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梦然
(云南大学新闻学院,昆明650500)
微博平台的原创著作权保护困境解析
茹梦然
(云南大学新闻学院,昆明650500)
微博作为一种具有实时沟通和即时发布性质的社交平台,由于低成本和高效率等性质,导致其中的原创著作权难以保护。以吸引受众为目的的营销号在微博中的日常呈现,往往依赖搬运他人的原创内容来维持。由于各种客观、主观因素的影响,自媒体作者的维权之路可谓步履维艰。
微博平台;著作权;维权
随着技术的变革,无间隙传播方式已然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内容,全天候的信息传播早已使我们脱离工业社会并建构了信息社会。新媒体的到来又使网络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作为主要的社交网络平台之一,微博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借助时效性和随意性实现即时分享。广传率、零成本、高效率使微博成为各大小公司竞相占领的营销平台,由此衍生了为数众多的微博营销号,并产生了微博经济效益。微博营销通过微博交互平台塑造良好形象扩大影响力,对潜在客户群及粉丝群进行产品信息传播、经营。兹以微博营销号为主要讨论对象,解析自媒体平台中的著作侵权现象。
微博营销号不同于一般的自媒体。从内容方面来看,营销号多为广告或转发内容,且以有趣、惊奇等特质吸引受众为目的;自媒体多是发布独创的、真实的、具有博主一定思想和构思的微博内容。从目的方面来看,营销号的功利性更大,主要是通过吸引微博粉丝来进行营销;自媒体不以营销为目的,主要是展示自身爱好和个性,表达自己的独特魅力。微博营销号的成长过程离不开有趣内容的呈现,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控制方往往主动定义情景,这种对转发内容的情景设置,使它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形成不对称性。虽然由于内容趣味性的延续,它能抓住碎片化的用户注意力,但是在全天候的微博推送过程中,不免出现内容的疲软和重复,因此营销号不得不使用抄袭等手段来延续其“眼球效益”。
以@Happy张江为例,其微博标榜为知名搞笑幽默博主,粉丝数量高达840万,其微博内容通常为转发非原创内容,如张江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一则“香港吃货指南”微博,曾被转发破万。而此文的原创作者@车瑞茜,曾在豆瓣发帖指责@Happy张江抹掉帖文的原创LOGO而打上张江自己水印的剽窃行为。但@车瑞茜在举报其微博被抄袭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反馈①@打假少年,微博评论,2016年12月13日11∶03。。究其实这仅仅是营销号每天所发布的众多微博之一。鉴于此,有必要对微博营销号的抄袭手段做一剖析。
1.转发。微博转发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按钮转发他人微博,如新浪微博设置的体制内转发功能,其形式是显示原创者的微博链接及原帖,我们可以视之为原作者的默许;另一种是通过复制他人的原创内容粘贴到自己的微博进行再发布,即未经与原创者协商而进行的内容抄袭,这种转发行为即属于“非官方”的转发行为。以@Happy张江为代表的微信营销号内容大多是“非官方”的转发行为,他们雷同于盗版杂志,通过搬运全网的有趣内容来吸引受众,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这样的转发有时并不能引起原创者的注意。
2.二次创作。二次创作即再创作,也就是在已经存在的著作上进行加工而形成另一作品。这里是指通过剪辑、增减、去水印等手段,将原作品变更为自己作品的方法途径。以@活在异次元的竹子为例,她于2016年6月9日在微博发布了剪辑《疯狂动物城》与《小幸运》的秒拍视频,且于视频右上角设有水印。随后,上百个营销号对其视频进行了再创作:剪掉片尾的署名及模糊水印,将再创作后的作品变为了自己的作品①@活在异次元的竹子,微博,2016年7月23日20∶27。。甚至在微博中广泛转发的“狐兔CP版《小幸运》”,也不是从原创者的微博中转发开来的。再创作的微博转发导致原创作者的原创性被忽略了,而且,借助微博的及时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再创作作品通常会在短时间内转发破万,从而使原创微博被遮蔽。
3.Via与@标注。除了不标明原作者姓名的抄袭手段,也有标注原作者姓名的微博转发。分为via+原作者名和@+原作者名。这两种署名的区别在于,via是标注了原作者的名称,@是提供了原作者微博的链接。结合微博用户时间碎片化的特性,通过via署名的微博往往使用户忽略其原创性,甚至不会去记忆或搜索原作者之名。而通过@署名的微博,只有符合用户的兴趣爱好,用户才可能直接点击进入原创者微博进行了解或者关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去点击。这类手段相比前两种相对正当化,但是忽略了原创作者的个人意愿。
一句话是否具有著作权?@Allison岛于2016年7月30日发表微博称:“最近每天忙到这个点才能睡觉,回家基本都10点后,总有人和我说,你一个小姑娘,又不像男人要养家,这么拼命干嘛。我天,我不养家,但是我得养 CPB的唇釉,CHANEL的新秋季眼影,护肤品用完了想换全套SKⅡ,DIOR又出限量LADY了,ELEGANCE也还没集齐呢。比一个男人肩膀沉得多,毕竟都是上市企业。”微博粉丝1400万的@我的前任是极品,于同年8月31日11点27分将其重新编辑为图片转发②@打假少年,微博评论,2016年12月13日11∶03。。在这一案例中,一句话是否具有著作权成为了热门评论的中心。
