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中正 , 郭 林
(1.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重庆 401331;2.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学研究
城市墓地的文化困境与公墓公共性的重构
费中正1, 郭 林2
(1.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重庆 401331;2.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我国城市墓地的文化困境需要从传统殡葬文化的角度思考。近现代以来,我国城市墓地逐渐失去传统墓地所具有的公共性,成为现代城市墓地所面临的主要文化困境。城市公墓公共性的缺失带来包括墓地危机等一系列的问题,重构城市墓地的公共性成为化解墓地危机与改革殡葬事业的转机。首先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墓公共服务;其次是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最后是在重构城市墓地公共性的基础上,规划公墓与私人的协调配合方案,其重心向家庭、临终嘱咐转移。
城市墓地;文化困境;公墓;公共性重构
2016年是我国殡葬改革60周年,年初,民政部、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提出“节地生态安葬”。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在殡葬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未来我国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是,目前各地节地生态安葬的推进并不理想,而扭转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现代殡葬文化的建设和公墓组织单位的改革。殡葬文化反映了人们头脑中关于殡葬活动的观念及其规范行为,殡葬改革难在人们的观念改变。在创新殡葬文化建设的同时,也需要更新公墓组织单位的设置,用于承接殡葬文化落地。
现代殡葬文化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其源于我国传统殡葬文化。在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传统殡葬文化遭遇一系列文化冲突;而公墓作为殡葬文化的主要载体,其本质也随社会转型发生改变。在我国传统殡葬文化发展中,公墓之“公”在国家、宗族组织和游民个体层面分别表征了不同侧面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在不断地文化冲突下逐渐丧失。作为集体意识,现代殡葬文化可以从公墓公共性重建入手,秉承传统殡葬文化优良基因并对公墓组织单位进行公共服务、公益组织和公共提倡等方面的改革。
(一)“公墓”的国家象征
“公墓”体现国家性。在传统文化语境中“公墓”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贵族坟墓群。“按照《周礼》上的记载,以宗族为单位埋葬‘公墓’的墓地,入葬者既有王、诸侯,也包括卿、大夫、士等各阶层,但是前者处于中心地位,后者处于从属地位,‘公墓’制度主要是围绕王、诸侯的墓葬而形成的”[1]。因宗族内部产生了等级、阶层分化,族坟墓分为公墓和邦墓,公墓成为高等级、阶层的墓地,相对地,邦墓则属于同血缘邦(国)的平民墓地[2]439-443。 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大量出现“私田”,由国家管理的“族墓”及其制度随之改变;公墓逐步演化出专门的“帝陵”,邦墓演化为宗族墓地,成为真正的“族墓”。“公墓”的公共性质主要体现在国家所建立的公墓制度,以及在公墓制度下“公墓”所彰显的国家象征。
(二)“族墓”的公共整合
“族墓”体现宗族性。首先是围绕族墓的一系列社会规范。明中叶以后,我国宗族组织以墓地为“凝聚纽带”,形成了以墓碑谱系、按世系的墓地空间布局以及墓祭的组织、场所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族墓”制度。对于整个宗族来说,族墓地成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空间,宗族成员定期会在这种公共空间进行系列活动。重要的是族墓及其制度规范在客观上进一步凝聚了宗族组织的团结力,明中叶前后栖霞的墓碑记载了家族世系,墓地布局遵守宗族系谱的“昭穆关系”,宗族成员在墓地进行的祭祀活动、仪式、规范,使得宗族成员得以凝聚,最终更加认同宗族组织。这一时期的墓地传承唐代以来的传统祭祀文化,其宗族整合的功能最显著[3]。
(三)“义冢”的公益慈善
“义冢”体现公益性。出于对健康、卫生、环境方面的考虑,同时为解决无地者、贫困者的无地、无力埋葬问题及其产生的乱葬问题,官府、传统民间组织(会馆、商会等)为贫困者和流动人员(同乡、同行)设立了带有“公益”性质的义冢;两宋时期官府为制止火葬也极力推行义冢制度[4]。另外,义冢也包括暂时停柩的“殡舍”或“丙舍”。现存江南府州县乡镇方志记载,有较大规模的“义冢”“义阡”或“漏泽园”,这些墓地有固定场所和管理。明代洪武年间当地开始在城乡建设义冢,至明末在“松江知府方岳贡领导的地区”义冢建设呈现出复兴。清代沿袭了前朝义冢制度,地方政府不仅在赋税方面实行优惠,而且对积极资助义冢建设人士上报奖励[5]。
(一)殡葬文化差异引发的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冲突
