了农村市场,农业银行的经营重心也转移到城市。课题组调查发现:当前涉农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但均为新设金融机构,农户对之的信任度还较小,现在几乎形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支独大的垄断局面,等客上门都能获得巨额利润使之失去了创新的动力,更不愿尝试创新信贷产品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新型信贷产品保持着淡定的“惜贷”,致使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农户变化的信贷需求。
(二)农户“不贷”与“难贷”的原因探究
在生产领域,农村消费信贷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Derived demand),首先要有消费需求,当农户存在潜在的消费需求而又面临流动性约束(liquidity constraints)时,才会产生消费信贷需求。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国家政策对三农的扶持,直接导致了农民对金融需求的变化。表现为修建住房、购买新型农用机械、汽车摩托车、旅游、健康、教育等改善型信贷需求,以及农户的联合生产经营和专业合作社信贷需求。
1.消费观念陈旧,边际消费倾向较低
根据弗里德曼的永久收入假说(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Friedman, 1957)[19],当消费者预期下期收入增加时,会降低当期储蓄,增加本期消费。人们的消费并不取决于当期收入,而是取决于永久收入。易言之,当预期经济的发展会带来持久收入增加时,农户会增加消费,减少储蓄,当储蓄不足时,则产生借贷需求以弥补资金的余缺。同时,凯恩斯认为,家庭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即期收入是农村居民消费的最大极限,他们极力规避负债消费、超前消费,贷款意识淡薄”(邵晶晶,2009)[10]。由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偏低,预期收入不稳定,农民大多固守“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长期压抑消费欲望,抑制即期消费支出,认为从银行举债消费“寅吃卯粮”有悖于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不仅如此,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钱防老、攒钱防病的危机意识也制约着农户消费观念的转变,仍然通过积累储蓄为未来的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消费支出做长期准备。信贷理性成为提振农村消费信贷的主观障碍。另一方面,部分农户的消费结构依然停留在住房、生活消费以及购买农药种子等生产性消费方面,新型的教育、旅游,健康等方面的消费需求仍然低迷,以农养农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凯恩斯认为,人的边际消费倾向(Marginal Propensity to Consume,MPC)是由人的天性决定的,由于这一规律的作用,一般容易出现消费不足,且收入不稳定的个人通常具有较低的边际消费倾向。这都是造成信贷机构的新型信贷产品备受冷落的重要因素。农户“不贷”的主观原因制约着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
2.高昂的交易费用加剧农户“难贷”
斯蒂格勒曾指出:一个没有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社会,宛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卢现祥等,2012)[11]。迈克尔·迪屈奇则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三个因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迈克尔·迪屈奇,1999)[12]。本质上讲,农户与农村信贷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是资金使用权转移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契约进行的。在契约的起草、谈判、以及达成合同文本,二者形成正式的契约关系,都必须产生交易费用。据调查,涉农信贷机构办理一笔小额消费贷款(2万元),按照金融机构要求,除了办理抵押担保之外,还应当找担保人、申请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等多人到信贷机构签字保证、填写多份表格,出具各项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10余张,花费半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农户申请贷款最大的障碍问题,就是贷款手续繁琐和贷款条件苛刻,本课题组关于部分农户不愿意进行消费贷款原因的调查时,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SPSS软件的多重响应分析后发现:繁杂的贷款手续和较长的审批时间是最主要的原因,占比近60%。①本课题针对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律机制研究,针对农村信贷客户设计了调查问卷,遍及东、中、西部18个省、市、自治区,涵盖了38个地市县区,公发放问卷1500份,收回1476份,剔除无效问卷,有效问卷共计1438份,并运用统计软件SPSS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相关结论。由此可见,信贷机构过度谨慎的风险控制人为增加了贷款手续的复杂程度、延长了本应较短的贷款审批时间,从而增加了农村消费信贷的交易费用,使之成为农户对农村消费信贷“难贷”的诱因之一。
3.信贷资源稀缺性加剧“难贷”
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现状可知,由于垄断性金融市场的存在,农村信贷产品表现为突出的卖方市场,一方面是数量众多需求各异的农户的庞大信贷需求,另一方面是一支独大的的农村信用社有限的信贷资源供给。旺盛的信贷需求与不足的信贷供给形成了巨大差异,在强势的信贷机构面前,农户的议价能力异常弱小。托关系、给回扣、请客送礼成为农户获取稀缺信贷资源必不可缺的途径。依据课题组的统计调查通过多重响应分析(multiple response)后发现:农户在贷款过程中最不能接受的现象依次为:贷款需要托熟人、需要明码回扣、需要送礼,其占比分别为:36.2%、23.1%、24.8%,几乎占到了85%以上。不难看出,我国农村消费信贷过程中,非制度的人情关系是农户不愿接受正规信贷而转向亲友间道义互助的非正规信贷的重要诱因,“难贷”成为横亘在农村消费惜贷前进路上的巨大障碍。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金融供给导向(supply leading)和金融需求导向(demand leading)的区别(Patrick,1966)。供给导向对经济发展早期具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一旦经济发展趋于成熟阶段,金融需求导向则开始发挥作用,经济发展水平内生性要求金融供给发生变革。在每一轮生产力的提升过程中,都会伴随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对未来预期收入的改善,由此带来消费结构升级,从而诱致性产生消费信贷需求的升级变化。
(一)农村消费信贷的应然需求
