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建构

2017-03-07 06:07颜俊儒颜德如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治化依法治国矛盾

颜俊儒,颜德如

(1.绵阳师范学院 外国语学院, 四川 绵阳 621000;2.西南政法大学 高等研究院,重庆 401120)



·政治文明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建构

颜俊儒1,颜德如2

(1.绵阳师范学院 外国语学院, 四川 绵阳 621000;2.西南政法大学 高等研究院,重庆 401120)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民族地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场域,是民族地区推动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理所应当受到高度重视与全力落实。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有鉴于此,民族地区应该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加快推进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城乡社会矛盾化解各个环节、各个要素的法制化、法治化、协同化,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特色、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不断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以便更好地服务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依法治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中国社会治理做出了重要部署,为当前中国民族地区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矛盾多发时期的社会冲突、纠纷和矛盾的消解化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契机。近年来,学界研究者关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果较多,然而主要局限于化解主体法治化的路径来探讨[1]。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应该超越化解主体法治化的单一路径,不能仅仅从化解主体入手,更应该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包含的各个要素着手,建构起系统化、整体化、多元化、协同联动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路径,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视域中,不断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各个要素的法治化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运行,真正解决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和助推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从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探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笔者拟在诠释全面依法治国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相通性基础上,分析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路径构建的对策。

一、全面依法治国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相通性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开展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改革创新的强大动力、重要路径和重要保证,两者在多个层面存在着相关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前提和路径,要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依法运行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理想的是依法依规的化解。目前,中国下大力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将在各个方面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法律支持和救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等方面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法治化路径。同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横向层面的各个构成要素也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要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化解理念、化解主体、化解对象体、化解载体和环体、化解介体等全面纳入法治化的发展轨道;也要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加大自身的价值、制度和行动的法治化建设。由此,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成为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效的重要路径和有力保障。

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要求中国各行业的事务处理都要坚持法治化的原则和方向。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也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讨和部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问题,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表明了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和强调。其中提出的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要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内的社会建设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推进、依法办事。

(二)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场域,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试金石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中国推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场域。依法治国战略的有力推进需要实施场域,就中国而言,主要存在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等三大场域。其中,在社会治理场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问题的化解消解场域。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得怎样、怎样化解、化解的发展取向等三大构件决定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能否合理有序地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为推进依法治国、解决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问题提出了重要的课题。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效果怎样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试金石。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衡量指标很多,诸如群体性事件的处理[2]、反腐败问题的解决、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整、政党内部的治理、社会建设的成果、民族地区各类民族问题的处理等等,都能在某一方面和侧面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反映一国国家治理状况的晴雨表,内在的复杂度和反映问题的灵敏度,保证了其将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体现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程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处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情况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知道这些国家在化解各种社会纠纷、冲突的法治建设水平以及高低状况。因此,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效果怎样,可以从处理中国目前面临的各种复杂矛盾中窥见一斑。

(三)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与全面依法治国在理念、内容与平台等层面的共通性

除了以上互动的相关性外,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与全面依法治国在理念、内容和平台等层面也具有诸多的相通性与共通性。

以民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民族地区化解社会矛盾务必要遵循遵守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力坚持的;科学化、系统化、整体性的理念,既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要贯彻融入的,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这些都表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与全面依法治国在理念层面具有诸多的共通性与相通性。

解决各类民生问题,解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生态领域的各类问题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内容与项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表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与全面依法治国在项目与内容层面具有诸多的共通性与相通性。

构建法治化的运行机制,加强和完善党组织的整体性功能,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善与国民素质的提升,充分开发利用互联网络的治国理政功能,既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要构建的机制与平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要采取的重要措施。这表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与全面依法治国在平台与机制层面具有诸多的共通性与相通性。

二、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诸多成效,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技术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型在不断提升我们治理复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程序环节不断前置,预防性化解与防控逐渐成为共识并得到推进。不过,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还存在诸多的不足[3],这些不足影响着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效与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消解着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效。

(一)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理念、主体与客体层面的问题,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健康运行

1.从理念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理念构建与落实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整个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设计与运行上,体现在化解工作队伍和矛盾当事方法治理念的缺乏上。这种情况在中国基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中表现得较为严重,人们习惯了采用传统的理念和方法去处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行政化和地方取向较为严重,导致很多重要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问题处理的持久性显得不足。总之,当前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理念和手段还比较滞后,与依法治国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化解工作的价值取向、技术合理性等方面,距离现实需求还很大,需要我们加快改革创新。

2.从主体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实践。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当前中国各行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理想,现代化的工作素质不高,其中表现突出的就是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水平不高,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按照惯例处理;法治思维不足,对遇到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问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法治的视角去思考;法治能力不够,集中体现为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中对法律的运用和执行能力不强。这些问题彰显了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与依法治国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队伍的法治化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需要我们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工作队伍的法治化建设。

