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朱 颖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带一路”贸易新格局与新秩序
张金荣1,朱 颖2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近年,在全球贸易新趋势的推动下,新一轮国际贸易秩序和规则体系正在建构当中,以美国、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在对TPP、RECP、TTIP等区域性协定的实施施加影响,中国因此要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1]。而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能够更加积极地应对上述挑战,通过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与文化交流,能够更加深入地发掘彼此之间的共同诉求;在充分利用各自比较优势的同时,能够促进沿线经济体进行深度开放,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提升国际贸易质量。实际上,“一带一路”是我国应对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变化的关键依靠,它可以让广大发展中国家突破发达国家贸易规则的约束,借助自己主导的区域协定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格局的重建,在成员国之间能够真正实现共赢互利[2]。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亚洲、欧洲和非洲多个国家,因此我国更需要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姿态去构建全新的国家间贸易合作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要提升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规模,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实体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作出更多努力,为重构贸易格局和贸易新秩序奠定现实基础。
“一带一路”倡议让沿线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合作更加深入,形成了有利于共同进步的“联动发展”态势,对解决其经济转型和升级问题大有帮助。更为重要的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处在不同的产业梯度上,彼此之间的贸易互补要远超过贸易竞争,进行贸易合作具有十分明朗的前景。
近年,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加之在国际合作中存在很多差异性,使得试图借助多边谈判的形式取得一致意见显得异常困难。自“多哈回合”进入僵局状态之后,世界范围内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得到快速发展。在部分发达国家中,甚至把区域性贸易协定中规则的制定视作提升自身影响力的关键途径,比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等,此类协定正在成为部分发达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新格局塑造与竞争战略实施的关键工具。当前,虽然关税不再对各国彼此之间的贸易造成严重阻碍,但包括非关税壁垒、贸易调查、边境内监管等在内的相关工具,成为阻碍国际自由贸易的新障碍,让自由贸易格局朝着全新的方向发展。此外,在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全球贸易和交易方式正在变化,不断推陈出新的信息服务和网络交易以及物流运输等,也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于世界经济没有完全回复至之前高速增长的状态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针对危机过后的国际和国内形势进行深入而细致的思考。最终发现,唯有进一步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步伐,促使其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并借此重塑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才会让自由贸易继续发展成为促进世界经济整体进步的全新动力[3]。在当前时期,由于国际贸易出现新的动向,需要世界各国借助国际贸易规则的重构对其加以维护与引导。之前的贸易规则关注的是关税与市场准入制度;而当前和之后的贸易规则需要更加关注当商品进入成员国之后,会不会获得贸易上的便利化,会不会与本国产品之间产生不平等的竞争,会不会导致其知识产权无法获得有效保障,如此等等。在全球贸易新秩序下,之前对货物贸易给予的高度关注将被改变,需要将服务贸易和相关活动引入视野,从产品销售的单纯视角转变成对产品价值链的整体关注。以当前的区域性贸易协定论之,通过发达国家主导的自贸协定会让发达国家从中获益,并借此强化自身的贸易优势地位,继而形成事实上的贸易不均衡。而借助自贸协定与多边协议的形式进行谈判,可以吸引部分目标一致的国家开展合作,在绕开明显分歧的同时,逐渐从区域性贸易规则转变成全球贸易规则。
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全球化”冲击的当下,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影响力,除了要加快国内经济建设,还应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我国和沿线国家、地区的贸易往来搭建新的通道。尤其是近年,我国国内经济发展迅速,与世界上诸多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但是,由于“一带一路”的影响,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格局、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格局正在发生变化,而这对新贸易秩序的构建也造成了一定阻碍。
以“一带一路”场域为背景,我国及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格局都将进行转型和升级,在这一契机中,各经济体不但应对此进行仔细观察和准确预测,还要借助大的政策环境不断去寻求和创造有助于对外贸易的平台和渠道,为新的贸易格局的构建奠定基础。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会发生革命性改变
在以往对外贸易实践中,我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各经济体大多处在产品链条的中低端位置,一般以工农业的进出口为主要形式,在贸易配比和市场份额方面大多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外经贸关系的构建和健康发展,也对国内经济社会的进步造成一定影响。而基于“一带一路”背景,我国发起和设立了亚投行以及丝路基金,与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联合,加大对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让沿线国家在人力、物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得以发挥,并借此创造和带动出了很多新兴产业,为繁荣沿线国家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借此机会,这些新兴产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位置和国际影响力得到了持续提升。