按照的消费函数理论(consumption function theory)(凯恩斯,1936)[13],有效消费的变化取决于居民的预期收入和消费环境的变化。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普遍落实,以及特困救助措施和低保帮扶逐渐制度化,使农户对未来不确定预期降低,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当期消费,最终传导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现阶段,经过国家对“三农”实施的一系列发展与改革措施,农业经济产业不断升级,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式逐渐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正在由以前的简单再生产转变为扩大再生产,由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由以前的粗放型转变为规模化、集约型,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由此,在国家财政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农村的信贷主体分化为:提升消费层次的农户、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企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政府,这些主体都具有农村消费信贷的旺盛需求。再者,农村的交通条件、通信物流、能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升级变化,极大优化了农村消费环境,增强了农户的消费动机和意愿。此外,消费的种类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用于食品、衣物等消费弹性系数小的需求极大减少,进而转向自身发展、休闲娱乐、装修汽车、健康和旅游等消费的效用增强。在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储蓄约束条件下,进行大额长期消费急需外部融资的支持,对农村消费信贷将产生大量需求,诱致性信贷需求不仅是消费信贷的结构转向,其信贷期限也倾向于中长期的大额贷款。
(二)农村消费信贷的实然供给
农村消费需求的强劲增长,对消费信贷总量的需求更需相应增加。但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商业化和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尚未形成农村严格的商业规则,更无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农业生产过程几乎没有规范完备的会计记录,小规模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农业生产资金一般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信贷机构则无从准确掌握和识别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因素。反之,城市较高的商业化、货币化以及较为完整的会计资料,很大程度上降低信贷机构的信息成本和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消费信贷的“二元”城乡结构依然存在,农村消费信贷仍然存在供给总量不足,无力满足农村消费转型升级后的信贷需求。因此,相比城市而言,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市场失灵更为显著(Joseph.E Stiglitz, Anderew Weiss,1981)[14]。
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受制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担保,并且主要以物的担保为实现方式,抵押物在在增强农户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而言,农村消费信贷的抵押物大致有:房屋、山林、农作物、耕牛、农机具、有价证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在这些可供抵押的物品中,房屋由于其价值的易估性和增值性,在所有中抵押物占比最高,备受信贷机构青睐。数量庞大的山林则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依据现行法规需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是信贷手续变得繁杂。而当农户普遍拥有的农作物作为抵押物时,却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能设定抵押权,农作物成为事实上的不可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产权尚不完整,存在法律执行问题,以及低效率的流转程序,使得信贷机构对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很低。再者,耕牛和农机具存在较强的资产专用性(assetspecificity),当到期信贷资金不能得到偿还,则该抵押资产很难变现。基于此,有价证券(农村以存单为主)便成为低成本、低风险的理想质押物,但农村消费信贷的前提就是农户的资金约束,存单质押还是具有较强的现实约束。不难分析,农村消费信贷的抵押物仍然存在结构上的供需错位。
诺斯认为:制度创新能减少交换活动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日益复杂的交换活动,不涉及制度就不可能解释经济增长率上的持续差异(柯武刚等,2010)[15]。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制度采取单一主体激励导向,信贷机构基于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出现对农村消费信贷的“惜贷”和“惧贷”,农户作为需求主体制约于交易成本和抵押物,则表现为“不贷”与“难贷”。制度设计出现的供需错配增加了交易费用,减损了制度效用,应从制度供给侧进行改革,以适应和助推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一)构建信贷机构的激励与约束协同法律机制
农村消费信贷的激励与约束,涉及对供给主体(信贷机构)和需求主体(农户)的双向激励和约束,二者相互作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需要贯彻农村金融法治理念,对农村消费信贷双方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协同规制。对信贷机构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协同规制,旨在实现其赢利性与普惠性的平衡,对信贷者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协同规制,实现其信用性与受益性的平衡。激励与约束协同规制存在着内在逻辑机理:对信贷者的约束可以对信贷机构产生激励,对信贷机构的约束可以对信贷者产生激励;对信贷者的激励必然要求对信贷机构进行约束,对信贷机构的激励必然要求对信贷者进行约束。
