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贵彬 范燕宁
(1.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北京100088;2.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回应
——基于“北京模式”调查
熊贵彬1范燕宁2
(1.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北京100088;2.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工作界在欢呼社区矫正领域服务的春天即将到来。鉴于“北京模式”在全国的广泛影响力,笔者对北京近年社区矫正领域购买社工服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情况不如预想那么乐观,长期坚持下来的凤毛麟角。社区矫正机构虽然极其需要协管员社工的协助,然而他们对专业社会工作却持质疑态度,其中经费是关键制约因素,专业司法社会工作培养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本文认为,需在立法中明确建立常规经费之外的预算用于购买社工服务,司法系统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岗位上应设立专业司法社工岗位,招聘协管员时应偏重社工等专业背景并加强培训,购买服务应在区县级以上进行,并瞄准重点对象进行帮扶。
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回应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质疑最多的来自司法系统关于社区矫正执行队伍警察化、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称谓等方面。而社会工作界却是一片欢呼,因为征求意见稿三处提到了社会工作者:第6条,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20条,矫正小组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第32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技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确实属于一个巨大进步。美国学者通过准实验检验得出,在社区矫正执行中,与严格监管模式和矫正恢复服务模式相比,混合模式(两者兼顾)具有最好的效果。①Jennifer L Skeem&Sarah Manchak,Back to the Future:From Klockars’Model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to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Probation.Joumal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Vol.47,No.3,PP.220-247.2008.在美日欧发达国家,矫正恢复服务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提供。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社会工作者也广泛活跃于社区矫正领域。然而,立法需要立足于实践进行考察,笔者在北京的最近调查显示,现实并不这么乐观,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一线的状况未必因这几项规定而大幅改观,这方面的立法还需要再深入思考。
征求意见稿关于社会工作的这几处规定并不是最新突破,因为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即提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工作的最大意义在于,希望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多年来在该领域的探索。既然这些规定已经实践了几年,那么完全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反思这些规定对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立法。
社区矫正“北京模式”作为我国社区矫正的一种典型模式,在全国影响广泛。其总体特征可以大致概括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强调“行刑”,注重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强制性、专业性和严肃性。该性质由《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2月)所确立,该报告经由司法部转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供各地借鉴参考,由此一举奠定北京模式在全国的支配性影响力。强调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和改造力度,以符合维护首都稳定的目的,成为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基本理念和特征。①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与北京模式相对的另一个典型模式是上海模式,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强调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矫正实践中,通过政府长期定向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关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②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在这两大模式之外,还有深圳2008年前后探索出的司法系统竞争性购买岗位模式,以及2011年18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将“矫治帮教”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之后,涌现出来的中山市、台州市和扬州市等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方式。