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7-03-01 07:25申艳辉吴昊包胜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6期
关键词:株洲市检疫养殖户

申艳辉,吴昊,包胜

(湖南省株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株洲412007)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趋于规模化,动物产品需求增加,给养殖环保污染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也相继出现“瘦肉精”、“抗生素残留”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这源于养殖场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滥用抗生素、违规使用兽药及添加违禁品引起,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点工作,可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1-3]。现就株洲市城区规模养殖场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结合实际提出一些措施介绍如下,为切实做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1 株洲市城区规模养殖场现状

目前株洲市城区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多数为小规模农户分散养殖,总体来看养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养殖方式落后分散,集约化程度低,特别是近几年城市五区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划定后更为显著,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需要整改的情况。

2 规模养殖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

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存在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全、保管不善等问题,一些养殖场(户)没有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养殖档案,有的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养殖档案受损或遗失,使得畜禽数量、进出场时间、饲料兽药使用、检疫、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情况等信息碎片化严重,不完整,影响畜禽、畜禽产品的可追溯性。

2.2 养殖户配合程度不高

监管责任人对规模养殖场监督巡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但养殖户配合程度不高,常应付对待,下次巡查问题仍然存在。

2.3 防疫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养殖业主缺乏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片面认为动物防疫是政府的事情,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另外大部分养殖户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仅凭经验管理生产,没有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疫苗免疫专业认识和科学用药意识淡薄。

2.4 基层防疫员体制不顺

因株洲市城区区划调整,郊区划分为四区之后,防疫职能分配各区政府,2002年株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检疫职能及分散各区部分人员收编,其余防疫职能仍在各区,但乡镇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部分职能及工作开展实际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乡镇动物防疫员作为防疫责任人,其编制掌握在乡镇政府,存在体制不顺,使防疫员工作不容易统一安排,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没有编制的防疫员在管理上不配合,积极性不高。

2.5 人员与工作量不平衡

乡镇防疫员既承担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又负责动物检疫和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就目前的情况看,养殖场分布量多面广高度分散,加之乡镇检疫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紧缺,年龄结构老化,无法很好的实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

2.6 监督管理经费不足

规模养殖场监管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及设施设备建设,目前株洲市规划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均以租赁当地民房的方式简单设置,制约基层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3 规模养殖场监管的重要措施

3.1 加强宣传培训

在养殖场、检疫申报点、宣传栏等地方张贴法律法规、动物防疫、兽药使用等宣传资料,加强养殖户主体责任意识;组织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畜禽追溯体系建设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疫人员业务水平,目前已对城区、茶陵县、炎陵县、攸县等防疫员组织了系统培训。

3.2 明确监管职责

对规模养殖场实施有效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强制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的检测、疫情报告、防疫监测、动物检疫申报、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养殖档案记录、用药、畜禽标识佩戴、药物残留及瘦肉精检测、信息平台录入情况等内容的监管。

3.3 落实监管责任

采取动物防疫员与产地检疫员为一套人马,建立养殖场目标责任体系,对每户规模养殖场加挂监管公示牌,实行“一场三责制”,落实监督责任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做好监督巡查)、行政责任人(确保防疫密度)和防疫责任人(确保防疫质量),并予以公示,全面监督指导养殖业主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同时加强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检疫申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规范畜禽养殖业养殖行为,提高守法意识,使养殖户主动配合和接受监管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3.4 加强日常监管

下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株动卫监〔2016〕30号),建立巡查监管机制,强化养殖场日常监管,实行“回头看”。规定片区防疫员每月应到规模养殖场监管至少1次,做好《株洲市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检查内容与记录表》记录,并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小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不积极配合的养殖户依法严肃查处。

3.5 规范档案填写

及时规范养殖户登记养殖的种类、数量、存出栏动向、动物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的动态变化,并将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利于可追溯性。

3.6 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株洲市《动物养殖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对养殖场进行评级,分为A、B、C和黑名单级别,级别等次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及其他补贴奖励资金、农业项目申报直接挂钩,评定为黑名单的养殖场不享受奖励资金分配,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黑名单”养殖户,将直接上报发证机关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7 强化保障体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积极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汇报实际情况,争取人员、经费支持。

4 小结

从规模养殖场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抓住规模养殖场关键环节,监管到位,做好规模养殖场信息管理,起到溯源,实现真正的“以监促检,以检促防”,从源头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1] 明宪起,王涛.山东莒南适应新形势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监管工作[J].中国兽医杂志,2017,53(4):111-113.

[2] 陈家杰.规模养殖场监管的关键环节[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4,30(3):76.

[3] 耿丽娜,郑庆仁.关于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的调研报告[J].中国畜禽种业,2013,3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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