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利
摘 要: 1912年至1937年间湖南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气象万千,既有民办慈善的輝煌,又有官办慈善的典型,并伴着教会慈善的春天,富于地域特色。民国前期湖南慈善的特殊发展轨迹留下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和具有时代意义的启迪,为今天的慈善机制创新提供了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国前期 湖南慈善 区域特色 机制创新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共和体制取代前清封建帝制,湖南慈善步入了历史新纪元。从1912年到1937年,民国政权两次更迭,影响着慈善事业的整体进程。可以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为界,分为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前十年。这一时期湖南慈善事业的近代化发展较快,生机勃勃,气象万千。北京政府时期是湖南民办慈善的黄金时期,当时的贫民工艺厂、湖南孤儿院、导盲学校、省城消防队等慈善团体有一大半属民办;南京政府前十年则是官办慈善的典型,赈灾救荒、日常救济等大多纳入政府救助体系;教会慈善独立发展。民国前期湖南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地域特色为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留下了很多有意义的启迪和思考,为今天慈善机制创新提供了借鉴意义。
一、解决慈善问题的根本之道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高
社会生产力水平制约着人类的整体经济生活发展水平,慈善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落实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慈善问题的出现,源于社会上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出现,当生产力发展了,经济进步了,国家富强了,人民富裕了,才有可能救助需要救助的人。反之,在生产力落后的社会,人民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更遑论救助别人。
民国时期的湖南,因为各种天灾和连绵不绝的战争,经常有大量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那个时候的湖南,资本主义经济有所发展但并不强大,面对大水灾和数以万计的灾民,政府和社会拙于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省财政的捉襟见肘,地方民力的困窘不堪,导致慈善救助工作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挣扎,有心救助,但又无济世救民的实力。比如济贫,这是慈善救助很常见的活动。民国初年,湖南专门成立湖南省会贫民救济会、窃犯习艺所等救济机构,救助各类贫民。顾名思义,省会贫民救济会就是以救助贫民为主,比如贫儿、乞丐、老废贫民等。成立慈善机构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因为财力的不足,美好的事物总是留有无可奈何的遗憾。1922年4月,政府成立了湖南省会贫民救济会;1923年,因涌入省城的乞丐流民络绎不绝,救助乏力,无奈改为绅商办理,由临时性的贫民救助机构演变为经常性的收容机构,还会教授一些技艺。从1923年到1925年,救济会设置的给养、惠老、贫儿、废疾四院和扶助部,包括附设的贫民工艺厂和惠老工场,共收养老废1709人,妇孺4592人,青壮年乞丐3641人,贫儿1317人[1]。长沙市面上的窃犯、乞丐渐少,甚至连逢期按月或平日打发钱米及婚丧喜庆之丐头钱、过街钱、院子钱等陋习亦渐渐革除。就是这样一个给贫民带来福音的慈善机构,因战火纷扰、社会多灾而无法维持,1927年的时候省会贫民救济会告解散。由官办到绅商办理,其实当时的湖南政府和地方名流是些做些好事的,但最终因经济和社会的动荡不安而风流云散,殊为可惜,而救灾更能体现经济实力的制约。民国时期的湖南,自然灾害肆虐,1921年、1934年的大旱灾,1931年、1935年的大水灾,那动辄就是几十万受难的百姓,救济难度很大。常设性的赈务会,逢大灾临时设置的赈济机构,如湖南水灾筹赈会、湖南省救济水灾委员会、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湖南省水灾救济总会等,绅商也很给力,但只能救一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河道的修缮、洞庭湖域堤垸的整改等都因几力不足而不了了之,水灾也就年年到来。教训是深刻的,所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提高社会生力水平,才是解决慈善问题的根本之途。只有这样,才能使慈善救助对象的生存能力提高,形成良性循环。
二、慈善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是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在政兴、人去政熄或者说因人成事、因人废事是很常见的事情。任何事业的发展没有好的制度和规范是很难继续下去的。中华慈善源远流长,两千传统社会,慈善规模和救济力度一直没有大的突破,甚至逢大灾时,往往饿殍千里、易子而食,惨不忍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慈善事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缺失。
民国时期,对于慈善制度已有一定的重视。湖南根据地方省情,制定了一些有地域特色的一些慈善法规,如湖南省城慈善事业总公所、湖南省区救济院等就是专门管理各慈善团体的机构,因水灾较多,如制定关于赈务会的一系列法律规程等。有法规是好的,这是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依据和准绳,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接下来,就是要把“制度至上”的观念落实到位,深入人心,只有人人都遵循制度办事,制度才能发挥效力。两千多年的人治社会,中国形成人情大于法理的社会习俗,很多时候制度成了摆设。当前社会,慈善公信力问题仍然拷问着大家,如郭美美事件、宋基会事件等,这都说明制度与规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更要重视慈善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的规范,使慈善事业不因人而兴,也不会因人而落,而是遵循其本身的规律,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健康发展。