2.对外贸易规模得到迅猛增加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充当支柱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保持良好政治与经贸往来的关键性支撑[4]。而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以亚投行与丝路基金为依托,包括东南亚、中亚和西亚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的贸易潜能会得到充分激发。那些曾经和我国贸易往来较少、贸易额占比不大的国家会借助这一时机,更好地促进本国与我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让区域经济规模得到全面提升。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地位会进行充分调整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背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伙伴关系会变得更为多元。在我国以往的对外贸易中,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占我国对外贸易的较大比重,这就导致我国对外贸易伙伴关系单一,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关系限制,难以有效发挥与利用世界各地的资源、产品与市场优势。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之后,亚洲与欧洲部分发展中国家会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这既能平衡地区之间的发展态势,还能够优化我国的对外贸易结构,降低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依赖。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存在同其他全球重要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加之法律、制度等的不完善和高门槛的贸易壁垒以及政治经济风险,“一带一路”下的贸易新格局的构建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1.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合作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壁垒与障碍
在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构建中,中亚和西亚这些关键区域内国家的关税水平依旧处于高位,这对新贸易格局的形成极为不利。加之沿线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别,这些国家虽然彼此连接,具有较好的地缘关系,也具备促进各自之间进行区域合作的先决条件,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过于明显,合作机制的构建十分艰难。在这些国家中,既有经济发达的新加坡等国,它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将扮演重要角色;也涉及阿富汗和格鲁吉亚等相对落后的国家,这些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参与“一带一路”的意愿十分强烈。但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政治动荡时有发生、历史遗留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难以形成以本地区成员为主且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边合作机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一带一路”下的区域内合作和新贸易秩序的建立带来消极影响,阻碍合作深度与广度的提升。此外,沿线各成员之间会因此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以中国为主的倡导国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被各方都接受的统一的合作方案。
2.与关键经济体贸易安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都不只参与了“一带一路”这一区域性的合作,大多还在不同层次上参与了多个地区性组织,比如东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以及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当然也包括欧亚联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等,这些成员之间在合作范式上一般存在部分重合。而事实上,这些于不同层次上组建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会交织在一起,而其中的多种规则并存势必会对区域内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产生显著不利影响[5]。比如,“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经济体会借助其参与的多个竞争性国际合作方案和我国主张的合作机制进行“议价”,希望借此谋求更多优惠条件和合作机会,让中国对其作出更多的利益让渡。这样一来,就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新贸易格局的构建造成较大压力。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制度稳定性相对较差
一直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都呈现出多元性与差异性的特征。其中,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属英美法系,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属大陆法系,阿富汗和伊朗等国属伊斯兰法系。这些法系之间彼此不同、各有特点,加之在语言、习俗和宗教、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不尽相同。法律与制度差异成为制约“一带一路”贸易新秩序的最大障碍。
“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个关键目标是促进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借此构建一个全新的贸易格局。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对沿线国家进行的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不会直接接受市场检验;但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却会受制于市场[6]。而以往的经验表明,贸易政策是否有效,需要接受市场检验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在新经济条件下,就会对“一带一路”贸易格局的重构提出更多具体的现实要求,比如监管机制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普适化、政策信息对接机制系统化、通关协作机制便利化等。
