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化柱
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研究述评
肖化柱
(湖南农业大学 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近年来,随着家庭农场的不断发展,学术界对于这项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文章从家庭农场概念界定、家庭农场制度优势与制度创新,以及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理论基础等方面对家庭农场制度发展以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结果发现,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农场制度演化、规模效率、要素流转、农民福利等方面,而对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和经营体制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培育等研究才刚刚起步,已有研究成果零星且分散。
家庭农场;制度创新;述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农业问题做了针对性地论述,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创新现有农业发展制度,破解农业制度约束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推动农业发展瓶颈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2]为了促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自从“家庭农场”概念被提出以来,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地关注,学术界也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广泛地研讨。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制度创新发展,对现有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研究成果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并开展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评述,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在国内方兴未艾,相关领域的研究层出不穷,但是就目前的文献来看,学术界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定义。国内研究在界定家庭农场概念时主要依照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进行定义。比如俄罗斯《家庭农场法》的定义、美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从经营主体、权责范围进行定义,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民个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组成,利用其私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从权益上讲,该组织具有利润自享、风险自担的特征。[3]美国农业部对于家庭农场也做出了严格地界定。家庭农场应包括以下特征:(1)家庭农场与单纯的农业生产家庭不同,需要生产一定品种的农业产品并在市场中销售;(2)作为独立的法人,家庭农场需要拥有足够的收入来用于维持运营、偿还债务,权责自担;(3)家庭农场由成员内部管理;(4)劳动提供者必须是家庭内部成员。
我国学术界在研究家庭农场制度时较多地采用农业部的官方定义:家庭农场是指以家现有研究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各有侧重,俄罗斯及日本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强调了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美国的定义则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市场化特质。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主要强调家庭农场的制度属性,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区别于以往生产组织形式的农业生产制度安排。具体来讲,我们可以如下定义: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成员为主要参与者,融合了现代科技、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微观农业生产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4]
(一)家庭农场制度的优势
国内较早研究家庭农场的文献从产权激励的角度分析了家庭农场制度的优点。较为典型的如胡书东(1996)对家庭农场的产权结构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所有权结构复杂,制约了农业生产力发展,这种制度与国内原先的农民公社以及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相比,具有产权结构简单、收入与业绩挂钩、激励充分等优点,能够有效地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并且降低了劳动的监督成本,是一种较为现代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5]黎东升等(2000)对比分析了国内外的家庭农场制度,以及我国早先和当前的农业生产制度形式,该文认为我国家庭农场制度汲取了国外制度的优点,从时间维度上看具有家庭联产承包户的特征,并且整合了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特征。同时,家庭农场制度的出现完善了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制度,对于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该文还认为家庭农场制度的出现完善了现代农业企业制度,家庭农场制度作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模式适宜在国内推广。[6]国内较早(2000年以前)的研究均以国外的家庭农场制度为蓝本,主要目的在于介绍国外的先进制度。这些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对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不清,论述中易将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混淆,其次未能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相结合,政策缺乏适用性。胡鞍钢等(2001)的研究从“风险—收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家庭农场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分摊经营风险,促进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该文指出在家庭农场制度下,高产权激励能够降低市场风险,而家庭农场制度安排具有更高的产权激励作用,因而能够更好地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从而增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7]爱民、王国安(2007)从家庭农场制度对农业生产效率影响的角度入手,认为家庭农场制度的实施能够显著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在农村的推广,进而促进经营规模扩大,形成规模经济,培养农场主的现代农业意识。[8]李俏(2014)的研究强调了此种制度在制度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该文指出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企业属性使得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更易于制定并执行严密的生产、经营计划,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效率。
(二)我国家庭农场制度创新概况
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学术界曾掀起了家庭农场制度研究热,这一阶段的研究基于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发生巨变的宏观背景之下,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之初。因此,这一阶段的研究曾广泛引入了国外的“家庭农场”的概念,认为它是一种优于传统“大包干”生产模式的制度创新。但是囿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市场环境以及农业科技发展水平所限,学术界所研究的家庭农场更多地强调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创新特征,严格意义上讲并不符合当今的家庭农场定义。[9]较有代表性的文献如王刚、全广明(1984)分析了当时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实际,认为就当时的农业发展状况来讲,家庭农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存在许多亟待创新的问题。[10]李惠安(1984)分析了家庭农场制度和传统“大锅饭”模式的异同,分析了以家庭成员为主体的生产关系相对于传统生产模式的优势。[11]此外,类似的文献还有王贞良(1984)等。[12]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文献主要是在我国大规模农业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下,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来分析我国各个省份的农业发展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时所谓的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国营农场为主。
