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晖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泛道德化批判的归因探究
林宇晖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泛道德化批判是将伦理道德作为价值标准评判一切社会现象的批判方式。在批判过程中以伦理审判和道德训诫取代制度规约,遮蔽了制度的错位或缺失,对非道德领域的盲目否定性批判,易于陷入一种悲观主义或超现实的空想状态。其中,道德自身的柔韧性衍生了泛道德化批判的可能空间;语言表达的能动性强化了泛道德化批判的传播效应;“以德立人极”的德性论激活了泛道德化批判思维的文化基因;道德规则的价值悬设助推了泛道德化批判的现实发生。深入剖析泛道德化批判的成因是有效纠正非理性道德批判,科学运用道德标尺的逻辑前提。
泛道德化批判;道德;归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道德准则逐步转化为一种柔性的行为规约。公民道德建设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社会中将道德准则作为维系个体自我修为的存在,另一方面,站在德育、德治现代化的角度,公民道德还是“一种嵌入于公民身份与公共生活的生成性道德”[1]。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多元的道德发展向度延展了道德评价的公共空间,道德建设及道德评价在公共领域的引领有助于推进国家、社会、个人间的价值同构和协同发展。然而,在国家法律或是道德建设尚未延及的领域,不加区分地予以道德批判,将使批判由理性转向感性,由真理转向谬误,导致泛道德化批判。所谓泛道德化批判是“将一切社会现象道德化,并予以否定性道德批判。它带有道德万能论的色彩”[2]。其主要特点是“在对象上将非伦理现象伦理化,标准上理想主义化和双重化,逻辑上将特称判断全称化”[2]。在泛道德化批判过程中以伦理审判和道德训诫取代制度规约,遮蔽了制度的错位或缺失,对非道德领域的盲目否定性批判,易于陷入一种悲观主义或超现实的空想状态。对此,我们不禁反思,国人为何对道德的约束力如此推崇,道德标尺何以可能如此自由地被运用,道德所批判的领域何以如此广泛,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绑架现象。深入探究泛道德化批判背后的生成归因是科学认识道德价值,运用道德标尺的必要前提。
在众多种类的社会批判中,对道德批判产生的泛化现象尤为凸显,这源于道德自身柔韧的可欲性和理想性,易于形成对道德的随意性和超越性批判。
第一,道德具有柔韧的可欲性,易于形成主体对非道德领域的随意批判。所谓“可欲”即道德是社会个体易于理解,想做就能够做到的。儒家的德性论主张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道德出发,自觉修炼,反思人生,将道德完善作为人的终极关怀,做到“不怨天,不尤人”,这体现了道德修养的价值理性。并且,传统社会中,道德评价与德性修养分属道德建设的不同层面,道德评价多由占统治地位的精英阶层掌握,道德批判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权威,道德批判受规范理据和统治者人格魅力的影响具有权威性。泛道德化批判是将道德的可欲性异化为道德批判的可欲性,用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以批判的方式履行公民道德建设的义务,陷入了悲观主义和怀疑论的泥沼,最终背离道德的“仁、义”本质,成为一种盲目的排他行为。同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道德相对于法律而言,更具有柔韧的可欲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统治阶级基于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强调应然与必然的对等性。道德的形成轨迹是共同体成员在日常的生活实践过程中,根据共同体利益的需求,经过反复实践、试错,而形成的对共同体成员行为规范的共识,因而,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应然与必然之间存在可柔韧的差序空间。道德是共同体成员更能够感知和深入人心的规范,并且能够凭借这种感知付诸行动。道德的可欲性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可能,在泛道德批判行为的产生过程中,带有主观的感知意蕴,加之泛道德化批判者所承担的风险小,代价低,试错的追责机制真空等因素,都增强了道德批判的可欲性和反复性,造成了部分社会成员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和个人情绪化的表达。
第二,道德具有柔韧的理想性,易于形成主体对现实道德的超越性批判。道德是基于现实生活之上形成的对善的感悟,源于人们对善的,美好事物的向往本质,人们对他者道德行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往往对道德本身赋予了理想性的要求。“道德不是现象的,而是反思的。它是对现实的评价性反映。故,他虽居于现实,却总是指向未来理想”[3]。虽然人们所追求的理想道德状态与现实存在的本然状态间具有一定差距,但道德的理想性是基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生活状况下,对未来社会的可行性预期。泛道德化批判是对道德理想性的形而上判断,批判超越了道德领域,过度夸大道德的治理功能,将一些本应在政治、法律领域具体化的道德理想,统一依附于道德批判,将道德批判绝对化。泛道德化批判是过分追求道德图景的理想主义表现。将道德视作一种抽象的应然性存在而忽视道德建设的现实基础,使道德批判成为脱离现实的空想。
