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后直面挑战:减少腐败存量

2017-03-07 01:41潘春玲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存量腐败

潘春玲,过 勇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党的十八大后直面挑战:减少腐败存量

潘春玲1,过 勇2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显著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一方面,中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查处了一大批腐败案件。自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给予纪律处分223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16.2万件,给予纪律处分119.9万人;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114.3万人,处分农村党员、干部55.4万人。2014年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2566名,追赃金额86.4亿元①。截至2017年4月17日,“百名红通人员”已经追回40人。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开展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党的法规体系,形成了立体反腐格局,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增强了反腐败的力度②。在如此高压反腐态势下,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有了显著变化。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指出,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③。在这期间,中国原有的腐败存量明显下降,且在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不收手、不收敛的情况总体减少,新增的腐败行为数量即新的腐败存量也在降低。

然而,由于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和治理,导致长期下来积累了大量腐败问题。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的腐败存量就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虽然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已经有效减少很多腐败存量,但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的腐败程度仍然较高,腐败存量仍然较大。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腐败存量。关于中国的腐败存量,不少学者进行了测算。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黑数在80%以上(李成言,2006;何家弘,2014)。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黑数高达95%以上,甚至达到99%以上(黄苇町,1998)。虽然学者根据不同的估算方式得出的结果不同,但基本达成了共识:中国的腐败黑数即腐败存量很大。同时,中国腐败官员被惩处的概率较低(Andrew,2005;Hudson lockett,2016),往往导致大量的腐败存量得不到及时清理,长期以来积攒的腐败存量规模也会较大。对于中国现有的腐败存量,中央也有准确的认识,并反复强调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腐败分子在十八大以后依然不收手、不收敛的问题仍然存在,并指出减少腐败存量的工作艰巨繁重。

腐败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它不仅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而且构成对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合法性的严重挑战④。可以说,腐败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2013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⑤。为此,中央提出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最终还是要实现中国整个社会的廉洁转型。而要取得反腐败的成功,实现中国的廉洁转型,首先必须尽快把腐败存量降下来。但是,当前中国现有的腐败存量仍很大,且中国尚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腐败风险依然较高,从而使得中国存在新的腐败存量不断上升的可能性。在如此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何尽快有效地减少腐败存量,加快中国的廉洁转型,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

二、理论探讨和文献综述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要取得反腐败成功,有效地减少腐败存量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减少腐败存量方面的实践探索,可以为中国减少腐败存量提供重要的经验借鉴。综合来看,当前减少腐败存量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加大惩治力度,严打腐败行为;另一种是赦免腐败行为。

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严惩贪腐来减少腐败存量。其中,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美国在历史上也曾经历过一个严重的腐败时期,这一时期是通过社会改革运动来结束的⑥。同时,强大的法律约束和道德、舆论约束也起到很大的作用⑦。在此期间,美国通过健全法律和司法体系,建立监督执行法律规章的独立机构等方式,促使美国摆脱腐败困扰,走出了腐败高发期⑧。新加坡通过严惩贪腐的方式,在短期内减少了腐败存量。在1819年至1959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新加坡的腐败现象也十分严重。1959年,新加坡建立自治政府,开始采取严厉举措严惩贪腐,做到“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同时,新加坡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反腐败机构设置,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等,逐渐走出腐败高发期。到1990年,新加坡已经由一个腐败猖獗的国家转变成为高效清廉的国家⑨。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在于,政治领导人必须有清除腐败的诚意和决心,采取一种全方位的方法解决问题;反腐败机构自身必须廉洁;必须减少腐败机会⑩。此外,韩国也采用了颁布法规、财产曝光、专设机构等举措来消除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其中专门设立的“行政刷新促进委员会”“不义之财特别调查小组”以及反腐败联合调查团等机构,分别对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进行严厉查处,有效减少了腐败存量⑪。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坚持了法治的精神,但是往往转型的时间会比较长。