在新经济条件下构建基于“一带一路”的贸易新格局,需要借助各类双边、多边和地区以及国际高层论坛等载体,让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更多沟通,以此搭建起政府和工商界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比如,可以成立针对“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政策研究委员会”,借此推动与强化相关政策领域内的互联与互通,同时借助政策之间的调整与衔接,消解沿线国家之间由于政策冲突而产生的障碍,体现合作行为的规范性与一致性,体现规制的透明性,更好地提升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同时,要关注信息流被视作贸易运行的必备条件这一事实,在实际操作中,应使之与商流、物流、资金流等共同促进贸易运行和新贸易格局的构建。在当前时期,国际社会经济环境动态性显著增强,如果出现信息不畅或者信息不对称就会让国际贸易风险无形中加大,由此而造成的贸易投资损失会无法估量。基于“一带一路”进行的贸易、投资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借助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与框架,借此优化信息不畅和不对称的情况,可以降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风险。可以说,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中,贸易便利大体与信息便利等同。因此,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的过程中,需要首先搭建基于多边合作的“一带一路”数据联盟或者现代化的信息数据中心,借此优化“一带一路”区域商贸信息与数据系统,促进区域贸易交往与相关文件内容、格式的标准化和贸易程序文件的透明化,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相关经济体可以在贸易与投资合作中获得强大的数据支持与信息保证[7]。
“一带一路”贯穿东西,一面连着亚太经济圈,一面与欧盟相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互联和互通尚需加强,否则会导致投资与贸易的通畅度无法跟上亚太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为此,需要进一步创建良好的国际商业环境,通过健全与完善贸易合作机制,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借此实现资本、技术和人才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在“一带一路”沿线乃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对更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其中,海关作为国家之盾,能够更好地保障全球的贸易安全、提升国家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会和通关服务水平直接关联。较高水平的通关会让贸易更加便利,也会让沿线国家和地区从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其中,新加坡就通过简化进出口通关手续与单证要求,构建起“一站式”的中央报关信息处理系统,极大节约了通关时间,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方便。欧盟借助对内部贸易程序的简化,让通关协作更加便利,并借此构建了一系列高效而便捷的自动化通关体系,在与联合国以及世贸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的过程中,能够为主要经济大国提供贸易便利,彼此之间的贸易合作效率和效果也更加理想。在美国,通关货物报关单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进行,通过无纸化通关技术的应用对通关手续进行自动处理。因此,为了对新经济条件做出积极反应,构建“一带一路”下的新的贸易格局,就需要让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通关方面进行务实合作,加快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升协作服务的能力与效率,满足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快速发展的诉求。比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应通过科研合作与制度协同的方式构建一体化的自动报关系统,在“大通关协作机制”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贸易格局的构建需要涉及跨境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同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在商品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抽检、技术和环保标准确立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体现监管机制的一体化趋势。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边和多边贸易的安全,让国际贸易与投资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因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贸易合作与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往来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相关方面的横向衔接与纵向沟通尚不通畅,通关与监管依旧处在持续的探索当中,因此,构建区域贸易合作整体监管任重而道远。为了能够使“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区域贸易合作更加顺利,需要在强化区域相关领域、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之间的紧密合作外,还应具体在双边合作、多边合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的横向合作问题上下更多功夫。将程序简化与监管标准化视作合作的内核,以此构建、完善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物流、人流、资金流的大通道建设,让资源的流动与通关管理机制保持良好的适应性。比如,在物流方面,可以构建基于多式联运的物流监管体系,通过优化监管方式,让监管部门在不同贸易环节上进行自动监管和主动监管,并借助虚拟化的立体监管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和共用的目的。同时,要借助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提升通关流程的绩效,让区域贸易合作更加便利。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提升区域贸易合作的效率,还应在相关环节进行反腐监测,以提升监管实施体系的透明度,减少滋生腐败的概率,让守法合规的企业能够获得特别通关权,并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数处于发展中阶段,一旦出现国际贸易争端,就会由于经验不足和利益分歧严重而导致争端的解决过程极为漫长,严重影响贸易合作的开展。比如,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保障体系欠缺,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为此,需要在提升“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创建有利于贸易合作与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要在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和人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针对这些容易发生贸易摩擦的环节构建起相关国家能够普遍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现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搭建起高效的区域化司法系统,将区域共同法院、争端解决中心、司法认证体系和双边以及多边司法协商、法律外交等融合在一起,借助仲裁与国际司法解决等工具,更高效地处理贸易和投资争端,并借此推动“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走上法治化的道路。
