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
摘要:从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由来、进展和角力双方出发,进而分析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解决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四种途径,为完善跨境审计监管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跨境审计监管;中国概念股;监管冲突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24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快,全球资本市场更加成熟和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国上市融资。但是,国际审计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为跨国上市企业财务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从2010年开始,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因涉嫌造假遭到美国监管机构的调查和诉讼,造成中国概念股诚信危机,暴露出跨境审计监管的不足所导致的巨大问题。近年来,美国监管机构以配合调查为由,向“四大”中国所等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索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在遭到“四大”中国所以违反中国法律为由拒绝后便起诉“四大”中国所,由此导致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发生。
1中美跨境审计监管问题概述
1.1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由来
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源于中概股遭遇集体做空。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发达,上市条件宽松,所以吸引了大量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从2010年6月开始,浑水、香橼等做空机构以财务造假为由,做空“中概股”,导致了“中概股”危机。截至2012年底,在美国的纽交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三处主板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共有280家左右,其中因财务造假、破产、未满足上市条件等原因退市的就有45家,有多家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辞职或曝光其审计对象的财务造假问题。在此背景下,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于2010年7月开始,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调查,并对多家中国公司提起诉讼。为了搜集涉嫌财务造假公司的相关资料,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四大”中国所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而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由此导致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发生。
1.2中美跨境审计监管问题的相关进程
中美就跨境审计监管问题的接触可以追溯到2007年,从2007年开始,PCAOB就开始和中国证券监管层对跨境审计监管问题进行讨论。中美两国就跨境审计监管问题所发生的冲突和磋商如表1所示。
2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原因
2.1两国相关法律存在冲突
根据美国《萨班斯法案》第106节的规定,所有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在PCAOB注册,同时要接受PCAOB的监管,必须按照规定向其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四大”中国所)如果要将工作底稿提供给境外机构或个人,就必须通过中国官方部门的批准间接向境外提供工作底稿,因此包括“四大”中国所在内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拒绝向PCAOB直接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由此导致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发生。
2.2美国跨境监管方式侵犯中国主权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中美跨境审计监管的冲突正是中美国家主权冲突在金融领域的体现,是美国法律规定的跨境监管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从中美在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进展来看,中国在跨境审计监管方面始终与美国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如与美方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配合美方的监管而向美方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但是,美方在向“四大”中国所等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索要审计工作底稿被拒后暂停“四大”中国所对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而不是通过中国证监会等政府机构进行友好的沟通与合作,充分体现了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萨班斯法案》第106条便是美国“长臂管辖”原则的又一典型应用,使中概股基于语言、法律、商业环境及审计成本考量下对中国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自然选择”,演变为美国证券法律对中国事务所实施域外管辖的正当解释。这是美国霸权主义在监管领域的延伸,是对我国主权的侵犯,我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而对美国的监管方式表示反对的做法与美国的监管意愿相违背,导致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发生和不断升级。
2.3中美两国监管责任不对等
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开放程度不同,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且完全对外开放,仅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就有五百多家。而中国资本市场尚未推出国际版,目前还没有任何外国公司在中国挂牌上市,因此中美两国在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责任并不对等。美方对中国概念股的审计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对于跨境审计监管的需求非常强烈,而中方没有监管外国上市公司的需求,对境外中国概念股与审计师行为也没有直接的监督责任,但为了维护中国概念股及审计师的声誉,中国监管机构会适当采取一定的行为来配合境外监管层,但不会耗费太多成本。从当前两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美跨境审计监管问题实际上是美国单方面将监管权限扩展到中国,从而削弱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而中国政府一方面为了保留自己的监管权力,保证日后的谈判砝码;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中国概念股及审计师的声誉,降低美国政府的制裁措施带来的损失,只会采取合作的方式,而非美方想要的完全让渡监管权,从而双方的冲突不可避免。
3解决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途径
3.1确定趋同的跨境审计监管标准
统一的跨境审计监管标准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还可以增加彼此之间的监管信任,从而为消除中美两国间的监管分歧,实现等效监管铺平道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使用同一套会计、审计准则是大势所趋。我国一直在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而努力,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中国审计准则,便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之后积极保持与国际准则的修订保持同步。而美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进程非常缓慢,美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一直试图影响和控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而达到控制性趋同,在审计准则方面,PCAOB并沒有实现本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明确计划。美国如果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会给两国跨境审计监管的合作带来实质性进展,为实现两国等效监管奠定基础。
3.2进一步完善两国跨境审计监管法律规范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目前并没有其他国家的公司在中国上市,只有中国公司在国外上市和注册,因此中国在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很不健全,监管措施相对缺乏。这种监管漏洞为境外上市中国公司的财务舞弊埋下隐患,进而加剧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的冲突。因此中国应该完善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公司和境外执业审计师的监管,从而减少财务舞弊现象的发生,缓和中美跨境审计监管的冲突。当然,美国方面也应完善自己的监管法规,限制自己的监管权限,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合作,而不是将监管之手延伸到其他国家,形成“长臂管辖”,这样才能缓解跨境审计监管的冲突。
3.3积极推动对话机制,加强相互沟通合作
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由于涉及到两国法律和主权的冲突,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因此加强两国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国对话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两国监管冲突,进而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从中美双方将近5年的接触来看,沟通对促进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双方在加强双方会计合作,强化人员交流,积极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协调双方在国际財务报告准则中的立场等方面,达成了许多共识。本文认为,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应建立常态化的对话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对于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时交换观点,交流监管经验和监管理念。一方面,美国应该放弃长期坚持的单边规定和单边监管,认同以观察的方式来了解中国的监管过程;另一方面,中国也应积极到美国去观察他们的监管过程,充分了解他们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找出两国之间存在的差异,改善并提高国内的监管水平。
3.4积极推进国际性审计监管合作组织的建立
积极推进国际性审计监管合作组织的建立是解决跨境审计监管冲突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国际审计领域也存在一些国际性组织,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独立审计监管机构国际论坛(IFIAR)、国际证券
监管委员会(IOSCO)。但是这些国际组织主要集中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协调方面,并未涉及到跨境审计监管方面的实质性工作,且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监管合作。因此,必须建立起全球性的跨境审计监管国际合作组织,为国家间的谈判提供流程和制度支持,为监管工作制定相关规则和方法,为各国审计监管机构提供技术帮助,针对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进行协商和调解等。并且,所建立的国际合作组织应当具有权威性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使其发布的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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