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村委会不得强制承包户种植特定作物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2010年4月,某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要求全村沿国道200米以内的土地必须种植辣椒,推进“一村一品”建设。随后,村委会与何某等30户所涉土地承包户签订种植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2010—2015年必须在所涉承包地种植辣椒,在合同期如改种其他作物,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承包地,同时所有投资和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担。何某签订种植合同后,如约种植了辣椒。2年后,因市场销路问题,何某种植辣椒的收益不断减少,甚至亏本,便在承包地上改种了玉米。其他承包人种植辣椒也很少赢利,故又有9户改种了玉米,3户改种了其他作物。2013年11月,该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决定收回何某等13户沿国道200米以内的承包地,并将收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愿意种植辣椒的村民。何某等13户村民对村委会的做法提出异议,向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仲裁的结果是,何某等13户村民因违约在先,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何某等13户村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何某等13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能否以推进“一村一品”建设为由强迫承包经营权人种植特定经济作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一再强调要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自主经营权,发包方不得强行干预承包方的经营活动。比如该法第16条就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由此可见,本案例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人必须种植辣椒,如改种其他作物,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承包地”的内容本身就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何某等13户村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在辣椒地改种玉米或其他作物,违反了合同的上述约定,村委会有权按约解除合同,追究何某等13户村民的违约责任。但上述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何某等13户村民改种其他作物的行为就不受合同约束,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行为。既然何某等13户村民的行为是合法的,村委会也就无权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了。所以,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何某等13户村民要回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所涉土地的30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是水稻、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合同等对周边种植条件要求很高的种植合同,何某等13户村民改种其他作物会严重侵犯其他17户村民的生产经营权益,那么该17户村民可以依法要求何某等13户村民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