近年,随着“一带一路”的整体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步入全新阶段。在此过程中,除了要创新合作机制,借助和沿线国家和地区构建“贸易共同体”,针对不同格局创新差异化策略外,还应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积极寻找更具特色的合作领域,发挥沿线国家的比较优势,并创新贸易服务方式,提升贸易畅通水平,以此增强彼此之间合作的针对性与互补性,为我国从贸易大国转向贸易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区域的出口商品以机械设备与纺织服装为主体。对南亚地区以服装为主,对东南亚和中东欧国家以机械设备为主。在进口环节,俄蒙、中亚、西亚和中东等地区一直被视作中国能源进口的关键来源地。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看,此类贸易结构对“一带一路”贸易新格局构建并非十分有利。为此,需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注重和沿线国家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发挥其特长与优势,发掘新的贸易增长点。比如,与中亚和东南亚沿线国家之间就电力、电气、建筑材料、交通设施和商贸旅游等加深合作,还可进行更多的基础设施方面合作等[8]。一方面,在这些领域,我国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而进一步培养出新的竞争优势,可以让我国的产品结构朝着更高的层次升级;另一方面,在产品和服务全面升级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不断增长的消费诉求。也就是说,在新经济条件下,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合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以此达到多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其中,要与“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的合作区域保持紧密联系,将其打造成彼此之间互惠合作的关键节点,借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提供全新的动力支持。
对一个区域合作项目来说,为了达到贸易畅通的目标,都要作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唯有如此,才能应对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1.要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速度,加强贸易的畅通水平
丝绸之路以物流为内核,以此提出的“互通”目标就是“物流畅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重点发展物流产业,通过现代技术的引入进一步培育与完善基于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现代物流体系,以此提高物流效率,让“一带一路”下的贸易格局更加完备。比如,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将中国的高铁技术与核电技术对外输出,协助沿线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网络、开发与使用更多的可再生能源。
2.应借助我国繁荣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让沿线国家能够更好地参与其中
通过产业输出和产业延伸的形式促进贸易合作便利化。在具体层面上,需要搭建起跨境电商网络、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大宗商品贸易与期货交割平台,以及国际贸易金融运营系统等,并借此更好地促进生产和消费,让生产和生活的便利化程度得到显著提升[9]。此外,还应构建基于“一带一路”贸易合作的新机制,搭建更加方便和快捷的跨区域贸易网络,提高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与合作水平。
“一带一路”下的贸易新格局的构建需要制定能够体现共同利益的合作目标,并要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合作机制的复杂性。为此,在短期内,需要进行“软机制”的构建,针对沿线经济体敏感度较低但见效较快的领域进行贸易合作,为后续的贸易往来奠定基础。在中期内,需要持续以合作共赢为原则,加大境内自贸区和境外自贸区的建设力度,以此构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贸易合作平台。在长期内,要搭建起涵盖贸易合作与全新贸易格局的全方位合作机制。在格局搭建与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实现从区域层面至格局秩序层面的跨越。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将技术导向型国家与效益互补型国家视作核心区域,以“第一梯度”的身份去搭建以经济效益分享为前提的贸易合作机制。并以该机制为基础,让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产生彼此依赖和相互作用的效应,让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技术资源等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以竞争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要借助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区域分工和协作一体化。而那些处于核心位置的国家、地区应发挥其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基础设施共享和产业转移等形式不断拓宽贸易合作领域,增强辐射力。此外,要将市场辐射型国家与战略前瞻型国家视作辐射区,以“第二梯度”的身份去构建以贸易合作为内核的机制,通过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约束性协议的同时,让“一带一路”倡议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1.对于技术导向型经济体
中国对该类国家和地区出口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从其重点进口矿物燃料和润滑油以及有关原料等资源类产品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以资源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交易为主。在短期内保持和能源产量较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关联,借此稳定能源进口规模。在长期内,注重对能源产品的价格调控,消减贸易成本,提升议价能力。