我国现代城市公墓肇始于外国殖民者。近现代中国(1840-1949年)是一个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在诸多大城市殖民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划定了各自的“租界”,租界成为一块“外国人自治”的飞地。随着殖民者进入中国的人口不断增多,客死中国的外国人安葬问题成为租界当局不得不考虑的社会问题。于是各国纷纷在各自租界建立自己的“公墓”,安葬自己国家的侨民与军人,同时不允许中国人安葬。如果按照中国当局的政策,租界事务无需中国插手,理论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在租界边缘地带往往存在许多中国人的“义冢”或“丙舍”,或者有许多城市贫民的乱葬岗。殖民者的殡葬观念与现代卫生观念就同我国传统殡葬观念及其相关社会制度产生冲突,由于殖民者一方面试图铲除租界周边国人的殡葬设施、墓园等,另一方面借机扩大租界的边界,所以这种文化冲突已然演化为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
为防止因葬俗差异及华人墓地的主权问题引起中外纠纷,中国政府早在《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中就明确规定:“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来前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而《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专门列出《坟墓》一款:“西人所租地基内如有中国原业户坟墓,非与商允,不得擅行迁去。所未迁之坟墓,亦准原业主随时前往查视,届期祭扫。总之,租界以内不准再行于地基上埋棺厝柩。”后来的《上海新定虹口租界章程》又规定“凡筑路不能穿过义冢”。按照租地章程,华人墓地所有权极其明确。但是,殖民者从来都是要按照他们的生活方式评判并安排“他者”的生活,将自己的生活方式强加给中国人,在他们的眼中,中国人的葬俗是不卫生、不文明的,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去除,华人墓地必须在他们眼前消失。由此,引发了四明公所墓地冲突事件[6]。
围绕外国人公墓所产生的诸多冲突推动了我国近现代城市公墓的建设。第一,殖民主义者视中国殡葬文化、设施、制度为落后的、不文明的、不科学的,由此需要解决并消除租界内外特别是周边的国人殡葬设施。这是殖民主义者对我国传统文化或对中国文化的不尊重与不理解,同时借此扩大对我国的殖民活动,必然引起国人的强烈反弹。第二,殖民主义者在华建立的各自国家的公墓虽然在租界内,但是也必然引起国人的“围观”,这种文化震撼一方面使得中国人开始好奇外国人的墓园,另一方面也推动国人中的有识之士开始反思传统殡葬文化及其相关制度;在反思中能够发现近代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墓地现代化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总之,在反抗殖民主义者的斗争中,现代城市公墓只是一个小小的视窗,但正是这种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客观上促使我国城市近现代公墓的萌发。
(二)曲折的殡葬文化革新
首先,是近代中国由西方殖民者带来的现代殡葬文化同我国传统殡葬文化之间的积极适应与冲突,其中包括西方宗教的中国教民围绕墓地与祭祀习俗引发的诸多“教案”,以及民国政府受西方影响对现代公墓制度的创建与遭受的来自传统殡葬文化的阻力。
接受西方宗教的中国教民在面对传统祭祀习俗时必然会否定关于祖先的一系列信仰,从而在客观上产生家族矛盾,可能导致丧失附属在墓地、祭祀权利与义务上的经济利益。相关研究表明,清末因祭祖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是因为家族剥夺教民的“祭产或族产分享权”,属于利用经济手段从内部处理因中西文化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另外,因有些教民利用教会的权力干预家族事务,目的是夺回属于自己的被家族剥夺的“祭产、族产及其他经济上的利益”。在处理这些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同时夹杂着复杂的行政和外交因素,以至于中国家族内部矛盾转变为中西文化冲突的一种模式[7]。
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公墓条例》[8],标志着国民政府试图创立现代公墓及其制度。但是,由于政治、军事、财政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加之传统殡葬的文化滞后,国民政府并未在城市普遍建立公墓,公墓制度也未成功施行。中国近代的公墓制度是中西文化融合的产物,一方面引进西方墓园的风格,同时迎合中国传统文化的要求,在这样的文化冲突、融合中形成中国近代最早的公墓[9]。上海私人建立的公墓是我国最早的城市现代公墓;各种义地义园承担着城市市民的安葬功能,以弥补国民政府在城市公墓方面的缺失。对城市贫民,义地义园带有公益性,免费安葬或停柩,而私人建立的城市公墓需要负担高昂的费用。另外,义地义园虽然与传统“义冢”或“丙舍”开展同样的业务,但是义园已经向现代公墓方向转变;这是现代殡葬文化与传统殡葬文化不断适应与冲突的结果。
其次,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以现代合理性为代表的官方殡葬话语通过权力改造我国传统殡葬文化、制度及设施。新中国的殡葬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倡导阶段(1949-1985年)和法制阶段(1985年以后)。