特赦为快速减少腐败存量提供了一种新思路。1977年,香港地区在廉洁转型的过程中颁布了“特赦令”,明确规定不会对1977年10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有关的投诉或证据采取行动,以此来减少当时的腐败存量。香港的“特赦令”是通过特赦来减少腐败存量的具体运用和成功实践。“特赦令”的颁布,使香港在短期内减少了一大批腐败存量,为廉政公署后期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逐渐实现了香港的廉洁转型。因此,国内不少学者也提议中国采取特赦的方式来处理腐败存量。有些学者提出了以“特赦”为条件换取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吴思,2013;何家弘,2014;邓聿文,2014)。有学者划定了“特赦”对象,认为可以有条件地赦免腐败官员(许小年,2013;任建明,2014;李永忠,2015);有学者建议以党的十八大为界,对十八大之后不再腐败的官员既往不咎,对十八大之后继续腐败的官员新账旧账一起算⑫。但也有不少学者反对“特赦”腐败分子。有学者认为,腐败存量特赦论在现有国情下是不可取的(莫洪宪、罗钢,2013;姜明安,2013),赦免腐败官员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胡永良,2013;黄苇町,2013;王玄玮,2015;蒋来用,2016)。有学者指出,特赦很可能是个一厢情愿的办法(宋庆森,2013),应保持高压态势而不是网开一面(林喆,2013),应把握住党走向政治清明的机会(汪丁丁,2013)。

减少腐败存量的路径选择,不仅与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形势和反腐败工作特点密切相关,也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有紧密联系。只有与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路径,才能够切实减少腐败存量,实现国家和地区的廉洁转型。因此,中国要尽快把腐败存量降下来,需要探索与国情和党情发展相适应的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通过严惩腐败行为实现了腐败存量的减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反腐败“两难”问题:一方面,现有的腐败存量规模较大,阻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民众要求反腐败的呼声日益强烈,尽快减少腐败存量势在必行;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多的腐败存量,反腐败机构要彻底清理所有腐败存量,其难度可想而知,且仅靠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不仅不能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还会引起和激化一些矛盾,如官员不作为(王振洲,2016;金太军,2016)等,给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重大损失。

可见,在选择降低中国现有的腐败存量、实现中国廉洁转型的路径时,必须同时考虑其是否能解决好反腐败“两难”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不论是仅靠通过严打腐败行为来减少腐败存量,还是仅靠通过特赦来减少腐败存量,都很难解决中国反腐败“两难”问题。因此,中国应基于反腐败工作和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当前的腐败形势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综合运用好当前减少腐败存量的两种思路,争取达到减少腐败存量的效益最大化,推动中国的廉洁转型。

三、“四种形态”: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实践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为寻求有效减少腐败存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推行可以说是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四种形态”是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重要政策尝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通过查办腐败案件、推进立体反腐来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还结合反腐败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调研的时候提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中央进一步明确要求,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并将“四种形态”纳入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对反腐败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八项规定”为切入点,集中整饬党风,严惩腐败行为,取得显著效果。但是,中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且要求越往后越严,努力净化党内政治风气,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巩固反腐败成果。“四种形态”精准地回应了中央对形势和任务的判断,给纪律之尺打上四个刻度,在“违纪”到“违法”的发展轨迹中设置了“关卡”,防止官员走向“违法”,保护大多数。其中,落实“四种形态”的关键在于第一种形态,目标是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更加注重通过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来防治违纪违法问题,充分体现并推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

“四种形态”的提出,为更大范围、更全面地减少腐败存量提供了有力的抓手。2016年1月,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13]。“四种形态”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存量,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是推动中国实现廉洁转型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四种形态”以更严格的方式来减少腐败存量。“四种形态”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强调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对官员的要求更加严格。同时,“四种形态”要求对于每一个问题线索都要有结论,不能留存。在工作方法上,“四种形态”也保证了减少腐败存量的效率:它为执行党的纪律提供了四个“节点”,为不同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的腐败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处置方式,确保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分类处理。另一方面,“四种形态”也有助于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四种形态”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来防止官员从“违纪”走向“违法”,从而保护大多数官员。为此,“四种形态”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转换政策。通过综合考虑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以及认错积极程度等,推动不同形态之间“轻—重”或“重—轻”的转化,给予官员及时整改的机会,并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开展保护好人才资源。因此,“四种形态”是中国有效减少腐败存量的重要尝试,是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的有益探索。

