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信访制度尤其是涉法信访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只有将涉法信访制度进行法治化改革,才能较为有效的改善上述问题,同时与司法程序一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制度。
【关键词】涉法信访;司法权威;终结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的总方针。也就是说,我们的改革思想首先要由“淡化司法权威,强化行政权力”的错误思想转化为“树立司法权威,淡化行政权力”的法治精神,最终使涉法信访都能纳入到司法程序中来解决,使司法程序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机制。
一、扩大司法机关立案范围
在进行涉法信访的法治化改革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使非经过司法程序的涉法信访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中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入口问题”。在目前我国法院的立案庭中,对于一些案件是不受理的,这也间接导致某些当事人不得不进行涉法信访活动。例如,政策性较强的动拆迁案件,例如群体性的动拆迁案件以及某些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文革改造、反右运动等。究其原因,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边界没由界定清楚,在动拆迁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亦夹杂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法院不受理就导致了群众都去上访,致使上访量剧增。要改善目前的困境,就应当尽可能让所有涉法争议都能进入到司法程序中,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是扩大司法机关立案范围的改革,这是行政透明迈出的第一步,绝不是最后一步。从“公开透明”到“权利在阳光下行使”、从“改革的浅水区”深入到“改革的深水区”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完善行政案件出庭制度
在涉法信访中,相当一部分为行政案件信访。目前我国行政案件中的被告出庭率极低,这主要是由于被告法定代理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藐视法律,也因为对此类人和事缺乏惩罚措施。必须通过国家立法,规定任何行政案件的被告法定代理人,无论其职位有多高,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特建议:对于无故不出庭的行政案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藐视法庭罪处置。这样有助于将问题切实的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审理,确保法院中立的审理各方的权利冲突。我国新修改的《行政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是这里的“应当”依然给予了行政机关不出庭的理由,没有强制性。特建议:①将第三条之规定的“应当”改为“必须”,强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有其代表人出庭,且在第三条中加入行政机关代表人法定不出庭的理由,包括重大疾病;重大会议(笔者认为该处重大会议为各级地方政府及中央的两会、党代会较为合适);以及在法院出庭通知到达前已经离开本行政区内,客观上不能出庭等等法定理由;②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向法院书面申请不出庭,并在申请书中列明不出庭理由;③法院必须书面批准行政机关的公开申请,符合法定不出庭理由的,裁定批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④凡是没有法定理由不出庭的行政机关代表人一律以“藐视法庭罪”或“妨害司法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确定以二审终审制为中心的终结机制
在确认信访案件涉法的属性之基础上,确保涉法信访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理或救济。大量的信访案件实质上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种博弈,也是案件各方利益的博弈。涉法信访群众无疑是要通过信访行为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其实质正义的实现,与此相对应的是程序正义的缺失。的确,信访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实现了程序正义,毕竟涉法信访所进行的信访依旧是现行我国法律框架内所允许的一种行为。但是,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法治化社会中,其构成了对于正常司法程序的一种破坏,在这个层面上说,涉法信访破坏了我国司法的程序正义,同时,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各方利益在所谓“调解”之下,也不免遭受侵害。因而,应坚定涉法信访的司法救济途径。特建议:强化二审终审的审理结果之效力,确定案件在二审终审之后只能申请再审。也就是说,确定各级信访机关不受理二审终审的信访案件,切实落实“司法程序作为案件的终结机制”的涉法信访改革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为我国下一步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国是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权的独立是依法治国两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综上所述,涉法信访问题实质上是需要的是将司法体制改革与信访体制改革二者相結合,从两个制度的结合中解决涉法信访这个交叉领域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使更多优秀学者切实参与到信访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中,共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使之成为司法制度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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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皖奇(1993-),男,安徽人,硕士在读,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