在殡葬改革的倡导阶段,民政部门接管了公墓,接收并改造了杠业,在大城市相应地设立了一些殡葬机构。1956年内务部提出殡葬改革口号,在农村平坟、迁坟并规划公用墓地。1961年,根据墓葬改革的发展情况,内务部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研究部署,一是先在大城市、进而中小城市建立火葬场,推行火葬。二是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改革土葬。三是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四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对殡葬事宜实行统一管理。在殡葬改革的法制阶段,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土葬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2]596-599。1992年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发布《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规定: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用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当代城市公墓公共性的退场
当前我国经营性公墓存在诸多问题,宏观上归结为经营性公墓的行政化、市场化吞噬其社会性,特别是社会公益属性。换言之,当代城市公墓的困境主要是其公共性的退场。首先,按照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我国城市(镇)公墓成为一种准“私产”。经营性公墓如今演变为另类“地产业”,只不过出售的是“阴宅”,居民越来越难以承受高昂墓地价格带来的压力,而与商品住宅70年产权相比,由于城市墓地20年管理费期限的限定,20年后一系列问题将更为突出。城市“墓地危机”不仅是价格危机,而且涉及墓地数量的稀缺,城市墓地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如果像商品住宅一样开发新的土地用于公墓建设,必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消耗,城市环境的破坏,以及墓地价格居高不下的恶性循环。其次,城市公墓本应该是公共服务产品,体现公益性,但是如今城市公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经济适用墓”,公墓市场化进一步消解了公墓的公共性。如前所述,近现代中国城市居民只有少数能够消费新式公墓,平民可以选择“停柩”“义冢”安葬等多种廉价或免费安葬方式,如今城市居民面临的安葬选择项可谓不少,但是在传统殡葬观念的促使下大部分居民唯一想要得到的就是一块公墓,诸如经济适用墓以及花坛葬、草坪葬、树葬、海葬等绿色葬式皆少有问津。一边是高昂的墓地价格,一边是等待高昂墓地的居民,可见城市公墓的市场化是一种悖论。第三,城市公墓是国家事业单位,换句话说公墓是国家垄断的资源产品,除市场化运作外,其社会化程度降到零点。社会化的关键是社会组织的主导,社会化能够体现公墓的公共性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与服务的体现。我国传统的“族墓”以及“义冢”等,延至后来的义园,是由宗族、商会等带有社会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运作,其社会化的程度很高。但是如今城市公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吞噬了其社会性,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构建中不仅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活力,而且要适时赋予社会组织权力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城市“墓地危机”的转机在于重构我国城市公墓的公共性,前提是城市公墓改革方向的“绿色化”,使得城市公墓真正成为具有公共产品服务性质、社会化程度高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城市空间,从而逐步取消实体墓地,在根本上扭转现代公墓的旧思维,同时传承传统墓地的一贯品格。对我国目前经营性公墓改革思路,主要是从整体上思考其经营性与公益性的问题,在绿色殡葬的改革方向指导下,明确政府角色,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从公墓管理的体制机制角度革新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新模式,以解决经营性公墓面临的一系列问题[10]。
(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城乡公墓一体化。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采用公益性公墓的方式,城市采用经营性公墓的方式,农村使用集体土地,城市通过征收国有土地规划墓园设施等。这种城乡墓地的双轨制延续了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乡人口流动的不断加速,特别是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殡葬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理应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现阶段实体墓地依然存在,城市居民想方设法去周边农村购买小产权墓,给城市墓地市场带来风险,而且给农村土地安全带来隐患。利益的驱使造成城乡公墓改革易走向市场化的方向,这样既不利于解决城市墓地危机,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农村土地安全。所以在构建城市公墓公共性质的过程中,首要解决城乡公墓一体化的问题。政府应该保持政策的城乡均衡性,统一规划城乡公墓设施,逐步取消实体墓地,引导城乡居民选择绿色葬式,并完善配套优惠政策。
