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慧慧
摘要:2015年,广州市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通过验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也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宏观政策红利,据此,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进行分析,为其他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广州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20
1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外贸的转型升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发展。2014年我国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达4492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1290亿元,同比增长60%,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3202亿元,同比增长40%。自2013年9月广州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城市以来,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市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5亿元扶持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发展,其中安排专项资金3320万元用于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3.1亿元,2015年1-10月,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65.4亿元(含直购进口),同比增长9.2倍,规模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列第一。全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777家,其中电商企业630家、物流企业112家、支付企业35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或在建跨境电商园区(不含电子商务园区)11个,已有超500家企业进驻。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除得益于传统外贸产业优势外,还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红利。以下从政府宏观规划、质检政策、通关政策、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对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做出解读和浅析。
2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浅析
2.1政府宏观规划政策
2014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在南沙港区(龙穴)规划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2015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對广州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功能优化方案,东部片区的广州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要加快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广州保税区积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集中区”,加快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位于南部片区的广州南沙港保税港区要发挥海港优势,以港口和口岸服务为建设重点,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5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将互联网+跨境贸易列为重点任务,指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2016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指出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主要措施有: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类建设海港型和空港型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园区;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健全进出口商品供应链管理;大力推进监管体系、通关流程、检验检疫流程、金融服务、财税政策等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政府的这些宏观规划政策,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启动、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和规划,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各项政策的指导下,广州市2014年重点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开展B2C一般贸易出口、B2C保税进出口、B2B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分两批认定46家试点企业,包括平台企业、物流及综合服务企业、支付企业和仓储企业,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广州市共有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5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总面积18.84平方公里,是国内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最丰富、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保税港区成为广州跨境电商产业的主要集聚区,跨境电商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叠加,极大发挥和丰富了广州保税物流体系的政策优势和内涵。目前广州已经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保税进口、直邮进口三类业务,流程已基本成熟,保税出口业务也进行了试点。
2.2质检政策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其进出口商品的备案相关事宜,《规范》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的备案信息。《规范》提出了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管理模式。即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及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商产品的,无需再次备案。此外,还对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种类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签订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这项《规范》的出台,使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产品生产,上架到销售环节都有了明确的质量管理依据,解决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品质问题时无法追溯的制度缺陷。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效率,避免了重复备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能够约束企业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3通关政策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政策的一系列改革。
201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第12号公告是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早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告,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这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列入海关监管,开始了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方式的阳光化路程。此后,海关总署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并于2014年7月1日率先在东莞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了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和平台的高效对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便利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201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第56号公告的重点内容是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提交《货物清单》,个人提交《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报关前要先在海关注册登记,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进行海关备案,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要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系统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清单和明细单等数据。第5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产品的进出境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方法,也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第57号公告是对12号公告的补充,“9610”监管方式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1210”则正好补充了这一点,57号公告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监管方式更加完善,扩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
2016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进行监管,提出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及出口商品通关中的具体申报要求,通关单据,税收征管方式,物流监控方法及退货管理,这些管理的实现均依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来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该项公告的实施,也同时宣告了2014年第56号公告的废止,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完成了从“清单核放”到通关服务平台监管方式的转变,是跨境电子商务在监管方式上的创新,极大提高了监管的范围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6年6月广州海关发布2016年6号关于全面启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信息化系统”的通告,要求在广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含网购保税和直购进口)的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统一版系统切换工作。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一系列监管代码的增列,从制度上保证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更强调时效性,海关通关服务平台的建设、启用和实施也使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更具效率。
2.4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2016]18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税收做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征税商品适用于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4月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十一部门发布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紧接着十三部门又在同月联合发布了2016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前后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布,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
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取得迅速的发展,与国家、地方等各级部门的政策部署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合理的区域规划布局,持续的资金投入,高效的平台建设,省市的政策联动是促进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其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可以在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下参照广州的政策经验进行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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