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堂 熊 鹰
关于“民犬警用”的思考
郭守堂 熊 鹰
民犬警用,顾名思义就是指民间社会犬业资源为警犬技术部门所利用。广义的民犬警用,泛指警方对社会犬源、技术方法、产品装备、食品用品和制度经验等一切资源的吸收利用。狭义的民犬警用,则是指警方开发利用民间的犬源。本文着重就狭义的如何开发利用民间犬源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众所周知,我国警犬技术工作起步之始,不少犬源是从民间征用的。我国自主培育的昆明犬也是早期在民间犬的基础上,经过警犬技术工作者不断选育才成功的。我们从国外引进的多数种犬,也是从民间选购的。因此说,“民犬警用”是一个传统的老话题。
为什么“民犬警用”是个老话题,还会有新的思考呢?一是随着不断的发展,我国警犬技术工作的规模和效益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已经走上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形成了完整的工作机制,有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发展体系。在这种情形下,对“民犬警用”的意义和作用,我们有所忽视。二是不少同行都去过欧美较为发达的国家考察学习警犬技术,回来撰写的报告或文章也不断提到并肯定了他们民犬警用的做法。而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民间犬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有些关心关注警犬事业发展的人士就常常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些量大质优的民犬是不能警用,还是我们不想用?三是我们在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工作,部领导曾经要求协会要“以民间为基础、专业部门为导向,服务社会各领域”,要“开发利用民间犬业资源为专业部门服务”。因此,从工作职责任务上,我们可能对“民犬警用”的问题,思考得多一些。所以,也就有了今天这个话题。
近几年,部领导对警犬技术工作有一系列的指示批示,要求警犬数量三年内翻番、警犬技术要做好“四个服务”、要下决心提升国内用犬的整体水平等。这些工作目标,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警犬技术工作的发展方向,这既是发展的机遇,也是我们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我们以为,需要组织动员更多的力量,采用包括民犬警用在内的更多途径来实现部领导提出的工作目标。
目前,我国的民间养犬业有了较好的基础,在工作犬协会注册登记的犬就有10万多头,不少民间犬还进行了基础训练,民间犬业发展势头强劲,科学养犬和规范训练已成主流,已经具备了“民犬警用”的犬源基础。
纵观国外警犬技术部门,他们普遍从民间选购经过训练的警用受训犬,并有大量的成功使用实例。这些实例,为我们开展“民犬警用”提供了借鉴的经验。而我们协会也得到一些信息反馈,国内无论是军队、武警、消防系统,还是我们警犬系统,都有一些单位在民间选购受训犬,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可以说,工作犬专业部门从民间选择犬源补充不足,已成为一种趋势。我们不难设想,如果实施 “民犬警用”,完全可以开辟更为广泛的犬源渠道,一方面为实现公安机关警犬装备配发50:1的目标,提供足量的犬源支持;另一方面选购有一定训练基础的犬进行使用科目训练,不仅能减少警犬技术部门的训练周期和工作量,而且还能提高警用受训犬的质量,推动警犬技术单位的业务转型提高。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民犬警用也是适应和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政府购买服务,融合发展,以及军队的“军民融合发展”等,都是国家层面所鼓励倡导的。
因此,我们认为,民犬警用不仅是很有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特别是在一些单位开始有了“民犬警用”实践的前提下,更没有必要半遮半掩,倒不如在政策层面上给予明确的倡导和规范。
对于已经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警犬技术工作而言,民犬警用不能单纯是某次会议的要求,或是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更不能是一放了之,各随其便。而是要立足以政策倡导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规范化的制度,并使之与现行的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相衔接、相配套,形成由公安部主导、五局具体抓、全国警犬技术单位遵守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利用民间犬业资源的规范化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从简入手,逐个分别制定,可以以试行和暂行规定的形式颁布,在不断完善修正中形成体系。目前,最急需的是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制定出台《警犬技术部门从民间选购警用受训犬暂行规定》,以解决当前从民间选购受训犬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五条:“全国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一管理” 的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制定业务管理方面的规定,有政策上的依据,也有过先例。我们认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制定选购警用受训犬的相关规定,既是履行管理职责,也是为了各地从民间购犬有据可依,可以规范警犬技术部门在民间选购警用受训犬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稳定民间犬业的预期,引导其为警方服务的方向发展。此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颁发的《警犬繁育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四十一条中,也曾明确了“一、二级警犬繁育单位因警犬繁育、教学训练等工作需要,可按规定从民间选购警用犬”,但没有针对全国警犬技术部门如何选购受训犬的规定。所以,推动“民犬警用”,很有必要制定具体的选购受训犬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应当对选购程序、拟购受训犬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为了保证所购犬的质量,更为防止一哄而上,同时也给一二级繁育单位业务调整提供缓冲期,对于拟购受训犬,我们建议应当选择那些经过服从训练并取得考核合格的犬,以此来保证从民间购进高质量的受训犬,力争做到宁缺勿滥。同时,对提供犬源的民间犬业公司设定必要的规范性门槛,组织专家进行认证,达标的列入“民犬警用”备选单位名录。
