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腾飞
摘要:秦汉简牍中有不少基层官吏间殴詈现象的记载,借此可以窥探当时基层官吏间的关系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对秦汉时期的吏治制度有一个具体深入的了解。但以往有关的研究比较少,通过对秦汉简牍中这一现象进行梳理研究,官吏间的殴詈可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对于判定因公殴詈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秦朝、汉初和汉中期有关因公殴詈的法律和管理制度不断变化,主要表现为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处理机构的专门化。
关键词:秦汉;简牍;官吏;殴詈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101-05
殴詈包括殴击和詈骂两种行为,以往对于殴击这种现象主要从秦汉刑律的角度来研究,如《秦汉伤害罪探析》,对于詈骂多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古代汉语詈语小史》、《汉语詈骂言语行为研究》、《常用词“詈”、“诟”、“骂”的历史演变》,也有从历史现象的角度对詈骂行为进行的研究,如《秦汉詈骂现象探析》。这些研究成果虽然对秦汉时期的殴詈现象有一个整体的描述,但是对于这一时期官吏间殴詈现象的研究不足,尤其是对出土文献中的相关记载缺少分析。
一、秦汉时期官吏殴詈的相关法律
在秦汉时期殴击和詈骂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詈骂,无论是贫民百姓还是王公贵族甚至皇帝,都有这种行为发生,如《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中载:“今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非有上下礼节也,吾不忍复见也。”由此可见,魏豹不愿投降与刘邦为人傲慢经常詈骂群臣有关。《释名·释言语》:“詈,历也,以恶言相弥历也。亦言离也,以此挂离之也。”这种不良行为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的和谐,引起纠纷,如果发生在官吏身上则会影响官吏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破坏官僚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国家的稳定。如《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载:“(孝文帝)乃召其子,拜为中大夫。使匈奴,单于无礼,乃骂单于,遂死匈奴中。”平原君之子出使匈奴,因单于无礼而詈骂单于,身死异邦,史籍中虽没有后续的记载,但或许也引起了两国之间的政治纠纷。可见詈骂这种行为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有很大的影响,而官员间的殴击行为,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殴打,更不利于官吏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形成。
對于詈骂这种不良的社会行为,汉初制定了法律进行规范,尤其是对于官员间的詈骂行为,规定更为严格。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记载:
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春。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简46),亦得毋用此律。(简47)
因“县官事”等公事殴击詈骂官吏,要罚“耐”,此处并没有规定被殴詈官吏的品秩,这条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耐”也是最低的处罚。“有秩”,秦汉时期用于指称“刚有品秩”的低级官吏,张金光在《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一文中分析:“‘有秩一名,只能是百石吏秩级的特称,其意义在于指出其刚进入秩级系列,列入国家正式秩级吏员。凡百石吏皆可称‘有秩或‘有秩吏。”这说明如果被殴詈的官员有国家正式的秩级,则惩罚就升级为“黥为城旦舂”。或因公事殴詈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官吏,也要被黥为城旦舂。如果对象是同级、上级或品秩达到一定级别,都有具体的惩罚规定和标准。有些学者把“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简46)□,亦得毋用此律(简47)”当做上下相接的一句话,依此推测上级对下级的詈骂行为是无罪的,这种推测是错误的,首先在简牍的形制上,简47上部残缺,并不能直接判定剩余部分是和简47内容相连。其次,两简出土的地点也不同。内容上也不太可能直接相关。而且从出土文献中记载的类似规定也可以明确知道,上级对下级“以县官事”进行殴詈也要受到惩罚,并不是无罪的。如简48记载:
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
当时的官吏“以县官事”殴笞城旦舂和鬼薪白粲这些刑徒,如果在保辜的期限内死亡的,官吏要受到“赎死”的惩罚。对于殴詈刑徒的行为尚有此种法律限制,上级对下级的殴詈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简47与简46内容上相接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应编联在一起,那么由此推测,简46这条律文剩余的部分应该是对“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规定。由此可见汉初的统治者已经对官吏之间“因县官事”殴詈的现象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且包括了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殴詈。
汉中期以后,对于官吏“以县官事”殴詈的行为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敦煌悬泉汉简中记载:
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
这条材料与上述《二年律令》中的记载颇为相似,但又有所区别。二者都以“县官事”为判罚的缘由,以“五大夫”作为判罚的标准,品秩和爵位都是判罚殴詈的两个维度。但与汉初相比,汉中期判罚殴詈的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增加了场合的因素。官吏同级别者敢在殿堂、宫廷詈骂的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扩大了殴詈对象的范围,除了五大夫以上,还包括“一岁吏比者”,即担任与吏级别相同的职务一年者。对于以县官事殴詈的现象,不仅有秩之吏。吏比者在此时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殴詈者将依法处置。无论是汉初还是汉中期以来,对于这种殴詈现象的法律规定都强调其“因公”的特点,詈骂的场合和缘由都有“公务性”,针对官员职务上的詈骂行为。这说明这些法律是针对官吏“因公詈骂”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区别于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詈骂。
当时的统治者为了规范官吏的行为,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而且还编制了详细的官员道德规范手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如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岳麓书院秦简中的《为吏治官及黔首》、还有北大秦简中的《为吏之道》等。《居延新简》中也有对官吏殴击行为的规范:
吏士明听教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
“毋行暴殴击”是对官吏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基本要求,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放任自身的行为,强调身为官员的个人在职务履行中不要有暴力殴击的行为。统治者之所以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都对官吏的殴詈行为进行规范,说明当时官吏间的这两种现象普遍存在,且有不小的危害。
二、“因官事”殴詈的类型分析
秦汉时期基层官吏的殴詈现象主要分为两种:因公事殴詈和因私事殴詈。前者在秦汉简牍的记载中又称为“因官事”殴詈,主要发生在同级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殴詈现象较为常见。如前所述,秦汉法律中对下级殴詈上级行为的惩罚较为严重,这是因为“以下犯上”违反了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不被容忍。但是,殴詈官吏这种行为在当时并不同于普通百姓间的殴詈,是有具体法律规范的。为了规范官员之间的行为,因公殴詈事例中无论等级高低,殴詈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以往的研究往往认为上级对下级的殴詈行为不受惩罚或没有罪责,因为上下级官吏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下级对于上级的弱势地位,所以对于上级的殴詈,下级往往选择忍耐,法律也比较宽松。但这与出土文献中的记载不符,秦汉时期中国的官僚体系刚刚形成,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像后世那样固化,官吏之间的关系较后世相比还是比较平等和自由的,这从当时法律对官吏殴詈现象的规定可以看出。
1.上级对下级的殴詈
秦汉时期对于上级殴詈下级的行为是有法律规定的。对于殴詈行为,上级也要受到惩罚。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这样一条法律案例:
信曰:五月中天旱不雨,令民羽下面加于,武主趣都中。信行离乡,使舍人小簪袅守舍。武发羽下面加于?。信来不说,以谓武,武据(踞)不?(跪),其应对有(又)不善。信怒,扼剑蓦(骂)詈,欲前就武,武去。居十余日,信舍人莱告信日:武欲言信丞相、大(太)守。信恐其告信,信即与苍谋,令贼杀武,以此不穷治甲之它。它如苍。
诊问:苍、信、丙、赘,皆关内侯。信,诸侯子,居雒阳杨里,故右庶长,以坚守荥阳,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壮平君,居新郪都陵里;赘,威昌君,居故市里;丙,五大夫,[居]广德里,皆故楚爵,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布、余及它当坐者,县论。它如肄(辞)。鞠(鞫)之:苍贼杀人,信与谋,丙、赘捕苍而纵之,审。
这是一个贼杀官员的案例,其中主谋“信”是诸侯子,曾因坚守荥阳被赐爵为广武君,秩禄六百石,此為楚爵。改用秦爵时为右庶长,被捕前的爵位是关内侯。被杀者“武”为基层官吏狱史,主要责任为防备盗贼。据“信”自述,因为不满“武”的不敬,信“扼剑蓦(骂)詈,欲前就武”,武跑掉了,他害怕武向太守、丞相告发自己,就与苍一起谋杀了武。从官秩爵位上来看,“信”是要远高于武的,但因为“备盗贼”是“官事”,即使信的官阶职位高于武,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信殴詈武是有罪的,要受到惩罚,而且惩罚应该较重,否则“信”不至于只是因为“不善”而派贼杀武。同时这也说明汉初因公事殴詈官员的行为,其管辖权和处理权在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手中,可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处理。
汉代中期对于上级殴詈下级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可以从汉代边关简中的记载得到证实。戍守边关的官吏如果随意殴击手下的戍卒要受到判罚,如在居延汉简中的记载:
故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甲渠鉼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捞卒系狱,七月廿□甲渠候长唐博作为汉代边关的基层官吏。如果“搒卒”,殴击下属,也会遭到“系狱”的惩罚。又如肩水金关汉简中记载:
鬼新萧登故为甲渠守尉坐以县官事殴笞戍卒尚勃谳爵减元延二十一月丁亥论故觻得安汉里正月辛酉入
即使身为主管戍卒的守尉,也不能因县官事殴打鞭笞手下的戍卒,否则的话会受到降爵的处理。这一时期的法律规定中,因县官事遭殴詈的对象其品秩和爵位更低,法律适用和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了,不仅限于“吏”、“有秩”和“五大夫以上”,还包括了“卒”和“戍卒”,而且其适用的惩罚标准也更加细化和多样,包括“系狱”和“减爵”。这说明与汉初相比,汉代中期对于官吏殴詈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尤其是加大了对底层吏卒的尊重和保护的力度。如果底层官吏受到人身伤害,也可以向上级官署进行申诉,上级官署则移书验问,要求当事人爰书自证,以澄清事实。如居延汉简中有这样一条事例:
以 牒验问久故时与豲道丞儿谭为吏者,隧长徐宗知谭故为甲渠候长,未尝以吏贼殴捶击。
这是对谭曾为甲渠候长时是否有贼殴捶击下属行为的调查和验问,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对于这种行为的核查有严格的验问程序,也有专门的官署机构负责处理。这与汉初直接报告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处理机制相比,是一种进步。而且此时对于这种事件的处理也有具体细致的流程,如居延简中记载了一条申诉上级殴击的案例:
根前所白候爰书言敞后不欲言今乃言候击敞数十下多所
敞辞日初敢言候击敞数十下胁痛不耐言
该案例中相关机构对于殴击的数量、部位等具体细节都要严格查验与审问,可见当时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绝不是流于形式,而是按正规司法案件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这些事例和规定也从侧面说明了当时的官吏依仗自身权力殴詈下属的现象屡禁不绝,在当时恐怕已经严重影响了官吏秩序的稳定,有可能引起下级对上级的反抗和报复,严重影响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秩序。此外,由于当时对匈奴的战争不断,保证西北边关的稳定非常重要,所以国家要完善对于这种现象的治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从汉初到汉中期,统治者不断增大对底层官吏的重视,给予他们基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不能任由上级打骂和侮辱,这也是国家稳定和吏治的需要。
2.下级对上级的殴詈
秦汉简牍中多见上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殴詈事件,由于严酷的法律规定和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较少发生下级对上级的殴詈。但也有下级殴詈上级现象发生,如里耶秦简中的一条事例: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肎(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奊訽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
这是启陵乡的赵某上报的文书,赵令尉史文输送鸟和书,文不肯接受,想让小史适去,适不敢接受,文就詈骂小史适,又用船楫赶走并詈骂赵。对于这种詈骂上级和下级的行为,赵上报给县廷,请求治狱。事例中的尉史文对于上级赵的命令并没有绝对地服从,想让下级小史去完成。同样小史对于尉史文的命令也没有遵从,而尉史文还敢于詈骂赵某。这些反映了当时秦王朝地方政权中官吏之间的关系,虽然秦朝以严刑峻法著称,但在当时的环境下。下级对于上级的依附性并不强,上级的命令对于下级的约束力也比较弱。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秦国占领此地的时间较短,统治地位并不稳固。即使是统治时间长达半个世纪的南郡,因为文化融合和政治斗争方面的原因,也并不完全服从秦的统治。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南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称:“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殴(也)。”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湖南里耶地区位于故楚之地,由于楚人对秦的怨恨,吏民的反抗精神较强,秦吏的统治力较弱。或是由于这一时期的故楚之地已经出现了反秦的农民起义运动,社会较为动乱,政治秩序不稳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上级的殴击行为,下级一般都采取忍耐的应对措施,很少直接反抗或报复,也较少出现殴击上级的行为,但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居延汉简中记载:“士吏上官隆捶击长。”这条材料很可能就是因为作为士吏的上官隆对于队长的行为无法忍耐或因其他事情捶击队长的情形。
以上这些事例说明秦朝时由于地方统治基础薄弱,官吏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强,较容易出现下级对上级的殴詈现象,因此统治者对下级殴詈上级的行为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法律,来保证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汉承秦制,汉初对于下级殴詈上级的现象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论述。
三、官吏个人的因私殴詈
除了“因官事”官吏之间会发生殴詈行为,官吏作为个人也可能因私事而相互殴詈,如《居延新简》中有一条关于官吏之间持剑殴詈的事例:
让持酒来过候饮第四守候长原宪诣官候赐宪主官谭等酒=尽让欲去
候复持酒出之堂煌上饮再行酒尽皆起让与候史候
夏侯谭争言斗宪以所带剑刃击伤谭匈一所广二寸
长六寸深至骨宪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槀矢铜鍭十一枚持大
□橐一盛精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案宪斗伤