尽管这些地方在社区矫正领域进行了系列创新,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北京模式依然是全国范围的主流框架模式。限于地方财力和各地领导的不同关注点,上海模式和深圳等地做法难以被大多数省市所复制。由此观之,社区矫正“北京模式”的调查意义就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对全国社区矫正管理系统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而且,近年北京各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也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对其经验教训的深入分析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总结意义,并由此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
民政部2012年提出对社会服务等四类的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直接登记。③新华网:《民政部已开始实施对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2012年5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 2012-05/07/c_111902204.htm。由此掀起全国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热潮,据2014年10月的相关统计,北京全市社工事务所共有58家。④北京社会工作事务所概览表,百度文库2014-10-13,http: //wenku.baidu.com/link?url=57tYUUp9VIcpc1MrENK1GACB sadrKONlC1OTuqnE-I0LWT80lmQskZlEXcPXI-D_SQGy2YJOjk QETpl-R9IAIqfNsawtwSfN3Tbd4oHwb13.在这58家之中,服务领域涉及社区矫正或司法社工的所有事务所共有7家。除了业界周知的超越社工事务所主要同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合作开展涉罪未成年调查外,另外的6家笔者实地走访了3家,电话访谈了3家。结果惊人地发现,当前仍在开展社区矫正服务仅有1家。前几年也有几家社工事务所曾经被购买服务,然而近年因为各种原因陆续退出了社区矫正领域。
(一)社工事务所难以持续的原因
不同的社工事务所给出的具体原因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带来的困境。当前北京社会服务购买主要由北京市社工委统一组织发布、评审和购买,服务购买一般采取项目制。项目制的典型特点就是追求创新,然而这就给社区矫正领域服务带来了很大困境:“社区矫正主要是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日常管理和帮扶活动等方面,第一次可能创新中标,但不可能每年社区矫正都是创新吧,也就不可能每年都给你这方面的项目。”(社工事务所A)
第二,难以获得司法系统的支持。当前全国已经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实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登记注册容易了,然而业务主管却虚化了。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是司法系统,需要得到司法系统的首肯和认可,才便于购买服务和开展服务。然而,司法系统对社工事务所却不太上心或者说比较谨慎。“每次找到司法局社区矫正负责人,他都很忙,谈也没几分钟,申请书放那里也就不了了之。这样就长期没有确立司法局为业务主管部门。”(社工事务所B)司法系统没有应允作为主管部门,也就难以获得司法部门的服务购买。
第三,社工事务所的畏难情绪。有社工事务所承担相关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后,发现任务繁重,而服务成效却难以衡量,于是在项目到期后主动放弃了社区矫正方面的直接服务。“社区矫正项目中主要是个案服务,会牵扯很多的精力,矫正对象的依赖性也很强,实在有点力不从心。后来,他们愿意继续购买这方面的服务,我们还是放弃了。现在我们偶尔为社区矫正系统进行工作人员培训,主要精力放在其他项目上。”(社工事务所C)可见,社区矫正帮教服务中案主方面的需求较大,但要做好、做深入确实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看法
笔者2015~2016年专门对北京司法系统中负责社区矫正的各层级工作人员进行了机构访谈和问卷调查,这里挑选一些有代表性的访谈记录和针对工作人员的问卷统计数据来说明情况。
1.管理层意见反馈
这里的管理层主要是指区级司法局社区矫正分管局长或科长,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着社工事务所能否参与该区社区矫正一线实践。
社工事务所参与社区矫正是好事情,现在上面不是提倡社会力量参与吗,但是责权利不好划分啊。他们参与进来,不是还得咱们的人在一旁看着吗,出了事儿算谁的责任呢?(分管局长L)
社工事务所首先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据我所知他们很多条件很简陋,难以承担咱们这么多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教育学习……(分管局长M)
我们请过一些心理矫治的专家来讲课,也对他们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觉得他们的讲课方式不是很接地气,因为他们好像也不是很了解我们这个领域。他们的水平确实很高,但是讲的问题没有太大针对性,和我们的工作内容衔接不上。这方面要做好的话,因为专业性比较强,一般人也做不了这个,最好是有这么一个社工机构,里面的社工对社区矫正工作和服刑人员的心理都比较了解。(矫正科长N)
社区矫正区级管理层表达的以上态度,虽有的表达了期待,但反映出更多的是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社工机构的责任承担、矫正服务条件和专业资质几个方面,而所期待的可能就是能够有效回应这几方面质疑的社工机构。
2.工作人员问卷调查统计情况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共回收334份有效问卷,现将同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及分析介绍如下。