通过十多年的犬籍管理,工作犬协会在民间犬业中有一定的影响,犬源情况也比较清楚,在推动和做好“民犬警用”的具体工作中,能够发挥协会应有的作用。我们设想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协会加强宣传发动,引导民间犬业人士参与“民犬警用”,动员更多的犬业公司为警方所用。二是协会拟推出训练科目考核颁证制度,开展训练培训和训练比赛考核工作,对民间训练科目达标的犬颁发《犬训练科目合格证》,以此证和犬籍证作为警方选犬的基本条件。为此,协会将制定《犬训练科目考评及合格证颁发办法》,目的在于推动民间训犬的开展,提升“民犬警用”的质量,为警方选犬做好铺垫。三是协会开展犬舍注册工作,配合做好“民犬警用”备选单位名录的认证工作。四是利用协会平台提供和发布相关的犬源、选购信息,犬籍信息资料查询,为“民犬警用”提供便利。五是采取鼓励措施,壮大民间基础,彰显民间犬业的社会价值和成绩荣誉。据我们调研分析,在“民犬警用”中,民间犬舍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同样非常看重社会荣誉。建议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或委托协会,对被警方选购犬的犬舍颁发《“民犬警用”荣誉证》,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犬警用”贡献大的犬舍进行表彰,并将“民犬警用”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会员、推选为协会理事的重要参考。这些荣誉能体现民间犬舍的社会价值,提升他们参与“民犬警用”的积极性, 降低他们对经济效益的过高追求,甚至我们还可以动员开展民间犬源无偿赠予警方的活动。
“民犬警用”的提出,不是为解一时的燃眉之急,而是切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警犬技术工作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大趋势,也是我们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观念和理念的一次大转变,是突破制约警犬量与质发展瓶颈的新选择,是借助社会力量助推警犬技术发展的新途径,将引发警犬技术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是引入活水不断推动警犬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上世纪九十年代从事警犬工作时,牵引带等训练用品都是由自己设法制作,而如今有了社会专业化的犬具厂家;以前自己制作犬食,如今也有了大规模的犬粮公司;而我们警犬用的疫苗、药品,更是由社会市场化提供。正是因为我们曾经不闭关自守,正因有了社会化的积极参与,才解决了我们警犬技术发展中的这些难点。而现在,警用犬源不足,是需要我们加以解决的难点。
为了解决警用犬源不足这个难点,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国外引进种犬、自己培育种犬、允许到社会选购种犬、幼犬社会化等,都在不断的探索中缓解了犬源的不足。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更有效地缓解犬源的不足,“民犬警用”必须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加以实施。
之所以说是长期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是因为“民犬警用”的实施,长久而言可能会推动警犬繁育工作的变革,这种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在实施“民犬警用”中,还关系到民间供给和警方需求之间的衔接,关系到犬源的市场价格博弈,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磨合过程。因此,“民犬警用”只能是一个方向性的、长期性的发展战略。
在这个发展战略指引下,“民犬警用”循序渐进的过程大体有四种状态或者说四个阶段。
第一种:从民间购进种犬和借用民间公犬配种;
第二种:从民间购进幼训合格的受训犬;
第三种:从民间购进经过服从等基础科目训练的受训犬;
第四种:从民间直接购进或租用具有某种作业能力的工作犬。
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第一种、第二种的情况,目前有的警犬技术单位有过尝试。而第四种情况,则在我国机场的动植物检疫和保安公司中普遍使用。
从这个过程中不难看出,要实现“民犬警用”的终极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在目前,“民犬警用” 只能是警用犬源的重要补充,我们还应当继续做好一二级警犬繁育单位的警犬繁育工作。
而今天,我们讨论“民犬警用”的意义,就在于观念的更新,和为警犬技术的发展寻找更多的途径,为警犬技术的警民结合打开一道口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犬警用”不能引来就用,还必须按规定到具有警犬技术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科目的训练。只有取得警犬考核认证资格证的犬,才能为使用单位上岗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210012)
(本文照片由熊鹰提供)
(编辑: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