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享受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的待遇

2017-03-01 09:54
人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财政拨款年老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于2009年2月领取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办理退休,2011年11月填写了《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但至今未能享受到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的待遇。请问:我能否享受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的待遇?

读者:彭女士

答:读者您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了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范围:(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您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享受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该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适用对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您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委部门咨询相关政策,以了解您能否享受城鎮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待遇。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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