就目前泛道德化批判的行为表征来看,大多是通过语言表达的手段得以完成。从历史的角度看,观念论到语言学的转向,进一步发挥了语言表达在道德批判中的能动性,强化了泛道德化批判在社会中的传播效应。在传统社会当中,少数精英阶层是社会的主宰者,社会的发展以精英阶层的个体理性为主导,民众对社会道德的判断依附于精英阶层的观念判断,强调了精英阶层观念的至上性。表征着“个人私德维系社会的精英社会”[4]199。随着人存在方式的变革,逐渐突出了语言的公共性和大众的话语表达权。它体现的是“社会公德维系社会的公民社会”[4]199。意味着个体语言的非至上性。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公德的建立、文化教育的普及和个人主体性的提升,应然能够对道德行为提供更加理性的判断和规约。但是,从观念论到语言学的转向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转向过程中伴随的是社会成员对公德界限不清,成员间文化教育层次参差不齐,个人自律、自为性较弱的状态,该状态则易于衍生出人云亦云、混淆道德概念的泛道德化批判行为。相比较而言,精英阶层对道德的判断较为审慎和同一,而在大众话语体系中,语言表达的随意性、多元化,对语言内涵的界定不清,语言职能的运用不具备严格的规范和操守,易于形成泛道德化批判中对特称判断全称化的现象。
就语言的内涵而言,“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5]34。语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人类的思想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5]525。它是个体思想的能动表达。作为主体间的思想纽带,语言表达的能动性在于它不仅能够表述客观的经验事实,具有逻辑性,还能够表达个体的情感意愿,具有人文性。与语言的逻辑性相反,语言的人文性带有个人主观的情感色彩,因而凸显的是“概念的非确定性”和“意义的可增生性”。泛道德化批判是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一种宣泄式的表达。作为一种“直接现实的意识”,在社会个体的泛道德化批判过程中,将个人世袭的道德观念转化为语言行为时,用“形式的人工语言”取代世袭的语言去表达世袭的思想。往往忽视语言的逻辑性,而肆意的夸大其人文性,对概念的非对等转换以及语义的肆意叠加和增生,造成在舆论上对一切社会现象道德化和对道德职能的放大效应。
就语言的职能而言,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鲁道夫·卡尔纳普将语言的职能分为“表述”和“表达”两种。所谓“表述职能”是指对经验事实的陈述,此类陈述是可以通过类似于科学实验或量化指标来判定其真伪性,表述的对象有其对等事物存在,因而表述是“有意义”的。而语言的“表达职能”是对个人情感和意愿的转化,无对等的事物存在,是一个“自由流动的系统”。道德批判,是运用了语言的表述职能,有其对等的客观事实及基础性的标准存在。对泛道德化批判而言,则更多的是运用了语言的表达职能,其对不道德行为的全称判断并无对等的客观事实,因而是“无意义”的“假问题”。造成混用语言两种职能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社会成员在进行道德批判的过程中缺乏严密的逻辑思维,指向不明,因而对概念的表述具有随意性。另一方面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道德行为模式越发复杂多变,不道德与非道德界限模糊,社会对他者道德行为缺乏客观权威的界定等因素,在社会成员内感性思维的影响下,易于用语言的“表达”职能充任语言的“表述”职能,通过“朴素类比法”去充任道德批判的“普遍性解释”。这是语言表达的能动性放大了道德批判在舆论中的传播效应。
自古以来,国人对道德的理解和遵从多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儒家道德是中国政治、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根据和社会秩序的基石”[6]3。因此,对小共同体社会的依附,对道德社会的渴望以及传统的道德评价都不同程度地激活了泛道德化批判思维的文化基因,影响着当前国人对道德行为的评判。
1.“小共同体本位”的道德思想推动道德批判万能化
