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长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中,多次明确提出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人是“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是我省进一步落实政府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地位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落实情况一直存在短板,曾出现保护与利用“两张皮”现象,跨边界管理相互推诿现象等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办法》全文26条中,多次明确提出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人是“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是我省进一步落实政府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地位的重要举措。这样一来,对长城的监管责任将更加明确,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地方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机制将更加顺畅。
“政府是长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应当为长城撑起第一把‘保护伞’。”张立方说,“《办法》让我们有法可依,但是还不够,还需执法必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担起保护的责任,要有‘做长城守护神’的担当。保护长城,守土有责,地方政府负有神圣而不可推卸的责任。”
“《办法》进一步落实了长城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我省对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的具体化。”刘智敏称,此次《办法》的出台,让我省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大型野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积累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我省长城共分布在59个县(市、区),涉及范围广。进一步落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十分必要。”河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处长李家文表示,《办法》第四条落实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涉及具体的问责,都为我省长城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