第一,工作人员对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的掌握情况。28.01%的工作人员没有接触过社会工作(含没听过、听过但没接触过),获得社工师证书(含初级和中级)的比例不到10%,比起上海和广东等东部沿海的社工持证比例还有不小的差距。
第二,各街镇社区矫正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情况。最多的情况是“社工跟着司法工作人员开展活动”(71.90%),这里的社工主要是指2006年前后招聘的“40、50协管人员”以及近年招聘的替换人员,而不是专业意义上的社工。其次是“司法系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参与”(13.07%)。还有少量“同高校社工教师或机构合作”(3.27%)。还有一部分表示“没有社工参与社区矫正”(6.86%)。可见,购买社工服务和高校参与在北京模式中都有了一定起色,但是还难以形成气候。
第三,社区矫正结合社会工作的必要性。仅有11.96%的工作人员持保留或排斥态度,包括“不好说”、“有点不必要”、“不太必要”和“完全没有必要”,说明坚决排斥社工参与的人员并不占多数。另外88.04%的工作人员都展示了不同程度的认可和欢迎,包括“有点必要”、“比较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其中,“非常有必要”(38.34%)和“比较有必要”(36.20%)两项的比例最高,说明北京市的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社工介入很有必要。
第四,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领域是否有成熟的理论体系。绝大部分(71.83%)在该问题上持保留态度或不同程度否定的看法,包括“不好说”、“不太成熟”、“不成熟”和“没有什么理论”。另外的28.17%则持肯定的态度,包括“有点成熟”、“比较成熟”和“非常成熟”。可见,北京市社区矫正系统对社会工作理论的认可程度还不是很高,需要司法社会工作学界进一步丰富相关理论,回应司法系统的疑虑。
第五,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领域是否具有有效的方法体系。67.48%持保留态度或不同程度否定的看法,包括“不好说”、“不太明显”、“不明显”和“没什么效果”。另外的32.52%则持不同程度的肯定看法,包括“还不错”、“比较有效”和“非常有效”。这反映出工作人员对社工方法体系的肯定程度略高于对理论的评价,社工的实践特性在一定程度得到工作人员的肯定。但是,总体而言,工作人员还是对社会工作方法体系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
第六,当地政府是否重视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的发展,地方领导的重视甚至可谓最核心的因素。从工作人员填答的统计结果来看,北京的形势不是特别乐观,44.92%持保留态度或消极看法,包括“不好说”、“有点不重视”、“不太重视”和“不重视”。其余的55.08%持肯定看法,包括“还可以”、“比较重视”和“非常重视”。
第七,社会工作融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最大的问题在于“地方财政难以支撑社工薪酬”(36.99%),其次是“没有经过验证行之有效的方法”(25.71%),“不好说”(16.93%),“没有系统的专门理论”(14.11%)。可见,在工作人员看来,社工融入社区矫正的主要障碍集中在财政经费和社工的说服力(方法和理论)两大方面。
综合以上来自社工事务所、管理层和工作人员问卷调查信息,可以发现:总体而言,北京司法系统欢迎社工参与社区矫正但却排斥社工事务所的介入。看似矛盾,但却不难解释:首先,对司法社工的欢迎主要是当前社区矫正一线事务繁忙,迫切希望得到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的协助。其次,出于管理主导权及责任方面的考虑,目前71.9%的地点都是由司法社工(协管员)跟着司法工作人员做,即司法社工作作为辅助人员身份参与其中。但如果社工事务所介入则涉及两个责任主体,权责就难以划分。再次,司法系统对于社工存在明显的怀疑,具体表现为约70%的工作人员对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持保留态度或消极看法。这种情景下,自然也就难以放心将社区矫正对象交给社工事务所服务。最后,可能也是关键障碍——出于经费的考虑。很多受访人员指出,司法部门是一个弱势部门,经费并不宽裕。“有限的经费,就难以用于购买‘华而不实’、‘费用不菲’且‘管理协调也麻烦’的社工事务所服务,还不如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的司法社工(协管员)实惠”。(分管局长M)笔者还了解到,目前北京司法系统招聘的协管员的待遇在各大部门招聘人员之中属于较低的水平,到手工资约为2500元左右,整体低于社区工作者待遇。
北京社区矫正领域仅存的一枝独秀——大兴区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2012年底登记注册后即一直同大兴区司法局合作。
(一)经费来源:常态购买+专项申请
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之所以在北京社区矫正领域长期发展下来,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是因为主要通过两种政府服务购买方式获得支持:区司法局常态化的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和社工委的专项购买服务。专项申请项目同常态化的社区矫正项目并不冲突,两方面紧密配合,围绕社区矫正向外扩展,比如青少年犯罪预防、犯罪人员子女帮扶等方面。
大兴区司法局向区财政局争取常态化的资金购买博恒社工事务所的服务,进行了很大努力。因为当前北京市社区矫正财政方面的预算为每个服刑人员每年2750元,但是常态化购买恒博社工事务所的服务经费在2750元之外。最终打动财政局理由主要是大兴地处城郊结合带需要加强社区矫正,而且做好这方面工作就是全市范围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个创新。但北京别的区未必愿意发展这个事业,不一定支持这样的项目。
(二)工作内容
第一,社会调查。当前大兴区无论是本地户籍还是外地的都由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开展社会调查,也就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法院判决前会发函让事务所对这些人进行调查,主要掌握其性格特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心理状态以及未来进行缓刑的条件。
