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有效制度能够提高效率,减少不确定性。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合作,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行为主体。基于不同的逻辑,各主体会产生不同的具体行为,其中,不乏有阻碍校企合作深层发展的行为,如“搭便车”现象。由此,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势在必行。构建有效校企合作制度的现实逻辑前提便是能够理性认识其质的规定性,包括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质的内在规定性取决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作用,即其结构;质的外在规定性取决于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即功能。因此,认识校企合作制度的关键在于其结构与功能。
关键词:结构;功能;校企合作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吴学仕(1984-),男,山东潍坊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原理。
基金项目:2014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院专项课题“职业教育经济贡献率研究——以江西省为例”,主持人:吴学仕;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职业教育经济贡献率研究——以江西省为例”(编号:15JY13),主持人:吴学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0-0035-04
校企合作制度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指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1]《纲要》的内容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目前,制约校企合作深层发展的瓶颈未必如某些研究者所言——校企合作制度缺失使然,我們认为这与对校企合作制度,包括其结构、功能、应然要求、各利益相关者定位等基础内容,理性认识相关性更大。更重要的是,理性认识制度与校企合作制度是完善校企合作制度的逻辑前提。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顺利实现校企合作制度化过程。钱学森指出:“系统科学辩证法实是我所说的从系统科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桥梁——系统论的一部分。我看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2]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对校企合作制度的理性认识,也为了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框架的实践需要。本文试对校企合作制度的结构与功能做初步性探索。
一、概念界定
本研究中涉及三个重要基础概念:制度、结构与功能。在深入探讨之前,分别界定如下:
(一)制度
1.强调制度的制约性。经济学家,尤其是经济史学家,他们尤其注重制度的制约与规制功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对制度进行定义时,就归纳了其特征:“制度完全类似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比赛规则,也就是说,他们包括正式的、书面的规则,以及通常是非书面的行为律令,对正式规则起着基础与补充作用……如果运动员违反正式的规则与非正式的律令就会被制裁与惩罚。因此,制度运行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确保违反规则与律令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及受到严厉的惩罚。”[3]
2.强调制度的规范性。关于制度理解的第二大阵营就是规范性观点。其实,大多数早期社会学家——从涂尔干到帕森斯再到赛尔兹尼克——都持有这种观点。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奇和奥尔森的制度概念:“在科层制与组织研究中存在一个共同的假设:组织会遵守规则,组织中很多行为是由标准的运行程序所规定的……我们在政治组织中所观察到的行为,都反映了人们做他们被假设要做的那些事情的习惯性方式。”“行为受文化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和支配已经是经验社会科学中的常识,尽管自我利益浸透于政治之中,但行动更多的是基于发现合乎规范的行为,而较少建立在对其他选择的回报的精心计算上。因此,像其他行为一样,政治行为可以用职责、义务、角色、规则等术语来描述。”[4]
3.强调制度的文化性观点。持有该制度概念的学者认为制度的文化性元素构成了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以及构建意义的认知框架。这类制度主义者主要包括格尔兹、道格拉斯等人类学专家,伯格、戈夫曼和迈耶等社会学家等。伯格与汉斯弗里德·凯尔纳指出:“事实上,任何人类制度都是意义的沉淀,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都是意义的结晶化和客观化。”再如,道格拉斯指出,我们应该“视文化为认知的容器,在这种文化容器中,各种社会收益得以界定、分类、主张、谈判,并以斗争来解决。”[5]该观点强调了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对于理解制度内涵具有非重要要的意义。
以上内容我们对制度概念进行了归类与分析,在此本研究对制度做一个综合性的定义,即“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6]基于此上位概念,我们可以对制度下位概念——校企合作制度——进行界定。所谓校企合作制度指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
(二)结构
结构是指系统内部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7]。首先,结构反映的是系统的内部关系,是系统的一种内在的规定性。系统是由要素有机联系组成的整体,要素的有机联系成为系统结构的基础。其次,作为系统内在联系与规定性,系统的结构与质的规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范畴。当仅仅将系统结构理解为系统要素的时间、空间及时空分布形式时,就会陷入将系统的结构仅仅理解为一种量的规定性的误区。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系统之中要素之间的关系即其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即系统结构便有了质的规定性的意义。再次,系统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并不意味着系统结构是静止的,仅仅是一种平衡的结构,而是在系统各要素的运动变化之中表现出来的动态稳定性,是变化发展之中体现出来的不变性。
