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不定期转包的土地可随时收回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2005年2月,家住某村的钟益辉夫妇在县城购买了房屋居住(其本人仍为农村户口),便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钟小华,并与钟小华签订一份协议:钟益辉将其承包的0.33公顷土地转给钟小华承包;如以后调整土地,由钟益辉无条件出面承包并交与钟小华继续耕种。双方按协议履行2年后,由于国家实行种粮补贴,种粮效益提升,钟益辉遂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并多次与钟小华协商返还土地事宜,均遭拒绝。钟小华认为当初签订了协议,钟益辉已经将0.33公顷土地“给”自己了,没有理由再要回去。2010年12月,钟益辉再次与钟小华协商,提出只要0.33公顷土地的种粮补贴,但也遭到钟小华的拒绝。2011年5月,钟益辉提起诉讼,要求钟小华返还承包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属于土地的转包,而不是转让,且双方协议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的约定不明,原告钟益辉随时有主张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钟小华于2011年秋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10日内返还由其耕种的原告钟益辉的承包土地。
解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转包合同未约定转包期限的,转包方是否有权随时收回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其中转让与转包最大的区别在于: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钟益辉与钟小华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如以后调整土地,由钟益辉无条件出面承包并交与钟小华继续耕种”。可见,土地流转后,钟益辉与发包方的关系未变,钟小华耕种的土地承包权人仍然是钟益辉。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的性质为转包,而非转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我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即转包合同未约定转包期限的,按照“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处理。因此,未约定转包期限的转包合同,转包方有权随时收回承包地,受让方也有权随时交还承包地。但是,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可见,本案例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有据、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