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的辩证逻辑结构
——兼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2017-02-24 13:27王云霞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人类

王云霞

(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伦理的辩证逻辑结构
——兼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王云霞

(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按照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生态伦理包含着两个逻辑环节,即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生态伦理是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的辩证统一。自然伦理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个逻辑环节,是指人既是自然的成员,又能够把自然作为改造的对象来满足人类生存。环境伦理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二个逻辑环节,在于自然不仅提供人类生存的物质资料,同时也提供“生存环境”。无论是自然物质资料,还是自然环境,两者一同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生态系统”。生态伦理的辩证逻辑,构建了现代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生态伦理;生态文明;自然伦理;环境伦理

近年来,在人类生存危机的背景下,中西方学术界纷纷从伦理学的视角去探索人类摆脱生存危机之路,并发展出很多应用性分支理论,如自然伦理、环境伦理、生态伦理等等。但是,仔细分析,这三种典型的“伦理学”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干的,而是有着必然的逻辑关联。笔者发现,学术界对这三种伦理学的研究中,并没有对这三者之间加以比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混淆概念的倾向,而这对于每一种伦理学的研究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前提。通常情况下,自然伦理、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容易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导致概念界定不清晰。因为毕竟三者存在着很多交叉的联系。因此,正是为了澄清上述三种典型的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以免因为混淆三者之间的差别而无法建构清晰的伦理学逻辑体系,本文试图挖掘这三种伦理之间的关系。笔者发现,这三种伦理之间存在着辩证逻辑结构。弄清这一逻辑结构的重要意义对于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理解其中每一种伦理问题以及由此建构的伦理学体系,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自然伦理是生态伦理的第一个逻辑环节

在生存危机的背景下,人们首先注意到的问题就是关爱自然的问题。人们开始思考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重新思考,中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自然伦理”问题。近年来对自然伦理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自然伦理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一个核心问题:人类能否和自然之间建立一种“自然伦理”?这一问题是一个决定自然伦理本性的前提性问题。从主流的观点看,多数学者是认同人类能够和自然建立一种伦理关系的。但是,在如何建立一种自然伦理关系方面,则有不同的观点和思路。探讨人类和自然之间如何才能建立伦理关系,是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突破。前文已经提到,传统伦理学中,伦理主体是有理性的人。因此建立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法则。“如果人类仅仅由于其存在本身就享有自由的天赋权利,那么这种权利肯定也应该赋予所有其他生物。”[1]10但是,当我们提出自然伦理的时候,第一个问题显然就是,自然物是不具有理性的存在者,那么,人类是如何建立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这一问题要是不解决,也就是说,自然物作为没有理性的存在者如果是事实,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建立一种自然伦理呢?上述这一问题,就被概括为“伦理主体的拓展”。

其次,如果说自然物能够被作为伦理对象的话,第一条件就是从自然物本身找到其存在的价值。于是,另一个自然伦理的问题是,自然本身究竟是否有其独立于人而本身存在着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自然本身是有其自己的独立价值的,它不依赖于人而存在。这就是说,人类应该尊重自然,并不是出于人类的生存需要才尊重自然的,而是就自然本身来说,它就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在这里,价值主体不是唯一的,不仅仅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形式也是价值主体。”[2]一般认为,在传统伦理学的思维方式中,自然的价值是由人的需要所决定的。这是由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然而,“工业化使得世界人口无约束地增长。人口的物质需求也在同一时间加大。因此,即使工业生产可以极大扩大,满足人类需求的机会从人均来说也在恶化。”[3]因此,自然伦理是被工业化的窘境所“倒逼”出来的。在工业化的思维方式中,自然物本身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价值,它只是相对于人类来说,才是有价值的。因而,这一价值也只是“属人价值”。这样,在把自然物拓展为伦理主体的时候,是通过对自然物的独立性价值的承认为前提的。这是第一种思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就是罗尔斯顿。他认为,人类必须要承认大自然中的每一个自然物都是有其“内在价值”的。“我们想最大限度地使人类适应地球,并且是以道德的方式去适应。我们寻求的是一种自然化的伦理学。这并不是人所要关心的唯一的事情:一种完善的伦理学需要说明文化的价值,指出人际关系中的对错,阐发一种人道化的伦理。但人类栖身于文化共同体中,也栖身于自然共同体中,因此,伦理学的一个未完成的主要议题,就是我们对大自然的责任。”[4]当然,这种人对自然物的伦理观念,是以对自然物的破坏为前提的。一般来说,自然伦理所强调的就是,人不能用功利性的态度来对待自然,而是要用一种超功利的态度对待自然,这才是一种伦理关系。而人类对自然物的占有、使用、破坏等,都是一种功利关系。而自然物本身的价值,如果不是相对于人类来说,就应该自在地存在着。人类不能改变自然物的存在方式,更不能使自然物趋向毁灭。所以,自然伦理的宗旨实际上就是“让自然物自然地存在下去”。可以说,这是自然伦理的一条基本法则。让自然物自然地存在下去,就意味着人类要超出功利性的目光去审视自然和对待自然,这就是自然伦理的根本要义。

