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计原
河南舞钢公司总医院 舞钢 462500
泌尿外科术中输尿管损伤45例临床分析
杨计原
河南舞钢公司总医院 舞钢 462500
目的 探讨泌尿外科术中输尿管损伤的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方法 对45例泌尿外科术中输尿管损伤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本组输尿管损伤的主要术式依次为经输尿管取石、膀胱镜下插管、经输尿管检查和膀胱癌部分切除术。损伤类型依次为输尿管穿孔、断裂、黏膜脱垂和误扎。经针对性处理及双J管引流治疗。3个月后静脉肾盂造影复查,39例输尿管恢复完整性、连续性;6例存在一定程度的肾积水。结论 熟悉泌尿外科手术中输尿管损伤的原因,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并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处理,有利于改善患者的预后。
泌尿外科手术;输尿管损伤;双J管引流术
2010-01—2016-06,我们共收治45例泌尿外科术中输尿管损伤患者。现对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输尿管损伤的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
1.1 一般资料 本组45例患者中,16例由外院转入,29例发生在我院。男29例,女16例;年龄24~65岁,平均28.6岁。均根据泌尿外科手术史、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确诊。
1.2 方法 对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泌尿外科术中输尿管损伤的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
2.1 输尿管损伤原因及类型 本组45例患者中,输尿管损伤的主要术式依次为经输尿管取石21例(46.67%)、膀胱镜下插管13例(28.89%)、经输尿管检查7例(15.56%)和膀胱癌部分切除术1例(8.89%)。损伤类型依次为输尿管穿孔29例(64.44%)、输尿管断裂8例(17.78%),输尿管黏膜脱垂6例(13.33%),误扎输尿管2例(4.44%)。
2.2 治疗方法 29例输尿管穿孔患者中,除6例输尿管镜导致穿孔,通过开放性手术进行修补术外, 其余患者均实施双J管重新置入和引流3周。部分穿孔上方存在结石时,积极行碎石治疗。8例输尿管断裂均在术中发现,即刻行输尿管与膀胱吻合术或肾盂和输尿管吻合术。6例黏膜脱垂,首先复位处理,再将双J管置入到相应的位置, 引流4~6周。误扎2例,术后2个月发现后实施输尿管再植。
2.3 治疗结果 经上述方法治疗后3个月,复查静脉肾盂造影显示,39例患者输尿管恢复完整性、连续性,6例患者存在一定程度的肾积水。
文献报道[1],在广泛性盆腔手术及输尿管内镜检查操作中,有发生输尿管损伤的危险。随着泌尿外科腔镜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泌尿外科腔镜手术及有关介入操作时,输尿管损伤的发生率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2]。输尿管损伤的主要原因有[3-4]:(1)切口小、术野较深。强行对局部进行牵拉,易造成输尿管损伤。(2)手术部位粘连程度较为严重,或术中出血量较大,在实施粘连分离和止血过程中,损伤输尿管。(3)由于术者经验不足,术中未对输尿管与周围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辨别,盲目操作对输尿管造成损伤。(4)未熟练掌握输尿管镜操作技术,经膀胱逆行输尿管插管、套石、碎石杆碎石、扩张、擦刷活检及输尿管肾镜检查等操作,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输尿管损伤。(5)开放性手术中,若肿瘤将输尿管推移或是粘连及后腹膜纤维化等,使手术视野不十分清晰,会造成手术困难。大面积钳夹、结扎止血而增加误伤输尿管的概率。
泌尿外科术中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早期治疗的意义重大。若术中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可即刻一期手术修复并采取双J管作为内支架,做好充分引流。若是没有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则形成尿外渗、尿瘘,很容易引起继发感染甚至肾功能衰竭等诸多并发症。此时输尿管损伤的处理十分复杂和困难,严重影响患者的预后。
因此,在进行输尿管镜操作的过程中,应注意输尿管和生理狭窄间歇蠕动特点。液压灌注下保证术野的清晰,应缓慢推进导管,当输尿管蠕动时,应暂时停止操作。如果推进导管存在阻碍,则证实推进的方向有误,此时应注意避免盲目抽插、进镜损伤输尿管[1]。手术者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充分做好术前准备工作。术中轻柔、谨慎操作,对输尿管损伤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5]。
[1] 许晓源.医源性输尿管损伤的诊断和治疗[J].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36(3):271.
[2] 章小毅,张书贤,王光明,等.输尿管镜下碎石取石术严重输尿管损伤的预防及处理(附5例报告)[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12,12(10):941-943.
[3] 潘家骅,薛蔚,陈海戈,等.医源性输尿管损伤并发上尿路梗阻的外科治疗策略[J].临床泌尿外科杂志,2011,26(4):264-266,269.
[4] 王焕,王德娟,李文薇.膀胱镜检术在妇科腹腔镜手术输尿管损伤预防及早期诊断中的作用[J/CD]. 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2013,7(5):48-50.
[5] 陈厚传.浅谈35例医源性输尿管损伤的诊治体会[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2,25(13):1599.
(收稿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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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8991(2017)04-006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