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森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7-02-27 16:50罗冬梅
花卉 2017年18期
关键词:巨灾补贴林业

罗冬梅

(瓮安县林业局林权服务中心 贵州瓮安 550400)

农户森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罗冬梅

(瓮安县林业局林权服务中心 贵州瓮安 550400)

我国森林保险行业的发展起步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要晚,不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在民间的接受度也并不是特别的高。为此需对影响农户参与森林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强化农户对于森林保险的保险的认识,促进森林产业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森林保险概念,其次就农户森林保险需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基于农户需求提出森林保险发展对策。

农户;森林保险;需求影响;发展对策

1 引言

森林保险对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抗风险能力,促进林业信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设计仍存在缺陷与不足,并没有完全根据林地实际价值和风险特性来进行保费定价,不利于激励经营主体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需对影响因素进行总结与分析,为森林保险发展提供依据,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

2 我国森林保险概述

森林保险的组成要素:

森林保险的主要组成要素分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部分。其社会地位就如同市场经济中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对于双方的合作模式与合作状态实际上就决定了我国森林保险行业的发展状态,对于投保人而言,其通过缴纳一定费率的保险金购买森林保险,形成了森林保险消费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也给保险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1]。这样的交换环节必须要建立在持续长久的利益与风险的状态下,无论是任何一方都要感受到自己的利益才会主动参与,这也是森林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实际的投保过程中,由于林业本身属于产出相对较低的弱质行业,但是林业的综合效益十分丰厚,特别是生态效益对于地区和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投保过程中,当地政府与相关基金组织会在很大程度上予以补助,从而形成一种相对对等的保险状态,使得森林保险与生态保护以及林业收益形成良性的循环。

3 森林保险需求影响因素

3.1 政策因素

现行瓮安县森林保险制度规定对省级以上公益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金额为121.515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30%,金额为72.90902万元,市县财政补贴10%,金额为48.6060万元,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广西、福建等省和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由于生态公益林不能主伐,经营者除仅有少量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收入外,没有正常的经营收入,林权权利人承担的保费支出负担较重,而商品林保费补贴比例更低,因而,要有效引导森林经营者对灾害频发、经营风险较高的森林保险的投保需求,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无疑是不够的。

3.2 林业生产因素

虽然2009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以来,规定按森林保险承保公司保费收入的25%计提灾害风险准备金,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但目前这种覆盖面低、准备金规模小的单一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对巨灾概率大、巨灾特性非常明显的森林保险来说,一旦发生森林巨灾,短期内将会消耗掉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森林巨灾风险很难实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散,这种单纯依靠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而没有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和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将无法实现森林巨灾风险的化解,必将制约森林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

3.3 保险体系因素

森林保险制度设计不适应当前林业风险保障需求森林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其制度设计直接影响保险需求。森林保险制度,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起步阶段,对提高保险覆盖面,推进全省森林保险快速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随着森林保险的发展,保费费率3‰的标准由财政补贴保费的综合险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森林保险对林业风险保障的发展需求。①1000元/亩的保险金额与保再植成本的初衷已相差甚远;②保再植成本不保森林经营收益对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商品林经营者来说,一旦受灾,森林权利人对政策的“获得感”不强;③不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均实行森林综合险这种单一险种模式,并对不同区域、不同林种、不同风险类型的商品林均实行统一的保费费率,不仅不利于保险人实现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风险分散和保障,而且还造成了不同风险类型投保人的不均衡保费负担,增加了投保成本,影响了保险需求[2]。

4 基于农户参保需求的森林保险发展对策

4.1 增加森林保险补贴

①基于补贴规模的森林保险补贴政策优化。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核心是要确定政府应该补贴多少(补贴规模),才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此促进农户参保和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根据最优补贴规模测算原理,基于“需求方意愿支付费率”和“供给方厘定费率”间的缺口得到最优补贴规模,通过确定合理的补贴规模区间,既可以提高农户的参保率,又可以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②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分析与效果评价。财政补贴政策只有经过实践检验和效果反馈才具有价值,因此,对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进行分析评价是检验政策实施效果、促进政策不断完善的前提。通过对财政补贴效率和森林保险参与主体的满意度分析,既可以评价现有森林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可以衡量政策优化措施后的补贴效果的变化,进而从中探寻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补贴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持续优化提供基础。

4.2 创新森林保险产品,加快构建适应林业不同风险特点的保险产品供给体系

①改变现行的生态林、商品林统一投保综合险的运作模式。对商品林实行基本险+附加险分别投保,将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灾害等风险较高、灾害发生较频繁、造成损失较大的险种作为基本险,在政府引导下,实行分县统一参保,将经济林和其他经济效益较高的林种以及风险较小的灾害作为附加险,由林权权利人自愿投保[3]。②加快研究开发针对林业新产业、新业态和不同林种、树种、不同林龄的森林保险产品。重点开发森林康养健康保险、林业碳汇保险、经济林收入保险、森林病虫害指数保险、森林气象指数保险、桉树冰冻雪灾保险等。③探索森林保险与其他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新型保险组合产品,拓展森林保险服务林业结构调整和林业金融支持空间。加快“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期货”等组合产品研究和试点,为优化林业融资环境,分散转移林业经营风险寻求新途径。

4.3 探索、完善适应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扩展的保险、林业协保运作模式

从政策上强化基层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森林保险职能,明确界定基层政府、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业务中的作用和职责;积极探索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工作协调机制,充分激发基层政府、林业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推动森林保险发展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林业部门技术支撑、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适合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要求的业务扩展运作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建立森林保险查勘、评估及定损技术平台。

4.4 制定林业信贷、补贴、林权流转抵押限定政策,健全森林保险参保引导机制

实行信贷、补贴、流转和抵押限定政策。林农在参加了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小额信贷、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才能享受政府规定的贷款优惠利率、灾后救助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等政策;没有参保的,均不能享受政府对林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确保参保面积能在大范围内规避风险,从而实现森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5 结束语

森林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这段时间里尽管对于保险金额与费率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但是其风险把控依然不是特别精准,对于整体保险行业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变数。但是不可否定的是,经过森林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更新,我国的林场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无论是在森林自然灾害防护的风险把控上还是灾害出现之后获得相应赔偿收益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为此,需通过实践研究与总结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在维护农户权益的同时增加森林产业经济效益。

[1]卢熙明,赵宸浩,林洁,等.基于Logistic模型的农户森林保险需求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对福建省210户森林培育专业户的调查[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6,32(3):267~272.

[2]杨琳,石道金.影响农户森林保险需求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对浙江省156户农户的调查[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9(3):103~107.

[3]高阳,赵正,段伟,等.基于林业自然灾害的农户森林保险需求实证分析——以福建、江西、湖南、陕西4省为例[J].世界林业研究,2014,27(4):92~96.

F326.2

A

1005-7897(2017)18-0139-02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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