3.从客体上看,主要体现为矛盾各方以及矛盾本身的层面。一是民族地区矛盾的诸多特点,为社会矛盾化解带来很多的挑战与困难。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普遍性和差异性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社会矛盾疏解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依赖性特征[4]。其中,民族地区族际矛盾、宗教信仰矛盾、贫困问题与文化观念落后问题等都给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顺利化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对的客体法治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由于中国的现代公民教育、法治教育的不发达,整体上说,中国公民的法治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私了,对法律的信仰不足,甚至想方设法躲避司法处理。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矛盾各方对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矛盾处理中很难在法治层面良好沟通和达成矛盾化解的共识。这些情况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确实还处于一个较低层次,与依法治国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当事各方的法律要求还存在很大的距离,需要中国加强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国民教育,培育具有法治视野和素养的现代公民。

(二)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环境、载体、介体与监督层面的问题,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运行

1.从环体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环境建设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后续工作和治本配套工作。目前,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不高,国民的各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地域之间、行业之间、人群之间的差距还很大;现代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建设还处于较低层次,社会交往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道德风气下滑,行为失范现象常见。这些均表明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环境建设亟待发展,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有很多的建设工作需要去做。

2.从载体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现实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法治化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效。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平台和空间无非有两种:一是网络平台,二是现实平台。当前,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现实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法治化建设有限,违法现象时有所见,尤其是网络违法,发生频率高,违法案件处置率低,网络执法不公问题常有发生。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网络平台建设,网络执法、网络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软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然而,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发生与网络媒体的快速结合,以及现实平台建设的不足,均表明中国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载体法治水平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处理。

3.从介体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模式与方式运用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制约,中国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很多还处于协商处理阶段,往往首先采用的是说理沟通,以调解范式去处理,不起成效时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法治化治理模式和方式的运用,考虑不够不多。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这种做法,表面看起来人性化,然而非常影响化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面临矛盾处理不公的风险与挑战。这表明当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模式和方式,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差很远,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努力, 建构一套法治化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模式和方法势在必行。

4.从监督体系上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监督的法治化建设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最后效果。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中国重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本身,但是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过程监督、后续追踪工作等做得很不到位,可以说还处于一种缺位乏力的状态,导致了中国现有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执行效果不是很理想。 这表明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需要我们加大整个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司法监督和司法跟踪。

三、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水平

由于各种原因,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很多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并部署了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和举措,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化解社会矛盾,其实就指明了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即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和治理,依法化解和消解各类民族地区社会矛盾, 不断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地区性、针对性、实效性与时效性,以此不断推进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5]。

(一)做好价值理念、主体素质与客体的建设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健康运行

1.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将法治化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融入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价值理念体系,建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型发展取向,引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法治化发展。这要求中国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积极分析依法治国理念,努力构建以民主法治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应该着重努力构建以下价值取向:一是坚持和谐文明的价值取向,力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个环节发展纳入和谐文明发展的轨道。这就要求当代中国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和为贵的终极价值理念,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模式的构建、采用、化解内容的先后顺序等要遵循和谐文明的价值取向,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二是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力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个环节、举措和内容等都力求公正合理,维护矛盾相关当事方应有的权益。这就要求当代中国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理念,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模式的构建采用、化解内容的设计与运行、化解效果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全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正义原则,坚持善治理念,全面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人性化和伦理化水平。 三是坚持法治化的价值取向,力求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个要素、环节、层面等都纳入法治化的良性运行轨道。这就要求当代中国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以法治化为准绳,突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律专业化特色,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现全要素、各环节、多层面的法治化发展取向。

2.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主体的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和机构的法治化建设,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法治型和协同合作型队伍。这要求我们在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要提高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主体的司法公信度,从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形象入手,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等各个层面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法治工作能力。一是从理论层面上,通过宣传教育、专题讲座、外出进修等,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的全体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治知识的学习,全力提升其法治理论素养,提高其依法执法、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从实践层面上,积极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教育,努力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队伍在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过程中的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比如开展社区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服务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三是以协同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法院、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精英在化解民族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与功能[6],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形成协同联动的整体性运行态势,以便形成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强大合力。

3.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客体及其能力的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当事人的法治素质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事件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开展构建好法治型的内容体系和目标体系。一是确定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科学的内容体系。首先,解决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当事各方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当是最基本的化解内容;其次,加大对矛盾当事各方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这需要我们在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务必要抓好矛盾各方的思想素质提升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大对矛盾各方的公民道德、职业伦理、社会公德的涵养;再次,加大矛盾当事各方的法治素养教育,提升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当事各方的法治观念、法治理论水平。二是科学设计和整合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目标,做到基础性目标和终极目标要明细,科学构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目标体系。目标关乎行动的价值诉求和走向,民族地区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时务必要注重目标的制定,制定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目标底线时,应当是严格避免个体性、局部性矛盾转换为群体性、全局性的矛盾;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全域过程中,主动融入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安康的终极目标。

(二)做好环体、介体、载体与评价督导体系的建设工作,努力增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驱动力