泛道德化批判是将“小共同体本位”的道德思想同构放大于现代社会而导致的道德万能论思想。传统的儒家主张性善论,这是国人道德思维背后的价值支撑,“扬善”和“抑恶”是道德治理中的社会职能。所谓“善”意指好的,有利的,是一种将心比心的感化和教化,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长期以来人们所秉持的“善”早期是从以家庭为单位的亲缘关系中衍生而来,“善”的范围多数局限于家庭、同姓氏族、熟人社会等小共同体范围内。传统的社会成员热衷于以一种温情脉脉式的道德礼法来维系共同体的运作,例如《孟子》中所提及的“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这是儒家思想中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作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力,清华大学秦晖教授称之为“小共同体本位”。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国人在社会发展中追求一种以道德为终极关怀的普世道德秩序,该秩序是通过尊重所有人的小共同体身份得以体现。因此,诸如此类的共同体范围越小,人们对共同体的依附程度以及熟悉程度则越深,那么伦理道德所起到的作用则可能越大。在传统社会中,小共同体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遵从着儒家的德性论思想,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则是对小共同体的同构放大。长此以往,道德标尺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且该标尺的运用曾一度稳定在一种高效度的状态,但这种以道德标尺维系社会发展的状态只是一定历史阶段性的表征,在经济大繁荣社会大发展的全球化时代,泛道德化批判行为的产生则是传统的伦理审判和道德诫训思维在现代社会的惯性使然,导致后人对“以德立人极”德性论的盲目遵从,任意放大道德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急速改变了社会成员的生活状态,社会成员的交往边界突破了以往的熟人社会,融入多元发展的生人社会。现代社会的存在已不再是小共同体的同构放大,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增强了社会交往领域、交往群体和基础服务等方面的现代性,不仅延伸了个体的生活半径,还产生了新的社会秩序及价值准则。面对已被重构的价值判断以及传统道德意识形态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引发人们对新社会、新秩序、新标准的陌生与茫然,则易于陷入一种没有标准选择的存在主义的焦虑,返流传统,依附于传统的道德标尺来指涉社会生活的道德和非道德领域。这种对非伦理现象的伦理化在其思想的根源方面可以归咎于受传统“小共同体本位”思想的影响。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共产主义的问题时,着重强调了它的历史继承性,认为在进入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7]。相对于新型的法律、法规、制度而言,道德标尺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最为普遍和根深蒂固,加之新思想,新观念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部分人群难以紧跟时代的发展,客观地定位道德职能,对道德标尺的过分依赖,以致将道德标尺神圣化、万能化,而成为一种伪善的道德本能。
2.超现实的道德终极关怀思想致使道德批判绝对化
自孔孟时期起,中华文明就以道德作为终极关怀,始终强调以追求道德完善为超越个体有限生命的终极意义,这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特有表现。“大多数文明以宗教和法律作为政治及社会制度正当性根据,唯有中华文明历史上以道德作为政治制度和社会行动正当性的最终根据”[6]5。在以道德为终极关怀的文明里,社会个体作为道德的存在,崇尚道德,依附道德,甚至将道德作为人的唯一属性,所构想的是一种以德治维系的大同社会,其本质是将“小共同体本位”的家庭伦理思想延伸至整个社会发展当中,以仁爱的方式维系社会的有序运作。因此,在《礼记·礼运》中对大同社会中诸如:“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描述依然带有浓厚的家庭伦理思想,正契合了传统社会成员的价值准则和精神文化需求,易于将家庭伦理的道德原则根植于社会成员的信仰体系中,以及将道德标尺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终极旨归。
在构建大同社会的过程中,儒家的德性论思想突出强调了人的道德属性,用人的道德属性消抵人的自然属性,在传统社会中被视为一种崇高的表现。例如:儒家思想主张以仁爱的方式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之道,以“克己复礼”的方式来消灭自身邪恶的欲望,以“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等,讲求的是一种“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朋友信之”的生存状态。在传统社会,道德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根植于社会成员的思想领域,影响着个体的价值理性生成及其判断。随着德治标尺在传统社会的推崇,道德礼法已不再是上层社会的专利,追求德性修养的社会阶层结构逐渐扁平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终极关怀。