三、推进慈善事业和谐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与社会两个合力
中国传统社会是个集权国家,国家力量强大,而民间力量弱小。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要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就要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两者合力,各行其责,发挥优势,合作才能共赢。
政府参与慈善事业,兴办之初优势比较明显,如财源充足、权威性强、民众认可度高等。但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在监督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某些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一言堂等弊端随之出现。另外,国家包办社会公共事业并不是长久之计,财力物力上吃不消,更无法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对培养社会的仁善风气和道德责任意识不利。而且会导致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弱势群体越助越弱的怪现象。民国前期,湖南政局动荡,政府权威低下,军政长官走马灯似地变换,而对共和怀揣希望的绅民则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救灾济贫、公益兴学等各个方面都有社会力量的参与,慈善事业气象万千,出现历史上民办慈善的黄金时期。
四、助推“民办与官助”慈善机制形成的现实意义
我們研究慈善的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更科学更有序地发展,让更多的人有尊严地幸福地活着。从1912年到1937年间湖南民办与官办慈善各有特色的慈善发展轨迹可以看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情省情适应度、政府与民间力量博弈情况等都有关系,但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政府与民间力量的大小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弱。穿过历史的隧道,趟过岁月的长河,慈善发展到今天,更需要创新发展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著名慈善研究专家周秋光先生说:“中国慈善的发展转型,从古至今,是一个传承与再造的过程。”[2]民国前期慈善事业和当代慈善事业正好都处在慈善发展转型的两个关键点:民国前期湖南慈善事业处于传统慈善向近代慈善转型的关键时期,以政府为主、民间为辅的传统养济慈善事业向近代公益慈善事业转变;而当代慈善事业则处于近代慈善向现代慈善转型的关键时期,其“最突出的标志是慈善的民间性”[3]。两个转型既是再造,又有传承。事实上,当代慈善事业并不是在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建国30年后在政府的大力号召下迅速发展起来的。以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为起点,标志着慈善事业在我国重新蹒跚起步;以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为标志,预示着中华慈善开始全面复兴;这个时期所成立的慈善机构都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均由政府倡建,属于官办、半官办性质的社会福利与公益组织,而且发展迅猛,很有力量,令人欢欣鼓舞,突显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一直到14年后,这个局面开始改变。2008年是中华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接连的大灾大难,激发国人的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热情,并让世界为之震惊,国内个人捐赠的数量首次超过企业,当年捐赠总额为107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个人捐款达458亿元,首次超过大陆地区企业捐赠(388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2008年被新闻媒体称为中国慈善元年,“全民慈善”出现,慈善的民间性在中国觉醒,开始向现代慈善事业转型,这次转型的关键点是对“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考验”、“官助的定位可以理解为——为慈善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对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给予税收方面的减免和优惠,为慈善融资提供便利”[4]。在专访中,周秋光睿智地论定。慈善回归民间,其本身的规范化就刻不容缓。民国前期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今天无数的慈善事件都给了我们当头棒喝,慈善必须走“民营化(非政府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之路”[5]。历史告诉我们,走“民办与官助”之路是当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科学选择。
社会发展到今天,慈善在社会和谐、思想稳定、人民生活幸福方面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引起的关注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已经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慈善基本法已于本年9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重温民国前期慈善事业发展的辉煌历程,鉴古资今,扬长避短,很有裨益。
参考文献:
[1]禹舜.湖南大辞典[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629.
[2][3][4]周秋光,林延光.传承与再造:中国慈善发展转型的历史与现实[J].齐鲁学刊,2014(2):82、85、86.
[5]虞新岗,肖应林,周秋光:慈善发展重在形成民办与官助的合力[N].长沙晚报,2016-1-1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慈善通史”(项目批准号11&ZD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