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兴奋剂行为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7-03-01 20:50徐丹丹��
商情 2016年49期

徐丹丹��

【摘要】索契冬奥会兴奋剂丑闻使得里约对俄罗斯运动员实施大规模禁赛处罚。服用兴奋剂行为认定在国际体育仲裁中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兴奋剂纠纷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关键词】一般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一、“谁主张,谁举证”

兴奋剂仲裁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即对于体育比赛中兴奋剂违纪行为的构成要素事实,谁负有证明责任问题。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3.1条的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将有责任证实已发生的某一违禁行为。”这说明WADC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一特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证明该事实的责任。若要认定某运动员存在兴奋剂违纪行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运动员有服用兴奋剂行为。WADC将兴奋剂违纪举证责任分配给反兴奋剂组织,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并且保证检测程序正当,那么反兴奋剂组织就完成了举证责任。然而,WADC2.2.1条规定:“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是每个运动员的个人责任,运动员应当对从其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负责。因此,没有必要在条款2.1之下,为证实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而阐明运动员的企图、过错、疏忽或故意使用。”如果能够确认在某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物质,那么兴奋剂违规行为就成立,不再考虑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主观意图,当即可以取消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参赛资格,这便是严格责任。此规定免除反兴奋剂机构对运动员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减轻其案件认定的负担。

二、严格责任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在兴奋剂案件中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又称“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只要有关禁用样品里含有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的有关物质,那么与该物质有关的运动员就应当受到惩戒性处罚,无须考虑运动员心理状态,即主观故意或过失。除了在运动员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发现禁用药物之外,除非有证人证言和承认行为加以证明此禁用物质并非出于运动员本意或者存在检测程序上的瑕疵,否则这是证明服用兴奋剂行为的一个铁证。运动员一旦被确认有服用兴奋剂行为就必须适用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的适用并非一定是检测结果是阳性的必然反映。对在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非刑事意义上处罚,它是体育运动中特定的纪律性处罚,通常情况下根据司法或民间规范来操作。从这个角度来讲,处罚与主观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如果确认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对其进行处罚是在所难免。然而这一原则不停遭受着来自各方面质疑,最明显的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尽管以惩戒兴奋剂违纪为初衷,但却很可能让一些无辜的运动员遭受不公平惩罚。这不仅践踏了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保护的规定,也冲击了现代法制所奉行的实施某种政策不能成为牺牲个人利益的理念。

三、过错责任

为了降低严格责任带来的不利影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就严格责任的适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咨询。严格责任符合国际体育服用兴奋剂行为认定的一般法律规则,只有当其适用的界限被放大时即延伸至兴奋剂处罚领域,才会有侵害运动员利益的危险。于是便引入过错责任,若在运动员的检测样本中发现某种禁用物质,但运动员能够证明在个案中自己无过错或无疏忽或者无重大过错或疏忽,则可减免处罚。过错责任适用前提是在运动员体内或排泄物里已经发现了禁用药物的存在,针对服用兴奋剂行为后续的处罚问题。根据WADA现行规则,当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运动员就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就要求运动员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这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法律上推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自愿的,但运动员有权利提供反证(证明自己体内含有的禁用物质是第三人恶意而为的结果或者是检测程序上的漏洞所致)。程序法还规定举证责任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可能会得到和举证责任倒置相同的法律效果,CAS在兴奋剂案件中会优先考虑转移举证责任而不是采用过错推定。如果对使用禁用物质的事实没有争议,就应当由运动员来举证证明减轻对其处罚。这就是说与转移举证责任有关的是惩罚的幅度,而非查明运动员的主观意图。

国际体育竞赛中检测结果是阳性的案件,被划分为兴奋剂行为认定和处罚两个阶段。在行为认定阶段适用严格责任,不考虑运动员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一旦发现确有禁用物质进入其体内,则构成兴奋剂违纪。实施兴奋剂违纪处罚方面适用过错推定,推定运动员对检测结果中发现的禁用物质存在主观上过错,如果運动员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可减轻惩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兴奋剂纠纷中事关运动员切身利益,也是争议能否顺利解决的重要因素。适用不同归责标准,最大程度保障运动员权益,保证国际竞技体育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Z]

[2]黄世席.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M].法律出版社,2005.81

[3]HZZEL HARTLEY.SPORT,Physical Recreation and the Law[M].LONDON:Routledge 2009.229

[4]黄世席.奥运会争议仲裁[M].法律出版社,2006.183

作者简介:

徐丹丹(1991-),女,江苏扬州人,硕士在读,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ADR(仲裁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