但基于客观的发展现实,任何上层建筑都有同自己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现有的经济基础之上。超现实的道德终极关怀,则衍生为对道德社会理想化、道德标尺绝对化。此类超现实的道德终极关怀思想忽视了培育道德社会所必须的经济基础而陷入一种唯意志论的空想状态“亦如当年的空想社会主义一样,科学维度被弱化,道德维度被无限强化”[8]。就社会发展的历史进路而言,大同社会仅作为一种虚设性的价值判断存在,缺乏必要的事实判断和逻辑验证,唯有道德依据是不足以引导人们建设一个天下为公,人人平等的唯美社会。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道德的教化作用。但倘若所谓“克己复礼”的道德教化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那么,“天下为公”的道德社会则只能停留在乌托邦式的玄思和遐想之中。
相对于儒家思想所宣扬的“大同社会”注重道德教化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更强调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建构等客观的现实基础,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推翻剥削阶级统治,获得人人平等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305-306以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思想反观儒家的大同思想,可以发现,中国儒家传统的伦理思想是一种目的论的指向,而非一种过程论的历史指向。前者注重内心的修为,是一种较为隐性的教化,而后者则强调一种实践层面的创造,是显性的提升。因此,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浮躁、功利心态的催化下容易被异化为一种在应然层面的道德意识,而非价值层面的理性追求,忽视了实践层面的自我改造和可行性分析。且应然的伦理规范往往带有强制性,这种强制难免衍生过于绝对的道德批判。
3.“他律”“他觉”的道德思想导致道德批判盲从化
当人们将传统家庭伦理思想绝对化或扩大化时,不仅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还影响着人们自我意识的生成。如前所述,传统社会中,个人是依附于家庭得以存在,得以具有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是依附于他者的自我意识,例如,地位、关系、责任等,而非独立的自我意识。这种依附性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有其必然的历史起点。马克思认为“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他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5]35。这实际诠释了人以群体形式对自然的依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对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和稳定持久性。因此,在传统社会,成员对道德的准则适用范围和程度并未有清晰的认识,对他人行为的判断多数有赖于氏族长老和少数的家庭领导者们的判断。而“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领域,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9]119。
正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的依附性存在”[4]145意味着个人的自律意识缺乏必要的现实基础。囿于“他律”“他觉”式的是非善恶判断对社会个体的影响起着主导作用,社会成员易于被碎片化的信息误导,对公众人物观点的盲目接受,对现实的负面环境所影响,批判中随意偷换道德行为的主体概念,将道德概念外延扩大或是将道德标准双重化,以批判的形式盲从集体情感的宣泄,形成一种盲目从众的泛道德化批判。这种从众心理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人们从依附性存在转向独立性存在的过程中,急于以独立人格的姿态拥护集体利益,又缺乏自觉能力的矛盾心理。正如孙正聿教授认为“缺乏自主性、自为性和自律性的‘从众主义’,并不是真正的‘集体主义’,而恰恰是一种消极形态的‘个人主义’”[4]151。而此类形态的个人主义不仅无益于社会道德的建设发展,反而促成一种混乱、盲目的道德批判。
在现代社会中,道德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小共同体的私人领域,还延及整个公共领域并随着公共领域的拓展,道德的影响力越发强劲。在道德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个体间的行为规范,逐步分化为内在的德性修为和外在的制度规约两类。并且在生人社会交往普遍存在的情况下,道德依附于规则作为调节手段的需要越发迫切。“道德规范同法律规范一样,都是人际文明相处、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10]。道德规则的建立是社会成员对共同体道德的基本需求,因此,道德规则的变化是随着共同体的发展而发展的。当道德规则表现出强有力的规约效度时,社会成员对道德规则的依附及运用则越强。相反,当一阶段的道德规则无法满足人们对道德的需求,表现为道德规则的真空或疲软时,则易于形成一种无序、功利的社会环境促动着共同体成员的不满和批判。在批判过程中以伦理审判和道德训诫取代道德规则的建构约束,是泛道德化批判的表现之一,批判的泛化遮蔽了制度的错位或缺失。