公墓公共空间的规划。公墓改革的方向决定了未来公墓空间的规划布局。绿色殡葬重在绿色葬式,如花坛葬、草坪葬、树葬等形式其结果就是绿化居民的生活空间。所以公墓空间的规划应该取公园的路径,在城市过渡带布局绿色公墓公园,有利于城市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以后居民公祭的方便快捷,从而转变公墓郊区化的规划思维。在公墓墓园内部规划方面应该强调亲情,将墓园嵌入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真正将墓园变成城市居民休闲之处,从而转变公墓氛围恐怖阴森的传统思维。政府应该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支持在城市中优先规划墓园用地,积极推动适合的老旧公园进行墓园改造,从而转变城市绿化发展模式,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城市环境问题。政府对墓园的管理应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墓园日常运行与管理方面,社会组织应该提供专业服务,有利于转变墓园的社会功能,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扮演多元化的角色,例如各种节日活动的举办,政策宣传的平台,居民休闲娱乐的舞台等。总之公墓空间的规划应该生活化并内化于居民的社会文化生活中。
发展公益墓园。公墓既然应该成为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就应该建立公益墓园,避免市场化发展模式。发展公益墓园首先应该逐步取消实体墓地的市场,引导居民选择绿色葬式。这样就避免墓地“私产”化,将墓地附着的经济利益转变为墓园承载的社会效益。第二,发展公益墓园应该完全由政府买单。充分体现其公益性。当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该鼓励更多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捐助墓园建设,鼓励政府购买服务运营与管理墓园,这样才能体现其公益性,既是公益性墓园,同时又是公益文化的培育基地。第三,鼓励墓园逐步摆脱行政化趋向,走“政府管理、市场有限参与、社会主导、居民共享”的墓园发展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政府行政负担,规范墓园的公益性发展,有利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培育社会组织,培育居民的社会心态,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体制。最后,公益墓园的定位应该是一种社会组织,排除行政化、市场化,才能体现其公益性,才能保证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承接殡葬各环节。公墓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承接殡葬活动的各个环节。政府应该统筹殡葬事业改革全局,在殡、葬、祭环节全面启动公益绿色殡葬改革。在殡仪馆建设与管理方面要积极链接墓园,在祭祀环节做好公祭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积极提倡家祭的祭祀方式。
公墓管理的法律。现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需要修订,应该积极推进殡葬立法工作,按照以法治国的方略,使得殡葬改革有法可依,绿色殡葬有法可循。研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殡葬管理的监督机制,实现政府对殡葬工作的有效监管,从而促成《殡葬法》的尽快出台。在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公墓的发展方向、模式以及组织、管理等规定,特别是逐步取消实体墓地方面,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20年的期限范围内依法消化现有的墓地,并建立监督机制。
(二)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
公祭的运作。墓园的社会组织化改革方向使得墓园首要提供的社会服务是墓园公祭活动。现有的公祭概念强调国家性,发挥政治认同的功能,应该拓展公祭概念的内涵,将墓园统一祭祀活动及其表现出的公共性质纳入公祭范畴。一则公祭能够增强公墓的公共性,为居民提供墓祭的新平台,以缓解实体墓地缺失所带来的操作上与心理上的压力。再则公祭活动配合年度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能够积极充实传统文化的内涵,利用节日文化强化祭祀的亲情氛围,避免将祭祀看成是子孙后代追求祖先庇护的理性工具,扭转殡葬事业畸形发展的势头,合理传承传统,积极发展创新。墓园的公祭活动运作需要社会组织的支持。墓园的公祭活动应该是社会自治型的举办方式,而非政府或市场的运作,这就需要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一方面诸多社会组织共同搭建墓园公祭的平台,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通过公祭活动展开各种各样的项目,既发挥祭祀的文化功能,又使得居民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得到满足。
