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某日,臧某驾驶核載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接送15名幼儿放学。臧某明知超载,却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赶赴现场,认定臧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案情评析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臧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校车驾驶员等参加旁听。庭审中,合议庭了解到,被告人臧某多年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幼儿上下学。平日均分批接送。案发当天,臧某因急事需赶回家,便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幼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最后陈述时,臧某说:“本想节省时间,不料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酿成苦果,害人害己。”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臧某从事校车运营业务,超员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当地判决的首起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近年来,校车安全备受社会关注。校车运营不仅关系学童安全,而且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神经,更事关国家的未来。因此,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有效遏止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的发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校车超员、超速入刑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是对其他驾驶人员的警示,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校车营运人将为自己的严重超载行为付出刑罚的代价。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业内人士认为:车祸猛于虎,安全重于泰山。校车安全关系重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已被规定为犯罪,希望广大校车驾驶员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不要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放松警惕、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被查,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仪征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将对校车超员、超速的严查与严惩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最大限度减少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隐患。
参加旁听该案的校车驾驶员表示:虽然臧某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是这种行为触犯刑法,理当受到惩处。法院的判决,对于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们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让安全驾驶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有专家认为:校车超载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很多民办学校、幼儿园为了争夺生源,在“服务”上做文章,没有校车就雇佣社会车辆充当校车,而且为了节省开支,让很多师生同挤一辆车。超载的巨大隐患,校园管理者、车辆驾驶者都心知肚明,然而却难以抗拒利益的诱惑。为此,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整治山寨校车,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必须加强路面巡逻,对超载、使用不安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提高校车的违法违规成本,倒逼学校遵纪守法,对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此引起社会警醒。此外,还需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力度,配备正规校车,并大力完善学校的各项配套设施,让孩子能够安全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