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杰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法坛论衡】
论网络“暴恐”之性质
何胜杰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暴恐”已经逐渐成为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从犯罪学角度来看,网络“暴恐”本质上是一种恐怖主义犯罪,它是恐怖分子基于政治性目的而实施的具有暴力性或破坏性的行为。同时,网络“暴恐”也是一种网络犯罪,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作为犯罪的工具或者是将网络系统作为攻击的对象所实施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从刑法学角度来看,网络“暴恐”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它是恐怖分子个人或恐怖组织出于一定的政治性目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网络“暴恐”;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突飞猛进,恐怖主义的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类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方便。网络“暴恐”的逐渐兴起,对人们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网络暴力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现象,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要想打击和预防网络“暴恐”,就必须针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犯罪原因,然后才能根据犯罪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打击和预防的对策。而其前提是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科学的认识。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所实施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大众注意,借以达到某种政治的或者社会的目的,针对无辜者或特定场所实施的暗杀、绑架等暴力或其他破坏性行为[1]。而网络“暴恐”,则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暴力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恐怖主义行为。又由于其手段具有特殊性,是通过网络来实施恐怖活动的,所以也是一种网络犯罪。从我国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网络“暴恐”是恐怖分子个人或者恐怖组织基于政治性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故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
网络“暴恐”是一种新形式恐怖主义犯罪。虽然网络“暴恐”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较之爆炸、武装袭击、劫持人质或者暗杀等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有所不同,但是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范畴。因为它具备恐怖主义犯罪一般应具备之共同要素,这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网络“暴恐”一般具有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
目的政治性是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共同因素,也是这种犯罪区别于一般恐怖型的普通犯罪的重要因素。恐怖分子实施爆炸、暗杀、绑架等暴力性或者其他破坏性的行为,就是为了制造社会的恐慌进而对政府形成压力,胁迫政府满足他们的要求或者主张,以实现其特定的政治或者宗教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敌对和仇视情绪,具有破坏性和暴力性的倾向。而在网络“暴恐”中,恐怖分子利用网络攻击供水、燃气、电力、交通、金融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通过网络传播制作爆炸物的技术等,来传授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方法,都是为了通过网络制造一些物理侵害并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能够引起社会足够关注的伤亡来攻击或者威胁政府进而实现其政治的或者宗教的目的。例如,近来中东地区的伊斯兰国组织通过互联网传播斩首视频等一些暴恐视频、在社交网络上为实施恐怖活动招募人员、公开发布报告等等,他们都是出于一些宗教的或者政治的目的。因而可以认为,网络“暴恐”与一般的恐怖活动犯罪一样,都是基于政治的、宗教的或者其他社会目的而实施的犯罪,其目的符合恐怖活动犯罪目的的政治性。
(二)网络“暴恐”的受害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广泛性
起初,恐怖主义犯罪大多以具有象征意义和特定身份的人为对象,比如对国家元首、重要的政府官员以及外交人员等实施暗杀、绑架等行为。但是,现在这种侵害对象的选择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恐怖分子开始越来越多地针对普通人实施恐怖活动,侵害的对象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对于恐怖分子而言,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并不是其最终的目的,而通过这种侵害给社会成员造成一种恐惧感,使其陷入恐慌,才是他们实施恐怖活动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他们认为对普通平民进行的侵害可以使人们更直观地感受到恐惧,更容易造成社会的恐慌和动荡,从而更有利于他们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社会目的。而且相对于拥有严密安保措施的重要人物和重要目标而言,侵害普通的平民显得更加容易。所以,恐怖主义犯罪的受害对象一般具有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在网络“暴恐”犯罪中,恐怖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对国家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对水利系统、交通管理系统、电力系统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枢纽系统进行袭击,使这些系统遭到破坏甚至陷入瘫痪,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这些攻击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干扰和破坏,进而使社会陷入一种恐慌之中。另外,恐怖分子还通过互联网传播斩首视频等一些暴力恐怖视频,企图在社会中渲染一种恐怖气氛,使普通的社会公众都身陷恐惧之中。虽然在有些情况下网络“暴恐”是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网络攻击,但是受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网络“暴恐”的受害对象符合恐怖主义犯罪受害对象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三)网络“暴恐”具有暴力性与破坏性
恐怖主义犯罪一般都是以暴力的形式实施的,暴力是这种犯罪最本质的要素。对于“暴力”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进行直接的摧残毁坏,如恐怖分子制造恐怖袭击时通常使用枪支、炸弹、刀具或者其他武器残杀无辜者,实施暗杀或者劫持人质等。它也包括以暴力相威胁,如恐怖分子以发动武装袭击为要挟,制造社会恐慌,逼迫政府满足其要求等。另外,在恐怖活动中,恐怖分子有时并不直接侵害他人,而是采取一些破坏性的手段,对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等进行破坏,以此来间接地侵害他人,进而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例如,恐怖分子对医院的设施设备进行破坏,使人们陷于危险状态。所以,恐怖主义犯罪一般都带有破坏或者暴力的色彩。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恐怖分子开始更多地通过网络进行恐怖活动犯罪。虽然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是,网络“暴恐”的暴力性与破坏性是现实的。如恐怖分子通过网络散播斩首视频或者准备实施暴力恐怖袭击的消息,令社会处于浓厚的恐怖气氛之中,让社会公众真切地感受到了恐怖行为的暴力性。另外,利用网络技术来实施一些破坏性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恐怖分子常常利用黑客技术对国家重要部门的网络系统实施攻击,散播病毒,使计算机系统陷入瘫痪,或者采用技术手段控制水力、电力、燃气、交通等重要部门的系统,对不特定的人进行侵害,使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处于高度的危险或者损害状态,从而引起社会的混乱与恐慌。网络“暴恐”不仅具有暴力性,能够通过网络暴力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巨大的财产和资源等的损失,还会对重要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关系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及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这种利用网络来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的行为正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性与破坏性在信息网络领域的延伸。