2.对劳动指向型经济体
中国对其出口的商品一般为依据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杂项制品。这些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从其进口矿物燃料、润滑油以及有关原料等资源类产品。这类“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一般以资源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交易为主。在短期内,中国需要将重点置于畅通双边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之合作渠道方面。长期内,需要将合作重点放在更深层次的贸易领域。
3.对效益互补型经济体
指“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和中国进行的贸易商品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借助战略协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让潜在协同效益得到挖掘的沿线经济体。中国与这些经济体之间的贸易竞争较弱,互补性较强,可不断巩固原有的贸易关系,提升和这些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合作层次,从之前单一的商品贸易转向深层次的服务贸易、金融与科技合作,以及人文交流和政策协调等方面。
4.对结构相似型经济体
指对中国出口类似商品、中国对其出口类似商品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应该按照不同经济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对接资本和技术相对密集的产业,应提升产业转型和升级速度。借助信息技术获得更多的外部性补偿,共同甄别出具有潜在发展优势和比较优势的产业。
5.对市场辐射型经济体
按照空间相互作用理论,“一带一路”贸易合作中具有互补性和较低干扰性以及较强运输性的经济体,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具有区位优势和较强的市场辐射力。应该借助中国在建的贸易合作区(境内或者境外),不断延伸和深化深加工与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借此构建产业配套、实现集群式发展。借助对国家级和地区性交通、通信以及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让运营与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凸显国家的主节点功能,提升重点区域的贸易辐射力。
6.对战略前瞻型经济体
这类经济体在经济合作数量和质量方面都以小规模为主,可这类国家的地理位置特殊,具有较高的战略地位,是“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经济体,能够在维护区域贸易合作和安全往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需要在投资往来、贸易合作、对口援助等领域进行密切关照,借此构建起贸易合作的新秩序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贸易格局。
近年,中央对“一带一路”倡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推动与“丝绸之路”相关研究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研究内容越来越广泛。不但涉及“一带一路”的历史进程、区域合作范式、能源贸易形式、旅游发展态势、文化交流样式等,还针对当今世界经济与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对各国之间的贸易一体化与经济相互依存关系进行了探讨和实践。而实际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不但能够提升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抬升亚欧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让中国和沿线经济体之间进行更为深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并在文明互鉴的过程中,促进各经济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普遍进步。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实现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沿线各经济体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还应该借助“一带一路”重构经济与贸易格局。这项任务虽然能够为实现区域内经济共同繁荣创造新的契机,但任务艰巨,需要沿线各经济体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深入合作。
[1]范晶晶.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下全球贸易规则的变化与中国的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6,(3):151—152.
[2]刘春荣.技术变革视域下的国外劳动关系研究述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88—95.
[3]董锁成,黄永斌,李泽红,等.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发展格局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J].资源科学,2016,(12):2451—2458.
[4]刘再起,徐艳飞.对外贸易、市场整合与地区经济增长:基于bootstrap面板因果检验[J].世界经济研究,2017,(3):21—24.
[5]王箫轲,张慧智.大国竞争与中国对东南亚的经济外交[J].东南亚研究,2016,(1):27—32.
[6]Christian Lessmann.Spatial Inequality and Development:Is There an Inverted-U Relation-ship?[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16,(8):35—51.
[7]Berger,H.,Nitsch,V.Zooming Out: The Trade Effect of the Euro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2017,(8):1244—1260.
[8]Ho C Y,Wang W,Yu J.Growth Spillover Through Trade:A Spatial Dynamic Panel Data Approach Rade[J].Economics Letters,2016,(3):450—453.
[9]Madsen J B.Technology Spillover through Trade and TFP Convergence:135years of Evidence for the OECD Countrie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7,(2):464—480.
2017-07-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资助项目(15XRK003)
1.张金荣,女,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学原理、发展社会学研究;2.朱颖,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