(二)“四种形态”提出以后的实践成果

从2015年9月王岐山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到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四种形态”做出全面部署,再到201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四种形态”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

“四种形态”提出之后,各地区和各部门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效。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的2.8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5400余人⑬。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澄清了结30.5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5.7万人⑭。可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四种形态”的要求,对不同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案件处理出现了结构性变化,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四种形态”实施目标的实现。

此外,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断崖式降级”作为一种反腐手段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断崖式降级”主要是指身居高位的官员因违纪等原因被大跨度降级,其对应的是“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形态,即对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在职务上也进行重大调整。这种处理方式有力地警示了官员,营造了不敢、知止的氛围。十八大以后,至少有20名省部级干部被降级⑮。“断崖式降级”不仅处理了腐败存量,还为官员提供了悔改的机会,避免他们从“违纪”走向“违法”,保护了中国的官员队伍,是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的有效方式。

(三)“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的实效分析

“四种形态”为当前中国减少腐败存量提供了具体抓手,对解决腐败存量问题具有一定实效。目前,国内还未形成评估“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实效的相关指标体系。但是,“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一些指标的变化情况反映出来。因此,可以适当参考相应的指标来作为相应的判断依据。“四种形态”提出并实行之后,立案、处分、处置反映问题线索、谈话函询、澄清了结、主动交代等方面数量的增加和信访举报数量的下降,表明其对减少腐败存量具有一定实效。

一是立案数量的增加。立案是减少腐败存量的前期工作。立案的数量增加,无论处理结果如何,都意味着腐败存量的减少。从2015年到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量从33.0万件(次)上升到41.3万件(次),比2013年、2014年的立案数量增加了至少10万件(次),有效地减少了腐败存量⑯。二是处分数量的增加。对违纪违法官员进行处分处置,意味着这一部分腐败案件的了结和腐败存量的减少。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数量一直在上升。而从2015年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数量猛增,2016年达到41.5万人⑰。三是信访举报数量的下降。信访举报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社会上存在的腐败存量情况。一般情况下,腐败存量减少,信访举报数量下降;反之,则上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数量从2015年的281.3万件(次)下降到了2016年的253.8万件(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腐败存量的减少⑱。四是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数量增加。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大多数等同于腐败存量。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置越多,腐败存量减少的幅度越大。从2015年到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从53.4万件上升到73.4万件,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腐败存量的大量减少⑲。五是谈话函询的数量增加。谈话函询有助于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给予相应处理,从而减少腐败存量;对于问题失实的,则给予了结,也会减少腐败存量。可以说,谈话函询数量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腐败存量减少的可能性。从2015年到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的数量从5.4万件(次)增加到了14.1万件(次)⑳,大大提高了减少腐败存量的可能性。六是澄清了结数量的增加。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的澄清了结,也是腐败存量减少的重要形式。了结的数量越多,意味着原有腐败存量越少;反之,则不会减少。从2015年到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了结的数量从2.8万件(次)猛增至30.5万件(次),可以说大幅度减少了腐败存量。七是主动交代问题党员干部的数量的增加。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直接减少了腐败存量。从2015年到2016年,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人数从5400余人上升至5.7万人,腐败存量大量减少㉑。

“四种形态”提出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基本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来分类处理不同的问题线索、案件等,对立案数量、处分数量、信访举报数量、处置问题线索数量、谈话函询数量、澄清了结数量以及主动交代问题党员干部数量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这些指标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与“四种形态”的执行相关,也表明了“四种形态”对减少腐败存量具有显著效果。同时,“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官员的严管厚爱,其对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也具有积极效果。可见,“四种形态”是当前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重要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党情的,应深入推行,提升实效。