第二,外地人的居住地核实。对于外地户籍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若司法所既作为将来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考核机关又作为承担居住地核查责任的机关,如果审核不通过,被调查人与司法所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纠纷。“事务所介入的话就算是第三方介入了,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就可以说第三方机构是根据目前的制度或者规定做出的决定,容易把矛盾转移,可以减少冲突。”(事务所主任)由于事务所的努力,现在大兴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地户籍的比例超过20%,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三,重点对象帮扶工作。所谓重点对象就是司法所里面有特殊情况的对象,如一些主观故意比较严重的,这些对象司法所和事务所就会把他列为重点人,由事务所派遣社工驻所参与重点人的帮教工作。对于重点对象的帮扶,事务所每年是15~20人的工作量。
第四,分类教育。主要依托大兴区阳光中途之家,大兴区司法局每个月都要举办集中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告诉矫正人员一些需要注意或者对其有帮助的信息、制度和政策。分类教育以前由司法局联系老师,现在全部交给社工事务所开展。解矫前教育和分类教育,司法局通知事务所,由事务所对接老师。分类教育和心理咨询方面,需要整合资源,而这正是事务所的一大优势。分类教育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法制教育、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不同类型人员教育。可见,事务所在分类教育中确实发挥着社会服务机构灵活、专业和整合资源的优势。
第五,对招聘的司法社工开展培训。2016年,大兴区司法局招聘了25名司法社工,承接过去“40、50人员”的工作。事务所负责培养这些新招录的司法社工来做重点人帮扶工作,主要邀请相关方面的老师做系列专业培训,然后由这些司法社工到各个司法所开展矫正帮扶服务,发挥辐射作用。
第六,主办事务所杂志。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通过季刊的形式,将每个季度机构举办的社区矫正相关活动、大事要事、案例过程和经验分享等方面的内容记录下来,编印成册。
(三)有益的经验
通过对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参与大兴区社区矫正基本情况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他们之所以能够在社区矫正“北京模式”下长期坚持下来并不断扩展相关实务范围,主要是因为下面几方面的成功经验。
第一,司法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性较强。事务所工作人员社工持证率已经达到50%以上,而主任集心理咨询师、社工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三证一身。他们长期扎根社区矫正一线,对社区矫正管理和帮扶工作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特征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把握,并积极向其他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拓展服务。
第二,成功获得了大兴区司法局领导的信任。在多年的合作探索过程中,彼此已经形成了默契的协作关系,甚至可以说彼此依赖关系。也可以说,双方成就了彼此,司法局在转移政府职能方面做了创新性探索,博恒社工事务所在工作中为司法局承接了不少事务性工作尤其是帮教方面,也在司法社工领域树立了品牌形象。
第三,对服务范围做了合理定位。事务所并没有将服务范围瞄准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而是定位在重点人员帮教上,以及司法局比较棘手的社会调查、外地户籍人员的居住地核实、新招聘司法社工培训和编办杂志方面。这样就可以集中精力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上,避免了前述的社工事务所C仅仅对一个街乡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都难以维持下去的尴尬情况。
第四,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智力资源。北京高校和科研院所云集,不乏社会工作、心理学和法律等专业的知名院校、专家和志愿者,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在多年一线服务和业界交流中,同他们建立了广泛联系。事务所在进行直接服务的同时,也能广泛链接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大兴区社区矫正帮教。
基于以上北京市的访谈和问卷调查,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购买服务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可以发现在“北京模式”下制约政府购买社工事务所矫正服务的因素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财政经费和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服务效果的质疑。司法部门经费紧张虽是事实,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的常态化服务购买,也是由大兴区司法局对财政局的艰苦说服工作,才得以顺利持续开展。学界对此已有较多讨论,此不赘述。
这里主要集中讨论司法系统对专业社会工作存在的广泛质疑,他们对社工持欢迎态度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事务繁杂导致人手严重不足,典型的“要社工的力、不信社工的技”。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有司法系统偏见的原因,也有社工教育培养人才不足的原因。