(四)网络“暴恐”后果的恐怖性
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是极其严重的,一般都具有恐怖性,这是这种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恐怖分子进行恐怖主义犯罪是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他们希望贬损政府的威信,削弱人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胁迫政府作出让步,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或者主张。所以,他们实施的恐怖活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严重到足以使国家或者政府作出退让和妥协。一般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后,往往会造成大量无辜者的伤亡和巨大的社会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这些事件会给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上的恐怖感,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紊乱,最终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后果。
而网络“暴恐”是通过网络手段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由于手段的高科技化,它所造成的后果更具恐怖性。恐怖分子可以通过传播病毒、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对国家重要部门的系统进行攻击,利用黑客技术操控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干扰股票和金融市场,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与传统意义的恐怖主义犯罪相比,网络“暴恐”更加隐蔽,安全部门很难追踪到恐怖分子或者确认其真实身份,这无疑会增加人民的不安,使人民群众感到更加恐惧。另外,恐怖分子利用网络散播暴恐音视频,通过对宗教教义的歪曲,给人们灌输各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散布民族歧视观念,以此来挑拨民族间的关系,煽动人们加入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还传授犯罪技能与一些武器的制造方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虽然网络是一种“虚拟世界”,但它是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的,恐怖分子在网络上的煽动行为一旦被人接受,很容易转化为现实的行为。恐怖分子通过网络来宣扬恐怖主义,不仅会扩大暴力恐怖主义事件的影响范围,还会加重人民群众的心理恐惧。这些因素不仅使网络“暴恐”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更广的影响范围,还使其后果具有更大的恐怖性。
网络犯罪,通常是指直接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对象或者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或场所的计算机犯罪。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目前网络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工具或者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而是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犯罪空间[2]。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为通讯与交流提供更加迅捷有效途径的同时,也为恐怖分子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打开了新的领域与途径。网络不仅成为了恐怖分子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和一种工具,也成为了恐怖分子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平台。网络“暴恐”已经发展为网络犯罪的一种典型类型。具体来说,网络“暴恐”主要是从以下这些方面表现出网络犯罪的性质。
第一,网络恐怖袭击。这主要是指恐怖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对一些系统和数据信息进行攻击和破坏,以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制造恐怖气氛。这种网络恐怖袭击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国家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关键的计算机系统如电力系统、交通系统、金融系统等进行袭击,从而让这些系统陷入瘫痪,使人民的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从中窃取国家秘密或者通过操控这些系统对国家和人民进行侵害[3]。这种袭击一旦发生,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另一种则是以互联网为犯罪对象实施的网络恐怖袭击。恐怖分子通过散播病毒或者通过互联网域名管理系统对互联网进行攻击,使互联网发生异常,从而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产生恶劣的影响,同时造成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
第二,通过互联网散播暴力恐怖信息,宣扬暴力恐怖主义思想。网络空间的兴起,为人们找到了新的发表舆论途径。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整个社会表达出自己的声音。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网络平台的发展以及网络传递信息的快捷性、受众的广泛性以及交互性等特点,也为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便利。恐怖分子将互联网作为宣传平台,在网络上传播暴恐音视频以及其他恐怖主义犯罪信息,向人们灌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还在网络上传授犯罪的方法,煽动人们实施一些暴力恐怖主义犯罪。这些行为虽然表现为信息的散播而不是直接的暴力恐怖袭击,但隐含着暴力性,一样能够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惧与社会秩序的混乱。
第三,通过网络组织进行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恐怖分子常常利用网络进行联络,并通过一些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招募人员并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利用网络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使恐怖分子很难被侦查机关发现。