公墓的管理。公墓管理是墓园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实现有效监管。如前所述,墓园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休闲场所需要治安、园林、环卫等管理工作,在与社区、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等开展联络方面也需要人力、物力等管理工作,所以公墓的管理首先需要规范。应该按照社会治理的体系有效整合政府、社区、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居民等资源,共同管理墓园事务。其次,公墓管理的社区化意味着公墓作为当地社区的一部分应该融入社区生活,既提供公共空间,又提供公共服务。志愿者机制至关重要,需要建立起动态的规范化的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区志愿者群体的参与墓园管理,建立墓园融入地方的可行方法。再次,公墓的管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一类的监管是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需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类的监管是间接监管,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评估墓园的工作,并发挥有效监管。总之,公墓的管理主要依靠墓园组织,这是强化公墓公共性质的重要手段。
公墓的慈善。公墓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生产,同时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基于社区的慈善活动。墓园为居民提供绿色殡葬的一系列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另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托墓园开展相关项目,例如,在社区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项目,以资助社区养老。这种基于社区的慈善秉承现代私人慈善、个人慈善的理念,将慈善活动内化于社区生活之中,有利于慈善精神的培养。
祭祀的规范。公墓举办公祭活动需要规范礼仪,更重要的是墓园应该引导居民进行家祭,并同相关专业协会规范家祭礼仪。在传统祭祀文化中,家祭和墓祭同等重要。新的时代应该经由公墓的公祭活动替代传统墓祭的功能,同时凸显已经被人忽略的家祭仪式,从而在祭祀空间方面实现转移,降低墓地在祭祀活动中的显著性,有利于配合城乡公墓的改革。再者,应该在祭祀时间方面着力,在我国目前习惯的祭祀时间基础上,结合复兴的岁时节令(例如冬至日,我国有些地方在冬至日进行祭祖活动)的节日,在时间上引导、规范家祭仪式活动。最终在祭祀观念和仪式方面加强研究,从优秀传统文化出发,补充现代元素,以殡葬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城乡公墓组织、居民为主体,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祭祀之风,关注情感,关心孝悌社会观念的形成,从而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加强祭祀规范建设[11]。
(三)公墓与私人的协调配合
首先是公共与私人的协调。实体公墓的取消改变了城市公墓的性质,未来墓园是具有公共性质的空间,它与居民的私人家祭互相协调配合,基本传承我国传统殡葬文化的要义,同时兼顾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从而发现公墓的公共性质,及其附着的社会力量。墓园作为公共空间,每一块地方都可以用于绿色葬式,所以在此意义上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亲人或自己的归宿,将墓地转换成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协调。其次是公墓与家庭的配合。从祭祀方面看,公墓举行公祭活动代替墓祭,家祭的举行承担祭祀的主要功能,这是公墓与家庭的配合。最后是生前预嘱。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社会组织开展生前预嘱的计划,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城市居民能够在生前理性规划自己的身后事宜,选择绿色葬式,安排公墓公共空间里的私人归宿,使得殡葬活动更加富有情感性,更加体现传统殡葬文化慎终追远的文化意义。
当前我国城市墓地危机亟需解决,公墓改革势在必行。在我国传统文化语境中墓地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质的表现是墓地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城市公墓遭遇到殖民主义、现代主义的冲击,而逐渐失去原有的公共性质,逐步在行政化、市场化的轨道上,出现诸多问题,甚至产生危机。构建城市公墓的公共性质成为破解墓地危机的一种转机。这需要在政府、社会组织与居民个人之间培育新型的公墓组织,逐步取消实体墓地,采用绿色葬式。
对于政府而言,城乡公墓组织是其提供公共服务与产品的合约方,受其监管与评估。政府职能转移与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背景下,政府不直接提供公墓相关服务和产品,而是购买城乡公墓社会组织机构的服务。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城乡公墓组织与政府之间以协议契约为约束,接受政府监管,定期组织评估管理。如此,需要实现城乡公墓一体化。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公墓的公共空间,发展公益墓园,承接殡葬服务,为公墓组织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公墓既是开展项目的平台,又是资助的对象。公墓由政府主办转向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不仅是身份的改变,更是承担社会功能的变革。首先是祭祀功能,在社会整体层面开展公祭活动,在个体层面负责引导祭祀活动的规范化。第二是公墓管理,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需要协同治理的方式,最终目标是将公墓融入大众社会生活之中,成为开展各种殡葬相关项目活动的平台。最后是公益慈善功能,公墓机构既是资助弱势群体的主体,又能够接受社会捐赠。