一方面,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主要以法学为主,对专门研究罪错行为和社会关系矫正恢复的司法社会工作的这种行为矫正科学知之甚少。在美国社区矫正界有一个广泛的共识——“风险、需求和回应性(RNR)”三原则。风险原则指按照风险水平区分不同矫正对象,集中力量应对高风险人员,使矫正资源的作用最大化。需求原则指矫正干预要瞄准易导致重新犯罪的需求。回应性是指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的文化、性别、动机水平及其它特征,精心选择不同的介入策略,即矫正方法必须个别化地适应每个不同对象,要特别注意矫正对象改变意愿的强弱,不合适的介入方法可能有一些负面效果。①Matthew DeMichele,Brian Payne,“Electronic Supervis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Evidence-Based Practices,”Federal Probation,Vol. 74,No.2,2010,PP.4-11.RNR原则的落实需要司法人员同司法社工密切合作,上世纪50—70年代,社工广泛活跃于警察部门、精神病设施、青少年司法项目,并同缓刑官一起行动。②Roberts,A.R.,&Brownell,P.,A Century of Forensic Social Work:Bridging the Past to the Present.Social Work,1999,44(4):359-369.只有经过社工专业培训的人员才最有资质成为缓刑官。③Piven,H.,&Alcabes,A.,A Study of Practice Theory in Probation/Parole.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Health,Education,and Welfare,1971.当时美国违法犯罪委员会的执行理事长是社工出身的Milton Rector,他主导了一项全国缓刑工作的调研,随后建议所有新的缓刑官和督导需要具备MSW(社会工作专业硕士)资质和2年的个案工作经验。④Roberts,A.R.,Juvenile Justice:Policies,Programs,and Services(2nc ed.110-121,122-137).Belmont,CA:Wadsworth,1998.
另一方面,社会工作教育培养体系未能有效回应社区矫正系统的需求。当前无论是高校社工专业培养还是社工师考试,大都瞄准的是社工通用理论和实务方法,缺乏针对社区矫正及其他司法领域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养。真正的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除了社会工作通用理论和方法,还应该经过系统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和认知行为矫正等方面的学习,真正具备罪犯矫正的知识和技能。“西方循证矫正研究指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包括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工作中运用专业权威的能力,生动地展示亲社会的态度、价值和信念,通过积极强化措施来鼓励服刑人员发展亲社会的行为方式和社交方式。这些专业素质需要通过如下专业技能来保证:(1)高品质关系的建立技能;(2)有效示范技能,包括生动、具体的示范行为;(3)有效的强化技巧;(4)有效表达不同意(disapproval)技巧;(5)有效使用权威的技巧;(6)通过结构化学习来建立技巧;(7)动机调动性谈话;(8)认知重组技巧等。”①郭伟和:《〈社区矫正法(草案)〉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圆满举办》,参见中国政法大学门户网站,2016-12-22,http://web.cupl.edu. cn/html/shxy/shxy_1251/20161222150213989426537/2016122215 0213989426537.html很显然,这些也是西方矫正官所应具备的素质。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和讨论分析,笔者认为在本次社区矫正立法中仅仅鼓励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难以立竿见影地在我国社区矫正领域中推动社会工作发展。“鼓励”和“可以”都是指导性的词汇,可以预见执行过程不容乐观,因为很多地方司法系统不知道具体如何落实,“可以”隐含的意思是也“可以不”。有鉴于此,故对本次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由各地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购买司法社会工作事务所服务经费预算。这部分经费应该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常规经费之外,这是决定性的一条,由此才能清除社会工作力量参加社区矫正的最大障碍。这需要在《社区矫正法》正文条文中体现,下面的建议可以在将来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体现。
第二,招聘新一代司法社工/协管员时注重社会工作、心理学和法学等专业背景,并加强培训。实际上,由于社区矫正事务繁多,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司法系统大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社区矫正协管员,称为司法社工。但由于薪酬待遇较低,招聘人员学历低年龄偏大,现在很多地方面临人员更替,新聘人员将成为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和可塑之才。公开招聘时应更多倾向这几个专业背景,并对他们进行系列业务培训,使其尽快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法律法规、程序手续、工作对象特点、相关工作方法和技巧,真正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在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中途之家或社区矫正中心等事业编制中设置相关岗位,招录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司法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中设立专业司法社工岗位,才可能实质性地提升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话语权,或者说专业地位,否则司法社会工作永远只能作为辅助力量。