再次,在自然伦理学的探索中,第三个问题就是,如果说自然本身是有价值的,那么,它的价值是什么?自然伦理如果是可能的,就需要从超功利的其他角度来对待自然物。因此,自然物对人类来说,也不完全是一种功利性价值。审美价值就是超功利的。因此,在人类和自然之间如果能够建立一种伦理关系,这是借助于人类对自然的审美来实现的。自然物本身是没有主动的行为的。自然物不会有对人类来说的“主动行为”,比如,一只羊的生存,绝不是为了给人类提供美食的。因此,我们就无法在行为的意义上要求自然物具有某种伦理的能力。但是,自然物的存在却能够被人类以鉴赏的方式来对待,这就形成了对自然物的审美活动。在这种审美关系中,自然物的存在才是有价值的,而不是说自然物只有被人类破坏性地占有和使用才有价值。因此,人类如果对自然物建立一种审美关系,就能够让自然物自然地存在下去了,而我们提出的自然伦理的目的也就实现了。

最后,在自然伦理中,如果说自然是有价值的,那么,这一价值来自何处?在西方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在自然伦理中,如果自然是有价值的,就必须进入宗教唯心论才是可能的。如果能够建立人类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必须坚持一种类似于宗教的唯心论观点。这就是要承认“万物有灵”。这是古代就已经形成的自然神论或泛神论的观点。古代人对自然物充满了敬畏之情,因此才有对自然物的图腾崇拜。在这种观念中,自然万物莫不是神灵的作品。因此,自然物本身就具有了神圣性,因为它们都是神的作品。出自对自然物本身具有的神圣性而产生的敬畏之情,就构成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因为信仰和敬畏作为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在这里是以心灵的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信仰和敬畏就变成了一种伦理活动。

以上我们分析了自然伦理的实质。它是人类对作为实体性生存条件的自然物所具有的一种伦理关系的构想。然而,这种自然伦理却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难题。这里的一个难题就是,人类毕竟要从自然获取生活资料。“即使每一个个别人的意志都是善的,但由于缺乏一种把他们联合起来的原则,他们就好像是恶的工具似的。”[5]人不能摆脱对自然物的生存依赖,必须要通过占有、使用和破坏自然物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因此,对自然物的占有和使用,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如果建立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自然伦理,这就是不可能的了。这正是自然伦理的缺陷所在,它必须要扬弃为更高形态的伦理,才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自然伦理看作是后来的更高形态的生态伦理的一个环节。因为,在生态伦理中,就不再是单纯的人和自然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并不意味着人类不能占有和使用自然物,而是说,只要能够保证生态系统的平衡,这种伦理行为就已经足够了。正如卡逊所说:“在当今世界,忽视大自然的平衡是一种普遍做法。自然平衡在早期的自然界占有优势,那时候的世界比较简单,而现在随着发展的不断复杂化,这一平衡状态被彻底打乱,我们甚至已经意识不到这种平衡状态的存在了。”[6]在进入生态伦理的讨论之前,我们要先讨论第二个逻辑环节,即环境伦理。