四、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总结和思考

尽快减少腐败存量,是当前中国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国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面对规模仍较大的腐败存量,中国在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地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减少腐败存量,提高中国政治生态的廉洁化程度。目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以说是能够有效解决中国腐败存量问题的有益探索,而且实践也证明了其有效性。从理念上来说,“四种形态”既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又秉承“治病救人”的原则,这对于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方法指导上来说,“四种形态”以纪律为尺,分类处理不同的问题线索,且具有转换政策,能够在实践中切实推动反腐败“两难”问题的解决。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要继续“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3]。这既是对“四种形态”实效性的认可,也是对继续推进“四种形态”的期望和要求。因此,在未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信息化、完善评估体系等,深入推动“四种形态”的落实。

目前,关于中国减少腐败存量的方式,国内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是否可以采用“特赦”腐败官员的方式来尽快解决腐败存量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两类观点:一是支持通过“特赦”减少腐败存量;二是反对通过“特赦”减少腐败存量。支持通过“特赦”减少腐败存量的观点主要基于四个假设,即当前腐败存量巨大、腐败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特赦腐败”能够换取贪官对改革的支持、很多腐败分子没被追究但事实上已赦免,代表学者主要有吴思、李永忠、张维迎、何家弘等;反对通过“特赦”减少腐败存量的观点主要基于四个理由,即腐败存量没有一些学者估计的那么严重、“特赦腐败”违背基本法律精神和原则、“特赦腐败”缺乏民意基础、“特赦腐败”不一定能让贪官支持改革,代表学者主要有黄苇町、蒋来用、汪丁丁等。

这两类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各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急需尽快把腐败存量降下来,而“特赦”是减少腐败存量见效最快的方式。同时,中国的腐败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制度缺陷性腐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制度环境对腐败问题的产生具有很大的影响,腐败并不仅仅是腐败官员个人的问题。因此,在处理腐败存量问题时,有必要尝试对部分腐败问题尤其是问题性质不严重、危害程度不大、社会影响不大且个人认错态度积极诚恳的腐败行为采取轻处理的方式,鼓励更多的官员及时整改,进而更好地促进中国的体制改革。这样的思路也未尝不可,且之前也有过相应的探索,如设立“廉政账户”等。可以说,对部分腐败问题实行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解决反腐败“两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当前中国减少腐败存量在法理上不太可能采取“特赦”的方式,更不可能出台客观化的标准来“特赦”腐败罪行。因为,无论是从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不存在“特赦”传统、当前中央强硬的反腐败态度,还是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情民意以及中国自身的发展来看,中国都不可能“特赦”腐败罪行。

面对反腐败工作和国家整体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应综合吸收这两种观点中的合理成分,探索既能有效降低腐败存量,又能基于现实需要,对部分腐败问题从法规层面采取一定轻处理政策以减少腐败存量的路径。在探索这一路径的过程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实效的阶段性成果。“四种形态”通过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并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制定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政策,就是通过对情节轻微的腐败问题采取轻处理的方式,在实现腐败存量减少的同时,给予官员整改的机会,保护部分官员。此外,“四种形态”还将重点放在第一种形态,强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充分吸收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体现了中国自身的特色优势,对于及时处理轻微违纪问题、尽快减少腐败存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这种从轻处理的政策,也是基于全面从严治党、动辄则咎、对“极少数”严惩不贷的基础上,并非随意的、无条件的“宽容”,与所谓的“特赦”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目标上都是为了减少腐败存量,但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取得的效果上则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四种形态”将关于“特赦”的两个观点有机融合起来,为中国探索减少腐败存量方式、实现廉洁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四种形态”对减少腐败存量的效果如何,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检验。但是,中国要尽快把腐败存量降下来,实现廉洁转型,“四种形态”尤其是其蕴含的解决腐败存量的思路,仍然值得参考和借鉴。当前,减少腐败存量,推动反腐败工作,仍需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和升级,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党情发展的廉洁转型之路。