1.信贷机构“惜贷”和“惧贷”的激励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的农村消费信贷制度设计是以信息完全为假定前提条件,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条件被排除在外,其制度效用表现为供需错配,也是造成农村信贷机构“惜贷”和“惧贷”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农村消费信贷制度具有促进和发展农村金融,提振和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功能,盈亏自负的信贷机构独自承担信息不对称的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刘易斯(1955)认为: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在多大范围内给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努力以激励、组织协调和经济自由(卢现祥等,2012)[16]。针对农户信用信息的不易获取性,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登记激励制度,并授予第三方的价值评估资格,确保抵押物价值真实和公允;基于农业生产特殊性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建立自然灾害和价格波动损失的财政补贴激励制度,减少信贷机构的非责任性风险;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激励农户“资产”向“资金”的转变,克服农村消费信贷抵押物结构性失衡的约束机制;对于农户还款风险控制,鼓励建立“团队贷款激励机制”,以小组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并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偿还到期债务,鼓励贷款者使用本地的信息和局部知识来甄别合适的小组成员(评价其他贷款者的还款能力)、同伴监督贷款的使用(G.Impavido,1998)①G.Impavido, “Credit Rationing Group Lending and Optional Group Size”,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Vol.69,No.2(June1998),pp.243-260.转引自:胡元聪:国外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机制研究述评—基于法律激励与约束的视角[J].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25卷。,并能有效降低金融监督成本,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农村信贷机构“呆坏账”的产生。
2.信贷机构“惜贷”和“惧贷”的约束制度设计
农村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单一,形成了地域垄断市场结构。信贷机构作为一个企业主体,应当具有目标价值的二元性,即除维护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的义务,法律制度应当在公益目标和企业利润目标两个目标维度之间维持衡平(卢代富,2001[17])。因此,应当建立金融机构支农责任约束制度和信贷支农比例约束,使大型国有金融机构重返农村市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硬约束”,扭转农村信贷“脱农化”、“离农化”的趋势和农村信贷市场严重收缩的不利局面。除此之外,还应当对信贷机构的信贷产品机构建立约束制度,其信贷比例中应有一部分针对教育、健康、旅游等新型消费的放款比例,改变其只局限于建房购车等传统信贷领域的落后局面。其次,还应当建立业务考评约束制度,实行贷款追偿终身制制度,改变信贷人员理性规避风险较大的消费信贷业务,甚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怠于严格审查和审慎注意义务。最后,以制度确立贷款审批流程制度,使之简单化、透明化,降低农村消费信贷的交易费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
(二)构建信贷客户的激励与约束协同法律机制
1.信贷客户“不贷”和“难贷”的激励制度创新
农户作为农村消费信贷的需求方,其消费信贷需求并未与消费结构升级同步上升,农村产业结构转换失衡、市场升级转型仍然滞后,金融体系未能形成较好支撑,农村消费信贷的供需错配需要相关的制度供给予以平衡。首先,要以激发农户的消费信贷意愿为目标的制度安排,除了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储蓄约束”以外,降低贷款利率,特别是医疗和教育、健康和旅游等新型信贷消费产品的利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第二,建立还款信誉激励机制和贷款信用评分机制,农户良好的还款记录作为其获得贷款的重要条件,并给予适当还款期限延展和利率优惠,这样既可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也可以激励农户按时还款,并以更多借款—还款记录增加其信用,从而提高农户信贷意愿;第三,简化信贷手续,规范信贷操作流程。在现实“有摩擦”的世界里,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交易费用也许存在天壤之别。繁冗的贷款申请、审批等手续严重制约了农户的贷款需求,请客送礼、暗箱操作增加了信贷交易成本,繁琐的信贷手续更让农户望而却步,简化信贷手续不失为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之举。
2.信贷客户“不贷”和“难贷”的约束制度安排
农村居民对消费信贷的淡漠和疏离,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依附性而产生的预期收入不确定性,以及因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而产生的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高储蓄率,另一方面则是适合农村的消费信贷产品不多,金额偏小以及对农村消费信贷业务知之甚少。其制度安排应当引入农业生产保险制度,降低农业的自然风险损失,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储蓄,增加农户当期消费。其次,实行信贷机构业务提升的创新“硬约束”制度供给,建立农村信贷机构业绩考评制度,并辅以奖惩机制和问责机会,以解决信贷产品少、抵押担保难、门槛较高、金额较低的现实困境。同时加快农村消费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疏通消费信贷担保瓶颈,为农村居民的理性消费提供信用担保。另外,加强消费信贷知识宣传,解决信贷机构和农户信息不对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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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民英
F8
A
1004-3160(2017)01-0069-07
2016-12-01
国家社科基金“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X071)。
1.胡元聪,男,四川南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财税法;2.羊海燕,女,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经济、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