二、环境伦理是生态伦理的第二个逻辑环节

除了上述自然伦理之外,当代中西方还有很多学者从事环境伦理学的研究。理解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当然要从理解“环境”这一核心概念入手。“环境”首先是一个空间性的概念,它提出了一种空间上的“生存场域”。因此,环境并不是实体性生存条件,而是一个综合的场域性的生存条件。这里,一种生存的伦理就从具体的自然物为对象的自然伦理中摆脱出来,而是把“生存场域”作为了伦理的对象了。这就是“环境伦理”。生存场域是以空间的形式存在的,但其中的各种自然条件与人类的生存直接相关联。其次,环境是一个有主体性预设的概念。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一主体来说的。以主体为中心项而构成的周围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就是环境。因此,人类构成了环境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总是人类生存的场域条件。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改变的。人类的实践活动要改变环境,而环境也反过来影响人类。马克思曾经用对象化的理论来说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人一方面要改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环境。动物是和它所生存的环境直接同一的,但人类则要在对环境的改造中来和环境融为一体。再次,环境是一个有限性概念。所谓有限性是指,环境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界,而只是指那些与人类的实践行为相关联的那部分自然物构成的综合体。人类的行为不可能以整个自然界作为环境,而只是把与人类行为相关联的那部分自然物构成的场域称为环境。因此,环境是一个有限性概念。最后,环境是一个由各种自然物构成的综合体,因此环境也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环境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各种要素以人类的生存活动为中心,形成了人类生存的外部支撑。环境的综合性就意味着超出了单纯的自然物的简单相加而成的机械的总和。各个自然要素与人的生命是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系统都有价值(Value)和内在价值(intrinsic worth)。它们都是自然界强烈追求秩序和调节的表现,是自然界目标定向、自我维持和自我创造的表现。”[7]

根据以上对环境的界定,我们进一步探讨环境伦理的相关问题。环境伦理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里首先坚持的是人与环境的二元结构。人与环境的关系就变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环境一般是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而受到人为性干扰的。人们在对自然物消耗的时候,尤其对能源消耗的时候,总是要向环境排放相应的垃圾,比如二氧化碳,或者其他的废能,这就造成了人类行为对环境的干扰。而干扰的标准就是,环境是否对人类的生存具有危害性的反作用。一般来说,当环境遭遇人类实践行为的破坏的时候,自然环境就会作出相应的反映,并反过来影响人类的生存。比如,人类的工业排放的气体会污染大气,那么,大气污染就会反过来造成对人类的威胁。雾霾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证。正是因为人与环境之间的这种对立,才出现了生存危机。我们认为,宇宙或大自然是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但是,能够和人类的生存行为相关联的自然界,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也把和人类实践活动相关联的自然界称为是“环境”。这样,就需要人类调整自己的生存行为,以便改善环境。

