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通过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通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与发包方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通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合同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向发包方备案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经发包方同意后,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方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强制当事人登记。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并未将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他人比较难以了解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动,会由此受到损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互换、转让合同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种情形: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表明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在与发包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按照承包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未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经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