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讯问主体

2017-02-28 22:40吕晋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11期
关键词:侦查讯问主体

吕晋

【摘 要】侦查讯问主体资格的确定,各国通例都由负责实施侦查的国家侦讯机关及其人员执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就此而言,侦查讯问主体实质上即侦讯主体,是指侦查主体和讯问主体,是侦查程序与讯问程序的承担者与主导者,虽然可能这种分解并不符合多数人的观点,甚至有其偏颇,但实践当中侦查与预审的相对分离,也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体现这种说法的合理性。

【关键词】侦查;讯问;主体

有学者认为侦讯主体与侦讯权主体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侦讯主体仅指侦讯人员,不包括法律赋予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但从侦讯过程的主导者和承担者来看,侦讯主体必须对其侦讯过程和侦讯结果承担责任,既如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侦讯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侵害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的状况时,其所任职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将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排除在侦讯主体范畴之外是不妥当的。

一、侦讯的机构主体——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侦讯案件的主导者和承担者仍然是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警察机关则成为主要的侦讯承担者和主导者。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直接作为侦讯主体,但依据该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等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构成我国侦查讯问的机构主体,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军队内保部门及海关缉私部门在涉及军队犯罪及海关走私犯罪时,也享有侦讯的主体地位。

法国作为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国家,在《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公民权必须得到充分保护,提出“程序法定”“无罪推定”等刑事诉讼的原则,意在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夺,因此,法国几经司法改革,设立其司法警察机构,由中央集中领导体制逐步向分散权力、建立地方警察体制的模式发展。在内政部设立国家警察总局,其下设立综合情报中心局、公共安全中心局、边境监控中心局及司法警察中心局,其中,最主要的则是设立的司法警察中心局,其下设中央部门若干个(包括打击有组织犯罪与金融犯罪分局、反恐分局、技术与科学警察分局、资源评估与战略分局)和地方部门12个(包括“跨区域”部门9个和“本区域”部门3个),实现国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控制,法国警察分为国家警察和城市警察。除警察队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之外,法国国防部领导的法国国家宪兵队也是维护法国治安秩序的主要力量。由此,在法国,实际上存在国家宪兵与国家警察两支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通说认为:国家宪兵负责小城市、小城镇、农村及边境地区的警察事务;国家警察则主要维护万人以上大型城市、中型城市的治安、执行交通法规、打击和预防犯罪。但随着法国社会的发展,这种警察职能上的划分逐渐趋于模糊,更加强调合作,协调处理各项事务。法国是典型的“检警一体化”国家,检察机关领导警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因此,法国执行侦讯活动的国家机关由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预审法庭三方组成,形成权力上的领导与监督,共同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照例我们再分析德国,就此机构设置来看,德国同法国一样,其侦查讯问权由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審判机关三者根据犯罪的情况,都有主导权。

二、侦讯的人员主体——赋有侦查权的公务人员

侦讯活动主要由侦审人员发起,通过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发问和“背靠背”的问话,以期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查找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最终得以侦破案件。由此而言,侦讯主体当以享有侦查权的公务人员为主,他们是侦讯活动的主导者、实施者,对侦讯活动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当然,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海关缉私部门在侦查海关走私犯罪、军队内保部门针对军队内部犯罪时,法律赋予其侦查职能机构可以行使侦讯权。侦讯活动作为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心理战,首要强调的是侦讯人员过硬的身心素质、敏锐的反应力、细密的洞察力、缜密的思考力、严密的逻辑力等等,以期实现侦查权与讯问权的逻辑一体化。

在谈及侦讯活动的人员主体时,不得不提及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典型代表的法国。法国实行“检警一体”,因而其实施侦查讯问权的人员主要由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三类组成,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1规定,司法警察人员包括四类:(1)司法警察警官(进行犯罪的初步调查。在发生现行重罪和轻罪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扣押武器与工具,提取指纹、掌纹并拍照;对比现场提取的痕迹,搜集线索;进行技术勘验、检验、检查、搜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等);(2)司法警察警员(协助司法警察警官履行职务。查证、报告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并制作具有证明效力的笔录;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提供的案件线索、证据和信息;无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等);(3)助理司法警察警员(协助司法警察警官履行职务。向上级长官报告其所知悉的所有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查证、勘验并收集所有信息情报,以查明犯罪行为人;查证违警罪并制作笔录等)和(4)法律赋予司法警察职权给某些官员与工作人员(对有关犯罪可采取调查、扣押、查封等措施)。由此,法国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主要依赖于司法警察警官,而司法警员、助理司法警员只具有协助作用,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

法国没有设立单独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都设立在相应的法院内部,承担案件的追查和起诉,检察机关实行高度的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不受法院的领导,检察官被誉为“站着的司法官”,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检察官可部分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权力,也可领导司法警察警官和司法警察警员进行犯罪调查,最终决定是否发起公诉。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仍旧保留预审法庭和预审法官的设置,在预审法官的身份上则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预审法官不再具备高级司法警官的身份,即丧失了司法警察的某些权力,然而,预审法官仍然承担依照法律实施所有利于发现真相的侦查行为,包括:(1)勘查、搜查、扣押和截留经电信渠道进行的通信;(2)询问证人;(3)讯问和对峙;(4)签发执法凭证;(5)司法监督;(6)委托专家鉴定等等。审视法国的侦查权力分配制度,司法警察警官、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他们三者之间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侦查权的交叠与重合,就三者关系来看,因法国遵守严格的“检警一体”,检察引导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警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警察警官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领导,其权力不仅受上级部门的限制,而且还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限制,在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共和国检察官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只有检察官签署了法律令状,才可以实施侦查行为,司法警察警官不得擅自展开侦查行为,否则,侦查获取的证据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预审法官监督司法警察警官,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预审法官在侦查活动中,指引司法警察警官展开侦查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预审法官还可以直接侦查办案。预审法官尽管有部分的侦查追诉权,但其主要职责还是审判权的行使,检察官对预审法官有权进行监督,针对预审法官的裁定可以向预审法庭提起上诉。总体而言,法国奉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共和国检察官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领导或者监督司法警察和预审法官,故而其侦查讯问的主体由司法警察警官、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三者组成,属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一般状况下都是在共和国检察官的领导下展开侦查,而预审法官有讯问权,但受共和国检察官的制约。

纵观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侦查讯问权的设定,相较而言,我国在侦查讯问权的设定上更为科学,既做到权力行使主体明确,责任具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能兼顾侦查权的有效监督,将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最大限度地分配到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使侦查讯问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而检察机关作为权力监督机关和对“自侦”案件实行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讯问权的合法适用有着更为充分的监督之职,防止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事实的出现,保证侦讯工作得到顺利完成和展开。

参考文献:

[1]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肖军:《欧洲主要国家与欧盟侦诉主体研究》,群众出版社,2015年版.

[3]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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