1.著作权。著作权的鼻祖是英国的《安娜法令》,最初是为了保护作者出版权(复制权)而成立的。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最初的著作权也称为复制权,是为了保护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随着技术和环境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方式及呈现也在不断地改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规定表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可以复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的范畴包括内容的复制、形式的复制以及无创作力的复制。如今,微博作为平民化的自媒体平台,不论是140字的短微博,还是更长的微博,以及附加发布的图片、音乐、视频等,都具有可复制性,因而拥有著作版权。之所以微博著作版权的保护问题一直难以解决,诸多原因都源于网络这一大环境的特性。
2.微博原创构成作品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定义,微博作品要能够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的形式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后,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微博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以下依据:首先它是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如果说一条微博只是表述日常心情的,例如“今天天气怎样”,这种太过单纯的反映现实或堆砌感情的微博,是不具备保护条件的。如在上述的案例中,原作者的微博明确表达了本人的思想和情感,是其通过智力劳动来编写的微博作品,它反映了作者当时某一方面的思想感情,如传授知识、反映现实、阐述理论、抒发情感等。其次,微博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所谓独创性即作品有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也就是说作品基本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2]。微博作品只要存在独立构思的部分,就已经具有了独创性。独创性是不限于字数长短的。不论是之前140个字数限制的微博,还是现阶段不再限制字数的长微博,只要是表达了作者的独特思想,或段子,或微小说、微散文等,毋庸置疑都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最后,微博作品要具有一定的有形形式和可复制性。一般认为,任何一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是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它是人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或声音等媒体,对作用于人脑的客观世界加以表现的产物。微博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都是一种形式的表现,具有可复制的特性且能无限复制。虽然也有不同的质疑声音认为,微博内容的复制只是复制了一个链接,或者一系列代码,是不能构成侵权的,但究其实,复制的动机、形式、内容只要属实并发生,就已经构成了侵权。因此,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表达一定思想的微博,毫无疑问具有著作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据前论可知,微博转发行为目前的困境表现于转发的不署原名,这是一种“沉默的复制”,即借用原创作品进行第二次修改但不改变原有构思及表达意义,这样的复制就是将别人的微博当作自己的微博予以发布,直接忽略了原作者。一般的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对不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制造出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然后再进行传播的行为。微博的“复制”类似于盗版,但又不同于盗版。盗版包括了作者署名的完全一致,而微博的复制则是“拿来主义”,且没有署名。分享信息是微博平台的特征,但是分享的前提是尊重发布者,遵守发布规则。大量的抄袭现象已经在微博泛滥,以致于人们无从去追责。微博的“马太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微博营销号的粉丝由于这些有趣内容会越来越多,而原创作者却被越来越多的转发淹没在网络中。这样的信息分享被微博营销号作为一种“吸粉”手段来广泛使用,不断重复出现,原创作者的发声却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维权障碍重重。主要的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微博传播的高频性。微博中传播主体的多样化、传播信息的海量化以及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在无限复制和转发的热潮中,传播的内容出现失真,原创主体最终无从查寻。二传、三传甚至是高频复制的N传,已经将作品的出处泯灭,随着侵权逐渐升级扩大,甚至变为了集体侵权,导致版权的认定和侵权主体的认定无从追溯,原作者的维权过程变得难上加难。
2.受众关注点的特殊性。微博的受众具有大众化特点,根据“使用与满足”理论,受众使用某种媒介是报有一定目的的,在微博的即时性和碎片化特征下,受众使用微博是为了浏览和了解有趣的“新鲜事”,找乐和猎奇的态度充斥于多数微博用户,因为受众的关注点仅仅在于内容本身,而不在意谁是创作者,所以这就给原作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粉丝不关心是否原创,只要有段子看就会继续关注。这种只有分享者没有创作者的社交平台,其实是没有存在意义的,如果原创的努力一再被忽视,结果只会使原创者的创作热情走向毁灭。