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傲亡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
迺九月庚辰甲渠第四守候长居延市阳里上造原宪与主官
人谭与宪争言斗宪以剑击伤谭匈骑马驰南去候即时与令史
立等逐捕到宪治所不能及验问长王长肄曰宪带剑持官弩一箭十一枚大
同為官吏的宪和谭因为“争言”而相斗,宪用所佩戴的剑击伤了谭,后又盗走兵器骑马逃到关外,官府立即展开了对宪的追捕。因言语不和而相互争斗不属于因“县官事”而殴击,属于因私殴詈。这在官场中应该是常见的现象,但如果以兵器击伤对方,就属于刑事伤害案件,就要受到很重的惩罚,否则宪也不会在击伤谭后盗走兵器逃亡关外。汉律中规定:“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对于私人之间的争斗,以兵器伤人,要判处“完为城旦”,如有预谋伤人罪加一等。此外,对于伤害罪的判罚标准也是与斗伤的程度相关的,这一点早在秦律中就有所规定,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记载: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殴(也)?议皆当耐。
或与人斗,央(决)人唇,论可(何)殴(也)?比疻痏。
或斗,啮人须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瘐痛。
疻痏,为殴打他人至皮肤肿起者,是伤害行为入罪的最低标准。汉承秦制,此事例的记载对谭被击伤的部位以及伤势的描述非常详细,“击伤谭匈一所广二寸,长六寸深至骨”,既说明了谭受伤较重,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对于斗伤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以伤害罪量刑的话,宪可能要受到很重的处罚,因此宪就“盗官兵持禁物”私自出关逃跑,官府下令缉拿逐捕。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官吏因公殴詈现象相比,对于因私殴詈秦汉并没有太多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更注重官吏之间因“县官事”出现的殴詈现象,并且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这可能是由于官员以个人的身份或因私事进行的殴詈,适用于一般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法层面上的相关规定,这也说明了秦汉时期的吏治制度已经对官员的“公罪”和“私罪”进行了区分,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四、官员殴詈相关法律与制度的演变
秦汉时期对官吏因公殴詈的现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并且由于时代背景的变化,这种现象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地变化,这也是秦汉时期官吏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
秦朝统治时间较短,各种制度的统一是通过严刑峻法强制推行的,秦文化和各地域文化的融合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与对抗,所以地方政权的统治基础较为薄弱。尤其在楚遗民地区,行政命令的权威性较弱,下级对上级存在不听政令和殴詈的现象。
汉初,针对官吏之间的因公殴詈行为,政府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官吏因公殴詈行为有以下几点特征:(1)殴詈场合是在殿、宫廷等公开场合:(2)殴詈的起因是“县官事”即公事;(3)判罚尺度有两个标准——品秩和爵位;(4)包括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由此可见,如果官吏之间的殴詈行为是因私事或者发生在非公开场合,那么处理的方法应该有所不同。前者强调官吏的政治身份和职责,是国家行政治理层面上的法律规定,属行政法的范畴,且规定较为严格。后者仅是作为个人的殴詈行为,由于当时私人之间的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官员因私殴詈的行为并不适用以上的法律标准,汉初法律已经有了公罪和私罪之分。
汉代中期,有关官吏殴詈现象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其一,因公殴詈的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汉初有品秩和爵位的限制,而汉中期放宽了限制,品秩和爵位更低,不仅限于吏和有秩以上,还包括卒和戍卒;其二,相关规定和惩罚措施不断细化,由于因公殴詈的适用范围扩大,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也会不断地增加;其三,处理机构专门化,官员因公殴詈现象的处理职能由地方行政首脑转移到专门的官署机构,且有具体严格的处理程序。随着国家政治的稳定和官僚制度的发展,统治者加强了对底层官吏尤其是西北边关吏卒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当时吏治稳定和边防安全的需要。
秦汉时期官吏之间的殴詈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因公殴詈,不利于官吏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更不利于国家统治的稳定。为了有效地治理国家,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官吏间的因公殴詈现象,并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官员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直接管理者,官吏之间是否能形成一个透明、有序、高效的合作关系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成败。秦汉统治者从法律、道德教化、吏治制度等方面对官员行为的规范进行了诸多的尝试,这一点在官吏殴詈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