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思维与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

2017-03-01 20:59刘心宇杨琴
新闻前哨 2017年2期
关键词:底线思维社会责任新闻媒体

刘心宇++杨琴

[摘要] 新闻媒体在推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少数媒体忽视了新闻媒体的导向和引领作用,社会责任丧失,极大地损毁了媒体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从明确划定新闻媒体的责任底线、严惩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行为、强化制度约束新闻媒体不失责、弘扬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精神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新闻媒体的责任坚守与担当。

[关键词] 新闻媒体 社会责任 底线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1]。这里讲的底线,就是我们平时据说的高压线、警戒线或者红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就要受到相应惩罚。习总书记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对转型期新闻媒体的责任坚守与担当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时期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十分重要。新闻媒体在客观、真实、准确的报道中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坚持公平正义,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维护群众利益,加强舆论监督,引领社会舆论和主流价值走向,极好地推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出现了一些问题,其自身形象受到影响。其实质都是忘记了自身使命担当与社会责任。因此,针对新闻媒体暴露出的责任缺失等突出问题,必须明确底线,规范言行,防患未然,勇担责任,不辱使命。

一、明确划定新闻媒体的责任底线

新闻媒体承担了传递时事、监督权力、连接世界的职能。新闻媒体要主动充当好党和政府的喉舌,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者,要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主张,成为党的思想的传播者,成为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新闻媒体还要强化舆论监督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倡导公平正义,弘扬社会良好风尚,要积极宣传社会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人物,突出先进人物的榜样与示范作用,增添正能量。新闻媒体要主动成为社会舆论的监督者。针对极少数新闻媒体责任缺失,严重损害新闻媒体自身形象和行业声誉的一些现象,国家有关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新闻工作者“十坚持、十不准”行为准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规定基本对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底线”设置提供了依据,应该说“底线”内容非常具体、表述也非常清晰明了,易于分类和界定,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底线”既包括国家利益、受众权益和不当言论等法律政治问题,又包含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企业兼职等腐败问题,还包括低庸节目、弄虚作假以及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等道德问题。当然,有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底线了,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了。底线的划出能够有效遏制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行为。

二、严惩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行为

划出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底线,明确了具体的底线内容还只是第一步,对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行为严厉惩处的措施显得更加重要,更为关键。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弘扬主旋律,要牢牢守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阵地,在宣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方面要主动、要有底气、要理直气壮,要掌握领导权和话语权。要坚决抵制一切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反对西方社会对中国的抹黑以及国内出现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现象。历史英雄以及他们的故事成为我们前进的精神支柱,他们的故事以及英雄身上表现出来的精神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的重要部分。因为有了英雄的存在,我们的民族才不会失去根。前段时间,央视某主持人在一段视频中公然诋毁党的领袖,引发媒体舆论哗然,引起民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切对英雄人物和革命领袖的戏谑、调侃、污蔑都是要不得的。新闻媒体要主动担当责任,对这种思潮和现象要予以坚持抵制,这就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触碰不得。转型期社会或多或少存在新闻娱乐化现象,有的一味强调强调市场,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偏离了新闻的大原则。还有的为吸引眼球,追求点击量,不惜用暴力、低俗等方式取乐受众,甚至还出现了各类“假新闻”、“黄色新闻”、“有偿新闻”等。媒体的操守、底线、原则统统被抛弃。

因此,对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行为必须严惩,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国记协等有关规定中明确了一些禁行及违禁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新闻媒体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有的需要视情节追究其民事责任,有的需要对吊销新闻记者证,有的需要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通过建立问责机制,一方面对违法违纪的个人进行处分,另一方面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责”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惩处办法,这些处罚有都有依据,也很有刚性,更有可操作性,具有威慑作用。

三、强化制度约束新闻媒体不失责

底线思维是注重对危机和风险的管理,更加注意防范。 新闻媒体的责任缺失毕竟是少数,但影响很坏,有毁媒体的良好形象。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问题同样不能出现“木桶效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划定新闻媒体的责任底线和严惩措施都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乎创建健康有序的新闻媒体生态,这需要靠制度来保障。加强新闻媒体的责任要加强制度供给,“仅靠个人自律显然还不足以规范媒体的行为,制度性约束、法律的威慑必不可少”[2] 。

实际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等都从各方面制订了许多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来防范、填堵责任缺失的漏洞,对许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新闻媒体考核与监督制度、新闻记者准入与退出制度、新闻记者责任缺失处罚制度、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制度制订是重要的一步,但更为重要的是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制度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从制度层面促使新闻从业人员不敢、不能、也不愿去逾越责任的“底线”。因此,对制订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可行性,在总体规划时要有底线思维,通盘考虑,规避风险,牢牢把握事物发展的主动权,从而获取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我们在制订各项制度时,要充分把握哪些是新闻媒体的责任底线,这个底线就是高压线,触碰不得,一旦触及必须严惩,从制度上予以明确。

四、弘扬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精神

唯物辩证法认为,“底线思维最大的对立统一就是底与顶的有机结合,没有守底就难达其顶,而没有攀高也就无所谓守底。” [3]在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问题上,既要有坚守责任之底,又要有勇于担当责任之顶。

转型期社会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各种利益的诱惑无处不在。正因为媒体的特殊性,媒体往往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权力,也就有了媒体寻租的空间和可能,一些媒体就有了谋取私利的便利。因此,一些有损媒体形象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对媒体还仅仅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规范,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新闻法律来对媒体行为进行强制性地限制。无论是制度,还是法律法规,都是他律的层面,因此,媒体自身的要求显得十分重要。媒体工作者要有担当意识。有人说:“社会责任、职业良心千金难换,这也是媒体人的守身立命之本。” 一点也不为过。新闻工作者要像新闻工作者楷模范长江、穆青等那样,全面客观报道社会时事,客观反映百姓诉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自己神圣的职业尊严,去履行自己肩负的职责,無愧于人民和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

注释:

[1]中宣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2016年版第288页

[2]李娟:《浅析当今社会的职业良心》,《长治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

[3]章洋、章忠民:《底线思维:科学的改革方法论》,《唯实》2013年第4第期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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