3.受众对侵权的无意识。由于新媒体传播的特殊体系,受众在网络中同样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对于转发什么样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网络免费及完全透明的机制下,原作者的作品往往被海量复制并被无意识侵权,加上维权意识的匮乏,受众对于作品的转发也不存在侵权的概念。由于公众对于版权的维护意识极其薄弱,对于侵权对象和侵权界限认识模糊,所以他们对自身的侵权行为基本上是无概念和无意识的。
4.惩罚制度的监督匮乏。请看一则新浪对部分举报的回应:“您好!站方根据《新浪微博社区规定管理规定(试行)》,您的举报由于‘被举报人已标明转载’,未能通过审核,给予驳回。”新浪的回复是否公正无误,是否存在着真实的认证,我们是抱有质疑态度的。新浪网《微博社区公约》第20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志”。如果被认定为抄袭,将会对抄袭的微博进行标注,并扣除信用积分2分。内容抄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抄袭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但是由于海量的信息分享和对自媒体侵权行为界定的模糊,具有主观性的判决是否真的有效?对于恶意违背原作者意愿,或者以盈利为目的的转发转载,应该如何评判?这样的惩罚机制是否存在缺陷?监督的机制是否健全?我们都无从考察,但从现行的侵权案例来看,监督的机制并不完善。
5.法律法规在微博版权维护过程中的缺失。考察我国现行法律,不管是《民法通则》《著作权保护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是仅仅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内容等作出界定。鉴于微博传播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法是不能够对微博版权侵权作出更为详尽认定的,特别是在管辖和取证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侵权的内容如何界定、侵权的主体如何确定、侵权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都莫衷一是。对于这些不确定性或者可以说是难确定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无法准确地提出合理的对策[3]。
2014年2月,新浪微博发布了《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对原作者的版权维护制定了一定的执行规则和维权对策,但是相对法律而言,这样的草案程序自身并不完善,所以是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加之惩罚措施的随意性和非强制性,该草案的实施和监督是存在根本性缺陷的。不过这一草案的发布,也标志着我国微博自媒体作者的维权意识已经开始觉醒。随之,@打假少年、@反盗图联盟等维权发声者的出现,更是为微博原创作者提供了自发性的维权平台。
反观原作者的维权之路,无疑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比如,虽然在构成侵权的微博下,可以看到声明该微博侵权的评论,但由于微博的评论机制可以点赞,使得此条评论很快成为热门评论,随即显示在首页,微博所属者发现后,利用可以删除任何一条评论的权力将其删除,最终反侵权的声音便会被侵权者处置,以至于销声匿迹。另外,维权成本太高,原作者的维权意识也可能就此打消,助长了侵权范围的扩大。然而从长远来看,无论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是平台程序机制的缺陷,抑或是监督机制的不健全,都不能够消解个人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如今微博自媒体维权的声音持续高涨。2016年7月,我国出现首例“代维权”案例——知识问答社区知乎受7位原创作者委托,对新浪微博平台提起诉讼,要求微博平台对其微博用户@知乎大神停止服务并提供用户个人资料。原因是@知乎大神经常从知乎原创回答中转载经典问题及答案发布于微博平台,且不标明出处。知乎诉讼的是微博平台而不是个人用户,比之诉讼个人,平台的自我监督控制更具有强制力。这样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一个平台代维权的力量要比个人的力量庞大,也更有号召力。所以纵使维权的进程步履维艰,维权的声音也不会消匿,“代维权”案显示了我国自媒体原作者对版权维护的决心。
总之,原创作者的维权心需要一个透明的平台去鼓励,原创作者的维权声需要一个完善的渠道去倾听。微博营销号侵犯原创著作权的泛滥需要更加严格和切实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同时,企业自主监控的强制性,也可以逐渐为微博平台打造一个公正的传播环境。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9.
[3]刘一昊.自媒体时代的著作权新问题探析——浅析《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J].管理与观察,2014(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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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茹梦然(1993—),女,河南渑池人,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