(三)功能
功能是指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效,是系统内容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时空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8]。
以上功能的概念主要是从关系的角度做出划分的,以此来表明系统结构的内在性及系统关系的外在性。具体如下:首先,功能的体现必须是与外部环境相联系的。也就是说,一个系统只有对于环境及其他系统开放,才有功能可言。没有内部的联系,就不会形成系统的结构;没有外部的联系,更谈不上系统的功能[9]。其次,功能的发挥具有瞬时性。由于系统的功能是与环境相联系的,即功能与环境的状态及其变化有关,环境一旦发生了变化,系统的功能就可能随着发生变化[10]。再次,系统功能表现为多重性。一定环境下,一个系统可以表现出多种功能;环境不同,同一个系统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功能[11]。
总之,作为表现于外的系统的外在规定性,功能体现了一个系统对于另一个系统的意义,一个系统对于另一个系统的价值。
二、校企合作制度结构
(一)校企合作制度结构内涵
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因此,对制度结构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理论前提。就制度系统而言,作为其子系统的校企合作制度同样具有此特性。基于上述制度与结构的概念,可以总结出校企合作制度结构的内涵。所谓校企合作制度结构指的是校企合作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的内在表现形式。准确把握校企合作制度结构内涵基础上,探讨校企合作制度结构就是校企合作制度进行结构分析。
(二)校企合作制度结构分析
校企合作制度结构分析就是要分析校企合作制度的各个要素及其关系。然而,结构分析的视角多种多样,从不同的维度入手,得出的校企合作制度结构也不尽相同。本文拟从横向维度,即校企合作制度构成要素,对该其进行制度分析。
从构成要素维度进行结构分析,校企合作制度主要包括三类要素:社会认可的校企合作非正式规则,国家、政府及行会等组织制定的正式规则及校企合作制度实施机制。对此三类要素分析如下:
1.校企合作非正式规则。该非正式规则指社会认可的学校与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校企合作非正式规则的出现远早于正式规则,即人为设计校企合作正式规则之前,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规则来规范与维持。另外,在整个校企合作制度框架内,正式规则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主要还是受非正式规则规范。但是,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非正式规则是对正式规则的扩展、细化与补充。
校企合作非正式規则包括社会认可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是非正式规则的核心内容。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就是人力资本。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能够减少个人或组织“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
对于企业来说,校企合作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行为。企业对流动性较强的学生的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企业投资培养的学生未能留在投资企业内服务,而是选择了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性企业。投资企业最后的结果很可能会一无所获,所以,久而久之,经过无数次的利益博弈,企业最终会选择坐享其成或等待其他企业投资培养学生,然后利用相对较高的工资优势“挖墙脚”,即产生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长此以往,试问有哪个企业愿意为校企合作投资。
2.校企合作正式规则。该正式规则是指国家、政府、行业等组织人为有意设计的与校企合作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校企合作正式规则具有三方面价值,主要体现在:
首先,界定各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分工。校企合作并非仅仅涉及学校与企业两个行为主体。除此之外,它还是一个较庞大、复杂的系统,主要行为主体还包括政府、行业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等。在合作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应如何划分;具有不同职责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协同实现校企合作目标;又如何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等等,以上内容都需要国家、政府及行业等组织设计正式规则予以界定。
其次,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为。即界定各利益相关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任何个人与组织都追求以最小的努力(或成本)换取约定好处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中指出的“为人们定出‘选择空间的边界”。除此之外,校企合作正式规则还具有使能性价值。即许可某些利益相关者采取行动,获得特殊权利等。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指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12]与正式规则相比,校企合作非正式规则则不具有使能性价值。
第三,惩罚性功能。对违反正式规则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惩罚,使行为者付出相应代价。