注释:

①吴玉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给予纪律处分223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www.ccdi.gov.cn/yw/201701/t20170109_92529.html,2017年1月9日。

②过勇:《十八大以来的立体反腐》,《前线》2015年第10期,第31—33页。

③《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17年1月9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④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中国改革》2001年第4期,第20页。

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⑥周琪: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美国研究》2004年第3期,第45页。

⑦龙翔、徐晓冬:《美国反腐败和防腐败的历史考察与现实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3年第5期,第92页。

⑧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3期,第9页。

⑨李文:《新加坡如何走出腐败高发期》,2014年2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4版。

⑩乔恩·奎赫:《反腐败:新加坡的经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年第5期,第46—47页。

⑪黄日强:《韩国消除公职人员腐败现象的举措》,《中国人才》1994年第10期,第35—36页。

⑫张维迎:《反腐败的两难选择》,2013年3月4日《经济观察报》,第4版。

⑬王岐山:《全面从严治党 把纪律挺在前面 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5日《人民日报》,第3版。

⑭王岐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7年1月6日)》2017年1月20日《人民日报》,第4版。

⑮《中央从严治党动真格 十八大后至少20名省部级干部被降级》,人民网,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7/0210/c64371-29072446.html,2017年2月10日。

⑯⑰⑱⑲⑳㉑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整理而成。

编辑 王秀芳 陈 曲

Strengthen Party Self-discipline:Breakthrough,Innovation and prospects in Anti-corruption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CP

In the current issue,the essay entitled Facing Challenges Since the 18th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CP:Reducing the Stock of Corruption explores the special historical reasons resulting in the stock of corruption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and then summarizes and studies the positive exploration in the effort to reduce the stock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CP.It affirms that the“four forms”of supervision and discipline execution proposed by CCP are beneficial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breaking the dilemma of“special pardon”,and significant progress has been made.It has been concluded tha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stock of corruption and promote anti-corruption progress,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four forms”of supervision and discipline execu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continue to promote the progress,constantly improve and upgrade the practice in exploration,and find a transformation path to honesty and integrity that is suitable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 and party situation.

Based on plentiful empirical research,starting from public perception of corruption and participation in anti-corruption,the essay Cultural Atmosphere,Government Performance,Arrangement of Institution and Public Anti-corruption Willingness has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into the current public anti-corruption willingness and reached some meaningful conclusions,such as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public anti-corruption willingness and their actual conduct.Further research finds that tolerance toward corruption has a markedly negative impact on anti-corruption willingness,that relevance of interests has a markedly positive impact on anti-corruption conduct,that satisfaction degree and perception of anti-corruption are closely related to experience with corruption,and that convenience,effectiveness,and confidentiality of report and complaint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anti-corruption willingness.These findings have further enriched and improved related theories abou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anti-corruption.Meanwhile they have thrown light on China’s integrity building and anti-corruption work,such as the cultural atmosphere of zero tolerance toward corruption,more concern about people’s livelihood and pain spot,etc.

The essay Improving the Beneficial Owner Transparency and Global Corruption Control thoroughly examines the corruption control in china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CP from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It is stated that corruption has always been a problem that plagues every country and its internationalization is posing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to anti-corruption work.For example,corrupted officials might abuse the law so that the beneficial owner might be blurred,criminal behavior and criminal assets might be concealed,and illegal conduct might might be covered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The present essay proposes that building o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the beneficial owner transparency,to ensure adequate,accurate and duly record of actual beneficiary’s information,and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of taxation and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s.This practice is not only the future direction for global corruption control,also the goal of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Anti-corruption Will; Corruption Tolerance; Corrupt Stock;“Four forms”; Actual Beneficiaries;Global Corruption Covernance

2017-03-13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高端智库建设项目(20155010298);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ZZD024)

1.潘春玲,女,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廉政建设研究;2.过勇,男,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研究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廉政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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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在腐败火上烤的三大运营商
腐败存量
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齐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