对于居民来讲,墓园是社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念亲人、社会互动、休闲娱乐的绿色空间。通过居民个体在公墓墓园的绿色生态葬、公祭和家祭的协调、临终关怀与生前预嘱等形式,公墓墓园能够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空间。居民通过参与公墓组织的活动,更好地纪念亲人,满足个体情感需要的同时也在殡葬文化方面得到认知,共同规范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孝悌文化。在公墓日常公益慈善环境中,居民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社区互动,体现殡葬活动的社会功能。在此基础上公墓真正成为城乡公共绿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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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姣】
The Cultural Crisis of the Urban Cemetery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Its Public Nature
FEI Zhong-zheng1, GUO Lin2
(1.College of History and Society,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331;2.College of Societ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China)
The cultural crisis of urban cemetery need to be consider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ditional funeral culture. Since modern times, the public nature of the cemetery had been lost gradually, which had been saved in traditional cemetery. It is a major cultural dilemma faced by modern urban cemetery.The deficiency of public nature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like cemetery crisis,and reconstructing the public nature of urban cemetery has become a favorable turn to solve the crisis and reform the funeral industry.Firstly, there must be a series of public services about the cemetery from the government, including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emetery, space planning and public welfare of the cemetery, linking elements of the funeral, and studying on the law of the funeral. Secondly,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play a vital role in the management and charity activities of urban cemetery, and in the public sacrifice and the normalization of family sacrifice.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reconstructing the public nature of urban cemetery, it should be planned that the personal tailor of the urban cemetery should focus on family and wills.
the urban cemetery; the cultural crisis; cemetery;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nature
2016-09-28
费中正(1984-),男,河南淮滨人,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城乡文化研究、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C912.81
A
1005-6378(2017)02-0145-07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