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的新解释

2017-02-14 09:25孟会君蔡迎旗
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教职工幼儿园

孟会君+++蔡迎旗

【摘要】教育部今年3月新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解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提出同质性要求,强调教职工具有的共同特点;提出异质性要求,关注教职工的不同专业发展;注重教职工相互间的交互作用,提倡将幼儿园建设成为合作学习型组织;关注群体效应,强调要形成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的合力。

【关键词】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职工; 新阐释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9-0019-04

今年3月,教育部新颁布实施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1〕新《规程》不仅对幼儿园教职工提出了群体性要求,也对教职工的个体性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与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老《规程》)相比,新《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解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出同质性要求,指出了教职工应具有的共同特点

幼儿园应将全体教职工的发展纳入到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中来,从壮大师资力量和提升职工素质两个方面着手提高幼儿园师资水平。

(一)配足配齐教职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指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新《规程》则指出,应“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强调师德建设

要使幼儿园教师具有促进自己专业发展的意识,首先要让幼儿园教师对其所从事的职业的社会价值以及促进自己专业发展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进而产生职业的责任感和专业发展的使命感。这其中,师德建设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幼儿园教师只有具备了高尚的师德,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3〕

新《规程》强调师德建设,将师德视为幼儿园教职工重要的职业素养。

二、提出异质性要求,关注教职工的不同专业发展

提高幼儿园师资水平,不仅要关注幼儿园教职工的数量与质量,还需关注幼儿园每位教职工不同的专业发展。对教职工提出不同的要求,并为其制定个性化的专业学习与专业成长计划,这是帮助教职工在获得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促进自身个性化发展的需要。

(一)提高幼儿园教职工准入门槛

新《规程》从提升幼儿园教职工学历层次、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园领导准入标准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提升幼儿园教职工学历层次

新《规程》规定,园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这与老《规程》确定的只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即可担任园长的标准相比,要求有所提高。对保育员学历层次的要求则由原来的“初中毕业以上学历”调整至“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学历层次标准的提高,为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发展打下基础。

2.要求幼儿园教职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幼儿园教职工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新《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园长首先应是一名教育者,因此园长也应获得《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教师资格认证,从而有利于改变以往幼儿园“外行管内行”的现象。又如,新《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幼儿园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对幼儿园教职工均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为规范幼儿园各部门工作,促进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化发展以及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专业保障。

3.严格执行园领导准入标准

新《规程》明确规定,园长须“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这比原来的“幼儿园园长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的规定要求更明确。此外,新《规程》提出,园长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即园长肩负园所发展的管理职责,兼具教育者、领导者、管理者三重身份。

(二)关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

1.外部支持

保障和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是幼儿园管理者需要认真考虑的现实问题。〔4〕新《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应为教职工的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即要为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外部力量的支持,并形成长效机制。

2.内部驱动

参加专业学习是幼儿园教职工获得专业成长的前提。相比老《规程》,新《规程》就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增加了一条:幼儿园教师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这对敦促幼儿园教师成为自己专业发展的主体,唤醒其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的内驱动力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三、注重教职工相互间的交互作用,提倡将幼儿园建设成为合作学习型组织

幼儿园教职工之间平等、共生关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幼儿园合作学习型组织的建立,更有利于每位教职工的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新《规程》就以下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促进幼儿园教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从而将幼儿园建设成为合作学习型组织。

(一)转变幼儿园教师的角色

幼儿园教师不是“被领导”者,而是自主学习、主动研究、自我反思的主体。新《规程》在老《规程》提出的要求幼儿园教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取消了老《规程》中的“定期向园长汇报”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从他评到自评的转变,促使幼儿园教师从被动接受与被领导走向主动学习与主动实践。此外,新《规程》将幼儿园教师的自我总结评估放在了“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的前面,从中可以看出,新《规程》更强调幼儿园教师的自主学习、主动研究、自我反思能力的提升,力求转变幼儿园教师的角色定位,这也是幼儿园民主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赋予幼儿园教师更多权利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师工作的正常开展,幼儿园领导必须对幼儿园教师进行有效授权,以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自我效能感,促使幼儿园教师产生新的活力。〔5〕

1.自主权利

保障幼儿园教师开展教育实践的自主权利,是激发幼儿园教师创造性的重要前提。新《规程》将以往“完成教育任务”的表述改为“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这一表述上的转变,意味着幼儿园教师从以往的被动完成工作任务变为主动组织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工作自主权,并且教育保育工作的内涵也得以明确。

2.赋权增能

丰富幼儿园教师教育职责的内涵,让其拥有更多的专业职权,可充分发挥他们的教育智慧与创造力,从而实现良好的专业发展。新《规程》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职权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等,从而保障了幼儿园教师自主开展教育实践的权利。

(三)幼儿园教职工之间互助合作

新《规程》从多个方面强调了幼儿园教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以促进幼儿园教职工的共同发展。例如,园长要“为幼儿园教职工的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等;幼儿园教师要“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保育员要“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卫生保健人员、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等;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要“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等。〔6〕

四、关注群体效应,形成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的合力

新《规程》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幼儿园的群体效应作出了解释,力求促进幼儿园教职工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合力的形成。

(一)唤醒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共同愿景

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是幼儿园教育的根本,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愿景和终极目标。新《规程》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要求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为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帮助。

新《规程》总则第一条增加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表述,并指出,“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7〕等内容,从而对维护幼儿身心健康作出了较详细的说明,提出了较明确的要求。新《规程》还明确提出,“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以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家园合作

家长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资源。家园沟通顺畅与否关系到家园双方是否能形成正向的“教育合力”,因为只有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既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又能促进父母的发展,还能促进教师的专业学习与专业发展,从而形成幼儿、教师、家长三赢的局面。〔8〕

1.教育家长

幼儿园具有教育幼儿与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新《规程》在总则中提出,“与家长合作的同时,为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这与老《规程》所提的“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的表述相比,“科学育儿”理念更突出,更强调今天的幼儿园已经不是社会福利性机构,更是教育机构,从而促进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理解、认可,实现家园共育。

2.家园配合

新《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要组织和指导开展家长工作,幼儿园教师要与家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要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等。〔9〕家长委员会也不再只是“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而是要“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等。〔10〕家园合作由单向的信息传输,变成双向的交流沟通,以促使幼儿园与家长开展良好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幼儿教育。

参考文献:

〔1〕〔6〕〔7〕〔9〕〔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EB/OL〕.〔2016-04-13〕.http://www.moe.edu.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EB/OL〕.〔2016-04-12〕.http://www.gov.cn.

〔3〕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4〕吴振东.论有效提高幼儿教师学习质量的管理方法及其制度建设〔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6).

〔5〕史文秀.专业发展取向下的幼儿教师学习共同体的构建〔J〕.教育探索,2013,(9).

〔8〕李生兰.父母与教师合作共育的价值〔J〕.家庭教育,20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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