近年来中西方都兴起了环保运动,这种运动或者是理论的,或者是具有政治性质的社会运动,或者以某种价值观的方式确立社会生活的新秩序等等。但不管以何种形式,环境伦理的问题都成为当代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环境伦理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人和环境之间的交互关系,如何确立人对环境的伦理观念。对此,首要的问题仍然要确立环境对人类生存来说的独特价值。如果说自然伦理还把自然物作为敬畏的对象,那么,环境伦理则主张环境对人类来说具有的生存价值。自然物的使用价值是建立在对自然物的消费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消费自然物,自然物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得到实现。但是,对于环境来说,则恰好相反,即正因为我们不去消费自然物的使用价值,自然物才能够为人类提供生存环境价值。这里,自然物的价值就被区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消费自然物而获取的使用价值;其二则是通过不消费而获取的环境价值。比如,一片森林,可以用来砍伐树木修建房屋或其他的建筑材料。但是,这片森林如果自然生长,则具有了环境价值。环境伦理当然主张后者。这就构成了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提出的关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理论,我们可以得出环境伦理学中伦理关系可能性的基本原理。人一方面要改变环境,这就是把自身的目的和意图对象化给了环境,从而实现对环境的改变。“价值并不存在于超出自然的虚空中,而是由自然孕育出来的;它是客观的,是在与人无涉情况下产生的;在人类带来价值概念之前,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着价值了。”[8]那么,作为伦理来看,人类在对环境加以改造的时候,能否把自身的伦理关照对象化给环境,这是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人类从自身的生存价值出发,把生存价值对象化给环境。如果人类单纯从使用性价值的立场出发,而没有精神性价值的关照,那么,就会单纯把环境作为人类排放垃圾的“垃圾场”。相反,如果人类带着伦理价值关照去改变环境,那么环境就变成了人类的伦理观念的客观化对象。反过来,如果人类以伦理的方式对待环境,那么环境也就反过来以伦理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是人类首先确立了对环境的伦理观念,才反过来又从环境那里获得了伦理的回馈。这是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继承下来的一个对象化理论。只不过费尔巴哈是在宗教信仰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而马克思则在实践的生存论意义上来理解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问题的。这一点对于建立环境伦理来说,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然而,环境伦理仍然是抓住了自然的一个方面,即自然物作为人类生存的外部条件即“生存场域”而具有的“环境”能力,这显然与自然伦理是不同的,两者各自抓住了自然对于人类来说的一个方面,前者抓住的是自然对人类说来的使用性价值的内在条件,而后者则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外部客观条件即环境。这两者显然不能相互替代。而环境伦理问题的困境实质上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因而,环境伦理和自然伦理各自都是片面的,单纯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人类摆脱生存危机的完整意义上的伦理而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出问题: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如何能够通过扬弃对方的片面性,而实现完整的统一呢?这就进入了生态伦理的视野。生态伦理是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相互扬弃对方的片面性而实现的对立统一,因此,三者构成了一个辩证有机整体。我们看看是如何统一的。

三、生态伦理是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的辩证统一

生态伦理首先是对自然伦理所具有的片面性的克服和扬弃。“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9]307自然伦理所关注的是人和具体的自然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把自然物看作是有生命的存在者,或者是一个审美对象,或者是一种自然的敬畏之情,或者更高来说,是神的作品因而对自然物心怀敬畏等等,这就构成了人对自然物的自然伦理。这里,我们不是把大自然本身的整体作为伦理,而是把具体的自然物作为伦理对象。而如果在广泛的意义上,自然伦理也可以把全部大自然作为一个伦理对象,敬畏自然。而这些都是以承认自然本身具有价值为前提的。“就像黑人不是为白人,妇女不是为男人而存在的一样,动物也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它们拥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一种不能体现这种真理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1]173但这种广义上的自然伦理就接近自然神论的宗教方式,因此类似于宗教伦理了。而自然伦理更主要的是指人对具体的自然物的伦理关照。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单个的具体的自然物,还没有以生态系统的形式和人发生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只是考虑人对自然物本身的伦理关怀,而没有把人和诸多自然物构成的整体作为伦理对象加以关照,因而这种伦理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个体性关联。如果是自然伦理,并不涉及到自然物构成的生态系统的有机整体性,这样实际上就是把自然割裂开来,因为人与单独的自然物之间的伦理关系只考虑自然物自身的存在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但这种内在价值也只是就自然物本身的生命价值或者是无机物作为自然规律的承载者的存在价值而言的,所以也不涉及到自然物整体构成的有机体。这样,就不能把自然物联系起来。虽然对自然物本身的伦理关系,也可以在客观上导致生态的整体性价值的肯定,但这种伦理并没有在主观上把自然物构成的生态有机体作为自觉的伦理对象来关照。总而言之,对个体自然物的伦理关照,没有把自然物整体构成的生态有机体作为伦理的关照对象,也更没有把人类自身纳入到和自然物一起构成的生态有机体当中建立伦理法则。所以,这种自然伦理,只是为生态伦理提供了第一个逻辑环节。我们现在可以概括自然伦理的片面性。第一,从单个自然物出发,把单个自然物作为伦理对象。而单个自然物总是有限的个体,因此不能形成对所有自然物的伦理关照,因此是有限的。第二,把人类自身从与自然物之间的生态有机体中排除出去,因此也没有在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的生命意义上确立伦理法则。第三,把自然物割裂开来,因此只关注了单个自然物的内在价值,而没有把自然物构成的有机生态系统的价值作为伦理法则的根据。这三个片面性表明,自然伦理是不彻底的,因而对于人类的可持续生存来说,并没有上升到最高的伦理层面。它必然被生态伦理所扬弃。