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薪酬待遇、职业声望及发展空间都远高于协管员司法社工,理应对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目前单凭社工师甚至心理咨询师证书都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可以在面试环节考察相关素质。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在东亚主要采取了两种模式,②熊贵彬:《东亚地区的社会工作法规制度》,《中国社会导刊》,2008年第24期。一种是以中国大陆、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为主的大陆法系模式,以统一考试为主,不管专业背景;另一种是我国香港的英美法系,不通过考试的形式,而是认定相关高校社工专业的资质,进行登记注册。在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招录过程中,可以借鉴香港对相关高校进行资质认定的方式,弥补单纯社工师证书的不足。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招录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时,还应优先考虑已经招聘的协管员社工中成绩显著、能力突出和态度积极的人员,以及一些司法社工事务所中的优秀人员,甚至可以直接将部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这样一方面可以打通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空间,使他们扎根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留住实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
第四,在区县司法局或市级层面购买司法社工事务所服务。各市、区县司法局购买服务的司法社工事务所,工作内容应聚焦于重点人员帮扶、社会调查、外地户籍人员居住地及监护人核实、新招聘协管员司法社工培训、编办杂志和运行微信公众号等方面。而各街乡司法的普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扶工作则主要由招聘的协管员司法社工,在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司法助理员和矫正干警的指导下共同开展工作。当然,监督管理任务主要由矫正干警实施。
第五,成立全国性司法社会工作协会。成立协会的目的在于,协调全国社区矫正领域的矫正帮教服务,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各司法社工事务所、社区矫正中心和中途之家等机构,个人会员包括专业司法社工、社工事务所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司法社工。司法社会工作协会开展的主要活动包括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召开经验研讨会、优秀案例及机构评选和运行社区矫正社工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
(责任编辑:亚立)
The Response of Social Work to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Act Draft:Based on the Beijing Model Survey
XIONG Guibin1,FAN Yanning2
(1.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2.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ork,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89,China)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Act Draft has stirred up a lot of controversies,but the social work circle is cheering for it.In view of the nationwide influence of the Beijing Model,we investigated the purchase of social work services in Beijing community correction,finding it won’t be so optimistic as expected.Although community correction organizations extremely need the help of social workers,they are skeptical about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it’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pecial budget for the purchase of social work services,set up the forensic social worker positions in the judicial system,stress on social work background and strengthen training in recruitment,purchase services on the level of county and district,and aim at intervening main correction objects.
forensic social work;Community Correction Act Draft;response;purchase social service;position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劳教制度废止背景下社会工作融入社区矫正研究”(熊家彬主持,编号:14BSH117)的阶段性成果。
熊贵彬(1973-),四川成都人,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副教授,中日双学位博士,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犯罪学和社会政策;范燕宁(1955-),女,辽宁北宁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
C916
A
1008-7672(2017)04-006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