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已从个别省市试点,进入全面推进试点阶段。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巩固和发展反腐斗争压倒性态势。
10月26日,中共十九大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就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及留置将取代“两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肖培说,要想理解十九大报告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表述,需要抓住四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合署办公。
1993年1月,为了强化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全国各级党的纪检委和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开始按中央要求调整机构,进行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招牌”,总称为纪检监察机关。
肖培指出,1993年的合署,是党中央依据当时反腐败斗争严峻的形势所作出的决策,“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集合起来,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由中央纪委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叫合署办公”。
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时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肖培强调,严峻加上“复杂”,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一语中的的精准概括。肖培说,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通过职能融合,整合反腐败力量,其实质是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形成一个党统一领导下的更加专业化、独立化、更高效的反腐败机构。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次合署采取了一种彻底的模式,即“化学融合”。中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纪委和监察委的内设机构只有一套,负责人也是一个,由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委主任。“无论是原本的纪委或监察部门成员,还是检察院转隶过去的人员,每人都是双重身份,既是纪委,也是监察委的工作人员”。
这样,一方面,原来权力过于集中的纪检监察室成为整个办案流程中的具体一环,在内部实现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的相互制衡。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改变了原有调查权和起诉权全部属于检察院的局面,监察委组建后,由监察委负责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实现了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
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肖培说,十九大报告中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第三个关键词,分别是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赋予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
肖培指出,这些手段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又比较成熟的权限。这12项措施,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如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从全国人大去年的试点决定看,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都是现有手段;第二就是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完善调查手段,将所有调查手段法治化。
宋伟表示,纪委手段入法非常有必要。他说,如果不将其法治化,监察委采取上述手段时,未来可能会受到制约,不利于开展工作。并且,与冻结、留置等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硬调查措施相比,谈话和询问属于柔性手段,有利于调查措施的完备和细化。
另外,肖培还强调,技术侦查仍然按照现有规定,由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以后,交有关部门实施,监委不重复、不替代。在12种调查手段中,留置措施既不属于监察机关现有的手段,也不属于纪委惯常使用的措施,且因涉及到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肖培指出,这是第四个关键词。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用“留置”取代“两规”。
“两规”诞生于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特殊调查。其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党内措施。
习近平在2013年参加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时曾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任建明指出,多年以来,中国一直强调纪在法前,而当前,中国正处于不断强化法治的过渡期。“留置措施一方面兼顾中国重视纪律的传统,又通过国家监察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约束,相当于一个纪、法折中的产物”。
肖培指出,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也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