2014年4月21日,发生在香港,因一位香港青年不满大陆夫妻允许小孩当街小便引而产生的矛盾冲突案件。事件中一位香港青年对该家长的行为定性为个人道德素质问题,并从行为上以拍照方式对正在如厕的儿童及其家长进行批判,表现出了泛道德化批判的倾向。事实上道德规则的核心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对幼儿、孕妇以及因疾病不宜憋尿等人群来说,在不具备如厕条件的情况下,当街小便,对此定性为不道德行为显然是有违人本的原则和做法。矛盾冲突背后所表现的是道德规则的不适应性,与道德的“不伤害”行为规范背道而驰,而非个体社会公德的缺失。相比之下,类似的情况在一些国家则通过人性化的立法得到良好的解决。例如,英国法律规定:年纪小的儿童可以随时随地“方便”,孕妇可以在任何地方小便,甚至可以尿在警察的头盔里,诸如此类的法律被英国公民广泛而良好的接受。而同样情况在美国,法律则将公共场所随地小便定性为违法行为,若公民路遇小孩随地小便可以报警,该条款在处理特殊情况中引起美国公民的不满。这说明道德规则的存在及其价值影响着社会成员对道德行为的判断和反应。
在传统社会中,以“仁爱”为旨归的德性思想可凭借内心修为得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则需兼用有效的制度规约才能进一步细化,并发挥德性思维的共识性引导效力。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中缺乏有效的规则约束和道德行为引导机制也是造成现代人道德焦虑、矛盾以及道德批判感性化的原因。在泛道德化批判过程中,缺乏仁爱之心常常被作为批判的典型理据之一。“仁爱”体现的是一种主体的主动付出和人文关怀。但普遍意义上的“仁爱”尚未能作为通用的批判准则,对他者不合理的行为冠以“不道德”“没有同情心”等批判。事实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关爱、同情、帮助等,“仁爱”是一项不完全义务的道德原则,因而不具有强制性,以内心的修为和感性的教化所倡导的仁爱仅游刃于熟人社会。但在生人社会中,“仁爱的理念仅靠倡导与呼吁是难以奏效的,其一些特殊的内容维度与精神(如危机场合中的紧急救援或阻止恶行)往往是要靠渗透于制度法规之中,作为结构伦理而得以存蕴和体现的。”[11]因为就目前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从人的本性出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要求他人做到完全理性、公正地关爱他人,包括陌生人。“仁爱”依旧是建立在强大感情基础之上的感性存在。因此,只有当面临危机场合中的紧急救援时,仁爱才作为社会所有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此类共识性的引导需要建立在强有力的规则和法律保障基础上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因此,在相关制度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将“仁爱”泛化为道德批判的通用标准,显然悬设了道德法规的存在价值,用主观判断取代制度规约的非理性行为表现,进一步助推了泛道德化批判的现实发生。
总之,泛道德化批判是囿于道德自身的柔韧性,加之语言表达的能动性,在中国传统的道德理念影响下以及道德规则的价值悬设等多维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清醒地意识到泛道德化批判的现状,对泛道德化批判行为本身进行道德反思,剖析及其深层次的归因问题,进一步引导社会成员正确解读传统文化,传承经典,规范社会舆论表达,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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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宇鹏)
10.3876/j.issn.1671-4970.2017.03.004
2016-12-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KS01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00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6B33014)
林宇晖(1987—),女,福建三明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B82
A
1671-4970(2017)03-0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