其次,环境伦理同样也具有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也同样决定了它必然被生态伦理所扬弃。环境首先是对单个的自然物的伦理关系的超越。环境显然是由各种不同的自然物的要素构成的。所以,“环境”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各种自然物的“总称”。然而,如前文所论述的,环境概念的根本规定性是它的空间性和场域性。因此,环境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也同样不是单个自然物所具有的存在价值。而是自然物整体构成的场域性价值。如果我们把自然物的内在价值看作是实体性的价值,因为自然物是实体。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就不是实体性价值,而是场域性价值了。这也正是环境伦理对自然伦理的一次超越。但是,尽管是对自然伦理的超越,但环境伦理毕竟仍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是说,它虽然把诸多自然物联系起来,从而使自然物不再是单个的个体,但是,却仍然没有把人类和环境之间看作是一个生态系统。虽然,环境伦理也是在客观上达到了生态伦理的效果,但环境自身的生态系统并不等同于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体性的生态系统。

在环境伦理学中,一般都把人与环境区分开来。人是环境的中心项,因而也自然就是主体。因此有人把近代以来人与环境的对立关系看作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导致的。甚至也有学者把人与环境的紧张关系看作希腊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的极端化产物。有很多学者认为,正是因为“人”成为了万物的尺度,因此才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人类是主体,而环境则是客体。也有学者从康德哲学的“人为自然立法”的命题中,得出人与环境的对立关系的结论,因而也把人看作是环境的主体。总而言之,无论是古希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10],还是康德提出的“人为自然立法”[11]。这些都被人们作为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根源。当然,事实上是否如此,在我们看来还有待商榷。主体性是人类的命运,人类显然不会为了自然环境而存在,因为人类具有了理性这一天赋的能力,因此就注定只能成为“主体”。而至于主体是否应该把环境看作是客体,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这种把人类和环境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显然是有问题的。这也正是为什么说环境伦理只是生态伦理的第二个环节。因为环境伦理虽然克服了自然伦理对单个自然物的伦理关照,上升到了诸多自然物构成的有机整体,但却仍然在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中,把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而生态伦理则进一步克服了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回到了人与环境的有机统一当中。而这种人与自然环境的有机统一,就是生态伦理。

最后,生态伦理作为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的统一,主要是因为生态伦理确立了最高的生态解释原则,并且通过这一生态原则扬弃了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的片面性。生态原则是指,自然物并不是单个的抽象物,而是在生态系统当中存在着的,因而单个自然物不仅仅具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而且也因为这一价值变成了生态系统中不可取代的生态价值。生态解释原则就是把自然物看作是具有生态价值的存在者,这一点区别于前此以往自然伦理中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当我们提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并应该存在下去的时候,这还仅仅从自然物本身来寻找其存在的根据。而现在,在生态伦理的解释原则中,自然物则具有了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价值。“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9]325因此,自然物就摆脱了单纯的“内在价值”,而获得了生态有机体中的“生态价值”。