3.实施机制。实施机制指的是校企合作制度的实施机制。判断校企合作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除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外,最重要的还是要看该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制度形同虚设。随着对校企合作研究的深入,研究者们习惯于将校企合作效率不高的境遇归结为制度缺失,往往忽视对实施机制的关注。校企合作制度的实施效果固然取决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设计,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多个利益相关的行为主体,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权能、策略等相关变量的考量,在公共理性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会在相互博弈中形成自己的行为逻辑,每一种行为逻辑又会支配行为主体产生不同的具体行为,这其中不乏有悖于校企合作目标的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强制性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校企合作实施机制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校企合作是一项异常复杂的利益均衡过程。过程越复杂,则建立实施机制的必要性越强。比如,在计划经济时期,大量企业自办学校,培养自身需要的人才。这种形势下的企业与学校同属一个共同体,校企合作过程也非常简单,与之对应的实施机制也非常简单;其次,人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存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利益相关的行为者基于自身行为逻辑,会不同程度的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当该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校企合作实施机制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三、校企合作制度功能
一般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对系统的描述有内部描述和外部描述两种方式:内部描述本质上是“结构的”,是以状态变量和他们的相互依赖来描述系统的行为;而外部描述则是“功能的”,是以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来描述系统行为[13]。作为一个系统,校企合作制度也是从其结构与功能两个维度进行描述。之前已经探讨过校企合作制度结构问题,接下来的内容重点分析校企合作制度功能。
(一)校企合作制度功能内涵
校企合作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它的功能指的是该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及功效,是对校企合作制度属性的一种表征。
(二)校企合作制度功能分析
校企合作制度具有哪些功能,这确实是一个难以简单概括的问题。本研究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力图较完整的分析其功能。
1.降低校企合作成本。这是由经济学视角对校企合作制度的认识。制度经济学代表人之一——康芒斯,提出“生产”与“交易”两个相对应的概念:“生产”指人对自然的活动,而“交易”则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活动[14]。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将经济学方法引入到制度及其运行分析。再次,可以通俗的理解交易成本,即交易成本是指完成一项活动时,活动各方在活动前后所产生的与次交易相关的成本总和。交易成本的决定要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交易要素,即市场的不确定性与潜在对手的数量;另一类是人的要素,即人的有限理性与人的投机取巧行为。
以此类推,在所有领域的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是有成本的,因此,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往也不例外。在此,可以将校企合作交易成本理解为各利益相关者顺利实现校企合作目标所投入的全部费用,包括合作管理与协调成本,资源配置成本,获取信息成本及制度维护成本等。正因為如此,人们才会试图通过较合理的制度设计,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
2.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强调分工能够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却忽略了分工的协调成本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就是人们在分工与协调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制度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校企合作制度是各利益相关者为适应各种环境及其不确定性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及人们行为的不可预期性,使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易于产生信任,易于协调,从而提供较稳定的预期。因此,校企合作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可以被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及不同程度的相关者接受与认可,产生共同的意识,久而久之,经过他们无数次的博弈,该制度将最终演化成为其共同的信念与价值观。如此,便可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为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提供预期。作为制度整体而言,由于其本身的稳定性,使人们在行动之前便可知道该制度安排意味着什么,其结构又是什么,此即制度预期。校企合作制度是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具有此项功能。首先,各利益相关行动者根据校企合作制度提供的信息,便可确定自己的行动框架:怎样行动;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违反以后会付出何种代价等等。其次,根据所提供的制度信息,各行动者还可以预期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校企合作过程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博弈过程,相关者之间势必会产生互动,因此,行动者在确定自己如何行动的同时,获取其他行动者的信息也非常重要。正如拉坦和速水所说,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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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蔡久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