1.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环体的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类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和整顿,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型运行环境。一是按照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全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当前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置身于转型的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之中,需要这两大公共领域的秩序和规范建设的推动,需要两者保持良好的生态发展。针对目前这两大领域中的各种违法失范失序问题,我们务必要从文化建设、社会心态与法治认同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加大建设,力求提高现实社会空间和网络社会空间的法治化水平,以便为当代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二是按照依法治国对社会建设的要求,全力推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需要良好的社会建设基础条件,针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社会建设整体的滞后,我们务必要以依法治国为契机,按照公民社会建设的目标,从社会组织、国民素质、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与制度等方面加大现代公民社会的民主法治、信用和文明建设。

2.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介体的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模式、方式和手段的建设,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奠定法治主导的模式与方法。一是努力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传统模式方式。针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传统路径,比如心理干预辅导路径、思想教育路径和文化路径、强制性路径、地方习俗法等存在的问题[7],我们务必要从形式到内容全力创新这些传统路径,力求推陈出新。二是努力创新和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模式,健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机制。针对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路径建设不足,我们务必要以建设法治化解路径为指向,建构起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路径的一系列机制和运作规范[8]。三是积极整合和优化组合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各种模式,力求构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模式与方式体系。针对目前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传统模式与现代模式之间整合不足的问题,我们在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模式方式改进创新时,务必要以法治模式为主导,将道德说教、政策引导和利益协商等融入法治化解模式方式体系中,扬长避短,形成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法治主导的合力。四是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民族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力求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公共服务关乎民族地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关乎各类民生问题解决[9],往往是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的源头,因此民族地区化解社会矛盾时务必以扶贫攻坚与幸福美丽新村、社区建设为契机,重点解决好民族地区的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养老问题、留守妇女儿童问题、水电气与道路建设问题、就业求职培训、融资问题等,以此从根本上消解各类纠纷、矛盾、冲突发生的诱发性因素。

3.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载体的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平台建设,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力开展提供法治型平台。一是不断创新传统平台的法治化建设。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传统工作平台主要是各种实体性调解平台,比如沟通会议平台。针对这些平台存在的问题,我们务必要从内容到形式努力创新这些调解平台,力求实现平台的民主性、开放性、时效性的提升。二是努力推动网络平台的法治化建设。随着政务信息化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平台,针对这个平台上出现的各种言语、行为失范现象,我们应当注重加强网络平台的法治化建设。从法律监管层面上,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来监管网络平台。同时,要监控好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发布、信息接收等环节,做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网络运行的净化工作。

4.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治理绩效的督导要求,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监督法治化发展。一是把握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难点、重点,做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法治化运行过程的司法监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治化,需要贯穿到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整个过程之中,不仅化解工作本身需要法治化转型,更需要对化解过程的监督治理实现法治化。为此,我们在开展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时,务必要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过程的法治化监督相关机制和法律法规运行体系建设,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法治化的过程置于法治化监督之中。二是要做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后期法律服务。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涉及很多后续问题的妥善处理,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问题解决,必须注重化解过程中遗留下的一些不足的应对问题。因此,我们在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法治化过程中,还必须要处理好相关解决方案的落实问题,及时做好法治服务;同时,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法治化带来的一些负面问题,也要做好法治补救工作。

总之,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涉及民族地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民族地区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民族地区群众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不同视角的探索、实践与创新。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部署与扎实推进为当代中国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视角和契机。目前最重要的是,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改革创新时务必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对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价值、制度和行动法治化,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队伍、组织、模式、方式、绩效评估督导全面法治化发展,努力构建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协同联动机制,这样方能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推进。

[1] 许川川.社会矛盾的法治化探讨——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会管理为视角[J].社会科学辑刊,2013,(3).

[2] 许川川.法治视域下群体性事件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 ,(3).

[3] 惠从冰.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矛盾化解与公正司法[J].人民司法,2015,(15).

[4] 吕华鲜.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矛盾现状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3,(3).

[5] 陆益龙.族际社会的基层矛盾化解与维稳机制——兼论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J].甘肃社会科学,2014,(6).

[6] 郭名宏,田祚雄.纠纷解决的基层实践与运行逻辑——以公安派出所解纷功能运作为例[J].学习与实践,2016,(3).

[7] 覃晚萍.民族地区农村纠纷解决探析[J].社会科学家, 2015,(11).

[8] 张铁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J].中国司法,2015,(3).

[9] 徐春光.公共文化服务的“软治理”要义与发展逻辑[J].学习与实践,2016,(8).

[责任编辑:姜新旸]

2016-11-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国家治理视域下西部边疆地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研究”(16XZZ004);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一般项目“巩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复兴的社区文化协同发展路径研究”(2015-GM-200)

颜俊儒(1969—),男,四川仁寿人,副教授,从事当代中国政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颜德如(1972—),男,四川仁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治学博士,从事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C95

A

1007-4937(2017)03-00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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