在生态解释原则中,“环境”也不是与人对立的、在人之外的一个抽象的场域,而是说,“环境”与“人”共同处于同一个生态系统当中,因此,两者就不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关系了。正如生态社会主义者所指出的:“生态社会主义是人类中心论的(尽管不是在资本主义—技术中心论的意义上说)和人本主义的。它拒绝生物道德和自然神秘化以及这些可能产生的任何反人本主义”[12]。人因为有了环境才进入到生态系统当中,而环境也因为人的存在而使自身晋升为全体的生态系统。因为,如果没有人类这一存在者,环境就没有任何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承认“人类”是环境的中心,而不是反对人类与环境的差别。“自然界远不是把他当作自己的特殊的宠儿来接受并善待他胜过一切动物了……人永远只是自然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他虽然就某些目的而言是原则,这原则似乎是自然在自己的设计中通过他自己向自己提出而给他规定了的;但他毕竟也是在其他环节的机械作用中维持合目的性的手段。”[13]而生态伦理超越环境伦理的重要地方就在于,它使人与环境的对立变成了生态有机体的内在的统一,因而,环境也就被赋予了生态价值,而不仅仅是一种“场域性价值”了。可见,生态价值实际上超出了单个自然物的内在价值,也超出了环境的场域性价值。这是生态伦理所以能够扬弃前两者的根本原因。

结 论

人类生存的外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生存资料,另一个是生存环境。生存资料就是从自然界获取的,因此,自然界的物质就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实体性条件。其中包括生物和资源两大种类。生物又包括动物和植物,而资源则包括所有的生物以外的物质资料,如阳光、空气、土壤、水、矿产、能源、金属,等等。这些物质都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客观物质资料,因为它们都是某种具体的实物,所以,我们把作为物质形态的生活资料称作“实体性生存条件”。另一个层次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环境。环境当然也是由上述物质资料构成的,但是,这里主要是指人类生存于其中的并能够支撑人类生存的各种物质要素和条件的“总称”。因此,环境这一概念不是一个“实体性条件”,因为它们是作为一个物质资料的“总称”,因而超越了实体性而变成了一种“场域”,因而我们称其为“场域性生存条件”。这样,从总体上来说,人类生存的外部条件就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物和环境。根据生存条件的存在样态,我们相应地就提出了两种伦理学。基于自然物而形成的人和自然物之间的伦理关系,我们就称其为“自然伦理”,而基于环境而形成的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我们就称其为“环境伦理”。然而,从功能性角度看,无论是自然物,还是环境,它们一起和人类之间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这样,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就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我们把这个有机整体看成是人类的生存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称其为是“生态”。需要说明的是,“生态”作为人类生存的条件,并不是与前两者即自然物和环境并列的,而是由自然物、环境和人类之间的能量为媒介而形成的动态的有机整体,因此,“生态”包含了前两者,以及人类本身。我们把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生态系统”称其为“功能性生存条件”。这样,我们把生存的条件在总体上进行了划分,即自然物、环境和生态。其中,前两者是构成生态的两个环节。因此,基于这种生存条件的划分结构,我们来阐明生态伦理的逻辑结构。总体的观点是,生态伦理包括两个环节,即自然伦理和环境伦理,是两者的统一。

[1][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2]余谋昌.生态伦理学:从理论走向实践[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72.

[3][英]特德·本顿.生态马克思主义[M].曹荣湘,李继龙,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2.

[4][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

[5][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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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09.

[8]包庆德,夏承伯.走向荒野的哲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及其主要学术思想评介[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1,(1):98-10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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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德]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86.

Dialectical Logic Structure of Ecological Ethics—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ANG Yun⁃xia
(School of Marxism,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According to Hagel's dialectical logic,ecological ethics contains two logical links,namely,natur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ethics.First,man is not only a member of nature,butalso can take nature as the objectof transformation to meet the needs ofhuman existence.Therefore,natural ethics constitutes the first logical link of human existence.Second,nature notonly provides material information for human survival,but also provides a“living environment”,therefore,environmental ethics constitutes the second logicallink of hu⁃man existence.Third,whether it is natural material information,or the natural environment,together they constitute the human survival of the ecological system.Therefore,ecological ethics is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natur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ethics.Ecologicalethics ofdialecticallogic constructed the theoreticalbasis of moder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ethics;ecological civilization;natural ethics;environmental ethics

B82-58

A

1009-1971(2017)03-0101-07

[责任编辑:王 春]

2017-01-09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本论》中的哲学基本问题研究”(2016B31);吉林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项目“劳动光荣风尚塑造与劳模精神研究”(371156131435)

王云霞(1972—),女,黑龙江绥化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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