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照,卫文涛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人文关怀
——评《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兰 照,卫文涛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我国正处于一个老龄化急剧加快的时代,随着“二胎”政策全面落地,尽管未来出生人口会有小幅上升,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总趋势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如何对中国社会老龄化过程中的若干共性问题做出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意义的概括和总结,是摆在中国法学工作者面前的急迫而艰巨的任务。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来保障老年人权益,设立单行立法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也因此既深具理论意义又饱含实践价值。最近,陈雄教授编著的《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一书以立法建议稿的形式对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理论的建构和完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
著作者认为,老龄化时代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利保障问题,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根本措施在于保障老年人法律上的权益。陈教授收集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最新的涉老法律文件,梳理了我国现有的涉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我国现有的涉老法律法规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陈教授认为,从本质上说,老年人权利是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当下,中国还不具备实行西欧高福利制度的条件,但我们也不可能漠视老年人权益,怎么办?陈教授认为,国家要以单行立法的形式确立一种有效的民生保障模式,并构建包括老龄社会对策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退休法、高龄者居住法、老年人健康增进法等立法清单。[1]7-8
马克思说:“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46对人和人权的研究是法治社会的永恒主题。把老年人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并以尊重人权为出发点和归依,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层面的研究可以使抽象权利理论具有实质性的载体,使“人权”和“法治”的理论细节愈加完善。[3]目前,中国老年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老年人生活状况不良的报道时常见诸报刊。如何让老年人过得更有尊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还有许多工作要做。[4]以国家单行立法的方式对老年人的权益予以保障,可以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之法治目标。陈教授在该书中指出,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直接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偏少。目前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其优点在于系统集中保障老年人权益,但也存在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足的问题。其二,现有涉老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层级偏低,“部门化”现象突出,可操作性和稳定性欠缺。其三,现有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通盘考量方面有所欠缺,换言之,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不足。[4]
陈教授在该著中认为,在建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时,要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分散多元、单行立法,二是细化立法内容。[1]237-271在以人权理论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未来需要制定的法律清单概要如下:通过制定《老龄社会对策基本法》把应对老龄问题的对策法律化,以立法化解难题,对国家应对老龄社会的基本对策通过具体法律进行规划;通过制定《老年人福利法》阐明老年人福利原理,规范国家对老年人的福利制度、措施和设施等;通过制定《老年人保健法》确立老年人保健制度,并设立老年人保健设施,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通过制定《老年人退休法》对老年人退休年龄、待遇和延期退休制度等,进行统一、全面的规范;通过制定《高龄者居住法》对高龄老人的居住房屋及其配套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通过制定《老年人健康增进法》对老年人“活得更久、活得更好”加以保障,主要内容为改善老年人营养、提高全民保健意识、改善国民生活习惯等。这份立法清单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福利、退休、医疗、救助、保险等全部的相关法律。养老保障制度立法先行,可以凭借法律的力量,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一书还对港澳台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美国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日本精细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加拿大的高福利养老办法以及德国、印度等国家尊重老年人的有关保障法律进行了详细比对[1]276-304,指出我们应朝着老年友好型社会、老年安养型社区和老年快乐型家庭目标做出努力,加强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力度和社区资源供给,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最终将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回归到法律层面。
《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一书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见解,为今后老年人权益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和建议。但本书还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择要列举如下:第一,老龄化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是如何才能让老龄化问题成为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需进一步的研究;第二,在如何加强现有老年人保障法律措施的可操作性问题上,虽然作者提出要构建国家层面的单行立法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如何改变政府或相关机构的不作为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三,对现行法律以及后续单行立法中的国家义务应如何界定,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应如何有效地处理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1] 陈 雄.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7.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
[3] 陈 雄,张 敏,肖明月.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1):64-68.
[4] 姚建宗.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法理学教程》评介[J].中国法学,1996(1):119-120.
责任编辑:蔡燕飞
10.3969/j.issn.1674-117X.2017.05.026
2017-09-10
株洲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证研究”(ZZSK17119)
兰 照(1983-),男,河南郑州人,湖南工业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卫文涛(1995-),男,湖北黄石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D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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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17X(2017)05-01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