由上可知,网络“暴恐”是暴力恐怖主义的犯罪在信息网络领域的延伸,具有网络犯罪的性质。但是也应注意,网络“暴恐”虽然是一种网络犯罪,却与黑客攻击等网络犯罪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网络“暴恐”同时是一种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人采用黑客手段进行网络攻击或者传播病毒、破坏程序与系统,本质上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引起社会关注,给人们制造恐慌,以此来实现其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而普通的黑客所实施的网络攻击或者故意破坏行为,虽然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巨大的经济损失或对社会秩序的扰乱,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些黑客只是出于个人想要展现自己才能的愿望或者是出于恶作剧、制造混乱的目的,又或者是为了追求一些经济利益,而不具有政治的或者社会的目的,因而也谈不上具有暴力恐怖主义的性质。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网络“暴恐”是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总称,虽然它包括了许多具体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各个具体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且均具有相当严重程序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网络“暴恐”可以定性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只是不一样的具体行为可能会触犯各个不一样的罪名[4]。大体来看,网络“暴恐”的各种具体行为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网络“暴恐”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对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犯罪都会有其犯罪主体,而且主体均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暴恐”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者组织。个人即自然人,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虽然实施网络“暴恐”的恐怖分子,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有组织的方式进行,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个人作为网络“暴恐”的主体。如一般的黑客在网络上受到了恐怖主义思想的影响,进而实施网络“暴恐”行为。所以,网络“暴恐”是恐怖分子个人或者恐怖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二,网络“暴恐”的主观要件。应当是故意,而不包括过失。从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规定来看,网络“暴恐”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如《刑法》中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另外,网络“暴恐”在本质上是一种恐怖主义犯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符合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即具有政治的或者社会的目的。因而,网络“暴恐”是恐怖分子基于政治性目的所实施的故意犯罪。
第三,网络“暴恐”的客观要件。从客观危害行为的方式来看,网络“暴恐”的危害行为通常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恐怖分子实施的网络恐怖袭击、在互联网上传播暴力恐怖主义信息或者在网络平台上组织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等都是通过积极的作为来实现的。那么,网络“暴恐”的危害行为是否能够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即不作为是否能够构成网络“暴恐”犯罪?实践中可能存在,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人由于受了恐怖主义思想的影响,对于恐怖分子袭击重要系统的行为予以放任。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因此,网络“暴恐”的危害行为不仅应包括作为也应包括不作为。就危害结果而言,它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构成所必需的。对网络“暴恐”来说,由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所以应加强对它的打击力度。只要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实施了暴力恐怖主义的行为,对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就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不以严重的后果的发生与否去判断它是否构成犯罪。因此网络“暴恐”不应当按照结果犯来认定犯罪是否成立,而应按照危险犯的要求来判断。另外,从上文可知,网络“暴恐”还具有网络犯罪的性质,所以它是以网络作为犯罪手段或者方法的犯罪。
第四,网络“暴恐”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合法利益。一种行为能够构成犯罪,就意味着它肯定对合法利益或者某种社会关系实施了侵害。将网络“暴恐”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因为它侵犯了一定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关系。网络“暴恐”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所有的网络“暴恐”行为都会使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即都会侵犯社会公共安全。所以,各种网络“暴恐”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公共安全。但是,不同的具体行为还可能侵犯其他的不同客体,如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等[5]。
伴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暴恐”逐渐变为当今世界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类型之一。它首先是一种恐怖主义犯罪,因为它具备了一般恐怖主义犯罪共同具有的要素。同时,它是一种网络犯罪,恐怖分子以网络系统为攻击对象进行恐怖袭击或者利用互联网散播恐怖信息、宣扬恐怖主义,还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联系、招募成员、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针对复杂的网络“暴恐”犯罪,国际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其评价为犯罪行为而予以打击,但是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网络“暴恐”犯罪的国际化,要想真正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网络“暴恐”犯罪还需要各国加强国家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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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铭暄,李梅容.论网络恐怖主义行为[J].法学杂志,2015(12):3-7.
[4]赵秉志,杜邈.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J].法学,2012(12):35-36.
[5]高巍.暴恐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学杂志,2014(11):14-18.
On the Attribute of Cyber Terrorism
HE Sheng-jie
(Law School,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yb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yber terroris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terrorism crime. In criminology, cyber terrorism is in essence a terrorism crime that terrorists commit on a political purpose. It has a very wide and uncertain target, and often brings about some terrible consequences. At the same time, cyber terrorism is also a cybercrime. Terrorists always use the cyber as criminal tools, or take cyber system as targets. In criminal law, cyber terrorism is a crime act in our country. It is an intentional crime that terrorists or their organizations commit for certain political purposes, which endangers the public security.
cyber terrorism; terrorism crime; cyber crime
10.15926/j.cnki.hkdsk.2017.01.018
2016-07-23
何胜杰(1993— ),女,河南南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犯罪学、刑法学研究。
DF611
A
1672-3910(2017)01-00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