2000年以后的家庭农场制度发展更加多元化也更具活力,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研究视角。马凤才、赵连阁(2005)以黑龙江省的家庭农场发展现实为蓝本,研究了我国当时的家庭农场制度推广所存在的问题、机遇和挑战;[13]朱学新(2006)和蒋辉(2008)主要研究了苏州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现实,认为苏州地区的家庭农场生产存在资源浪费等情况,而发展集约化生产是有效的解决途径。[14] [15]郭亚萍(2008)则从更加微观的视角切入进行分析,探讨了家庭农场中的劳资关系、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问题。黄桂弟(2010)主要研究了上海松江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状况,他认为松江模式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
总结上述研究不难发现,根植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制度创新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从早期对于国外相关概念的学习以及借鉴,以及随后对于我国各省家庭农场制度发展实际的调查研究,揭示出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说明我国家庭农场制度创新任重而道远。如何创新并完善中国式家庭农场制度,使之适应时代背景的同时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解决农村问题,将会是摆在我国广大农业经济研究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对策
黎东升(2001)等分析了我国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该文认为现有条件下家庭农场制度创新存在诸多制约,比如土地流转、劳动力流动与户籍限制、社会化服务体系欠缺等。这些制度限制了家庭农场制度的推广与创新。[16]高志坚(2002)研究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制约,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加强,构建使各方权利、义务固定的权责关系,在法令条款上明确土地归属、流转方案,这样才能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为家庭农场的制度发展提供土地资源。[17]肖斌、付小红(2013)研究了当前制度环境下家庭农场的创新情况,该文通过分析宏观政策提出家庭农场的创新需要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环境支撑,在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守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创新家庭农场的经营制度,包括立法保护、注册管理制度等;实行标准化的生产、销售链条,建立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改善家庭农场的投融资环境,吸引民间投资,提高农户的综合素质,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18]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以罗纳德·哈里·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将经济学的经典理论推向新的高度。罗纳德·哈里·科斯在分析经济问题时强调了交易成本的影响,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经济主体最优决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之前的经济分析更多关注经济生产的技术因素,认为技术创新、资本积累和劳动力投入显著地影响了经济的产出。此种分析显然忽视了产品在流通和销售领域所面临的成本问题,这一视角拓展了经典经济学的研究视野。我国经济学家张五常将该理论结合中国的经济实际提出,中国的农村经营者更加适合分成合约,这主要是出于分散风险的动机。[19]
对于家庭农场制度来讲,土地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要素。“土地流转”在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没有土地的集中化和规模化,家庭农场很难形成规模经营。这里所谓的“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之上的权力关系的流动和转让行为。国外已有的经典理论与成熟制度均是基于国外土地私有化这一客观背景之下,其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适用性和借鉴意义均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二)变迁与制度演化理论
制度学派的创始人托尔斯坦·凡勃伦在其经典著作中对人类的行为模式加以分析,从而拓展了经典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在其经典著作《有闲阶级论》中将生物演化的思想引入经济分析中,探讨了制度因素在人类经济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所扮演的不可忽视的角色。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制度的规制,但是制度的建立初期却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因此,制度的形成和变革都不是经济自发形成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外力介入。据此分析不难发现,坏的制度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制度依赖”或者说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这种制度一旦确立,就会极大地扭曲经济要素的配置,降低生产效率;相反地,如果初始的制度是好的,那么它一旦确立,就会对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催化剂的作用,促进资源配置,提升生产效率。此外,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资本论》中提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假说,即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一论断也适用于分析经济制度的演化过程:当生产制度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时就会产生矛盾,此时就需要推动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创新。[20]
(三)生产的微观福利理论
Gary Bake从微观角度研究了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他认为家庭农场与典型的生产企业无异,同样是劳动者在面临一定地经济约束(收入、生产技术等)的约束下最大化自身的效用。他运用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把生产与消费过程区分开,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者先决定最优生产问题,再根据收入来优化自身的消费。利普顿(Lipton)继承了Becker采用一般均衡框架来分析家庭农场生产制度的方法,不同的是他的分析强调了“风险—收益”关系。他认为家庭农场的所有者进行生产的动机并非是追求自身收益或者说效用最大化,而是规避风险。这一视角更多地强调了家庭农场服务自身的职能属性,他认为对那些食不果腹的农民来说,维持基本的生存不受灾害的侵蚀才是首要问题。舒尔茨(Schultz)则将家庭农场中的农户看作是经营企业的资本家,他们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以及生产技术和经验来配置资源进行生产并自负盈亏,农户像企业家一样理性,能够把握住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获取最大利润。
由于国外的家庭农场起步较早,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际素材,相应的理论研究也积累了大量的成果。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家庭农场制度演化、规模效率、要素流转、农民福利等方面展开论述,对家庭农场制度的各个要素进行了细致地理论与实证分析。但是不足之处在于还没有开展系统的、针对性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相关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
国内学术界关于家庭农场制度的研究也日渐深入,由于我国现代农业背景下的家庭农场发展起步较晚,学术研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理论依据、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和经营体制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培育等研究刚刚起步,许多成果处于零星、分散状态。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实证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家庭农场制度相关的数据并不完备。此外,因为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制度根植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我国的家庭农场制度建设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我们在研究中国式家庭农场发展对策时,要紧密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根据现实发展中所呈现出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促进家庭农场制度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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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呙艳妮)
F302.5
A
1673-2219(2017)05-0069-03
2016-11-2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BKA120087);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5C0687,16C0790);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6JCC056)。
肖化柱(1979-),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副院长,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发展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