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是再婚,婚前我们协议约定“我的工资我存起来,由男方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他几次住院我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我都是专程过去帮忙,我们生活也很和谐。我觉得我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责任。结婚3年后,我们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他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后余存的,他也承诺这钱有我的一半。后来,老伴读到一篇描写老人再婚的文章后,便认为文章中描述的那位老伴比我做得要好得多,仅凭一篇文章,就开始对我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我了,顶多给我三分之一。虽然,这9万元没我的工资,但应该也算是婚后共同财产吧?到底该怎么分配?
读者:甄中萍
甄中萍:
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你们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你们婚前协议约定“我的工资我存起来,由男方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姑且不说该约定的形式是否属于书面的,仅就该条款本身看,約定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二、你现在无权要求分割男方的9万元余存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如你们双方离婚,就存在财产分割问题。由于你们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你的工资收入和男方的9万元应属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离婚时,如果你生活困难,男方有给予你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