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公证危机看中国公证的现状

2017-02-13 17:39王文昊
山东青年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发展机遇危机

王文昊

摘要:2015年下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公证行业开始面临重大危机,继承公证作为公证行业的支柱产品开始出现动摇,公证业界对此探索试行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遗嘱保管等多种方式试图弥补化解。本文通过继承公证这一公证支柱产品的发展现状和危机,剖析公证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并对中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机遇和思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继承公证;公证行业;危机;发展机遇

去年年初,一次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事项是否应当开展推广的公证界讨论在全国公证行业中进行了大规模的理论探讨。随之,各地公证协会通过对小额存款继承公证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试点开展。然而就在这之前的几个月前,公证负面新闻时有发生,业界专家还在屡屡告诫大家重视继承公证,屡屡提醒大家:继承公证是中国公证行业的支柱,决不可掉以轻心,捍卫继承公证就是捍卫中国公证的传统和未来。其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却促使司法部废止了91年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的通知文件,继承公证再次成为社会和法学界诟病的对象,遗产继承究竟该不该公证在法学界和实践中变得摇摆不定,继承公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继承公证所面临的危机已经成为中国公证行业心头的大山。

公证领域的从业人员都知道,继承公证是所有公证事项中最复杂、难度最高、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它涉及到整个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从物权领域到债权领域,从民事法律事实到民事法律行为,从恋爱交往到婚姻家庭,从生活教育到赡养抚养。其次,继承公证的当事人与其他许多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不同,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范围,一个不慎就会遗漏当事人并直接导致侵害该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我们很多老资格的公证员都会有一种感受甚至是哀叹,继承公证为何如此之难,哪怕是谨小慎微、步步为营,穷尽一切办法调查核实,出证之后,同样是内心忐忑。

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继承公证才会如此多的被广泛的接受和使用。继承公证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继承法颁布以来,几代公证人胼手胝足、一砖一瓦的奋斗、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她也促进了我们公证人不断的自我发展、自我进步。因为她和我们的社会是如此的紧密联系,和我们的百姓群众是如此的息息相。

继承公证之所以撑起了中国公证的这一方天地,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传下来的“公家人”和“公权力”思想,公证行业这些年无论开展什么新业务,其主导的思维似乎主要都是从政府、从大型国企中去找、去要。大多数公证处依旧存在坐堂办证的思维模式,发生纠纷不是积极参与法庭诉讼,而是尽可能息事宁人赔偿了事。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在遭到侵权之后,不是去找实际侵权人而是去找公证机构。我们的思维除了公证书还是公证书,不知听到多少资深公证员在讲课时屡屡说道“我们的产品是公证书和公信力”,为什么我们的产品不能是法律意见,不能是除公证书之外的证据链条呢?

和丧失一些公证业务事项相比较,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地位和形象的缺失和沦落才是我从事这些年公证工作最大的担忧和悲哀。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地?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应当是机制上的落后,从机构性质上来说,现在有的公证机构是行政性质,有的是事业单位性质,也有的是合伙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机构又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等。这就导致了公证法虽然规定了公证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但却依旧无法定义公证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以哪一种角色参与到哪一种法律体系中来。

性质不明也导致在公证行为出现各种问题的情形下,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出现各种偏差,有的地方用行政法律规范公证机构、人员和行为,有的地方用民事规范,甚至用刑事法律进行约束。这种性质不明也导致了社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识不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约束、保护、责权明细在立法上也仅仅能够体现在《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具体证据规则、操作规范、责权划分等方面仍然存在大量的空白。

在公证行业内部,长期以来的计划时代的优越性和地位,同样又导致公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公证员仅仅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任命。有的地方公证人员自始至终抱着以往的机关心态从事公证职业,时有发生的人情证、关系证其实不在少数。长期如此,必然导致公证机构及人员法律素质大幅度下降,其展现出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理论功底也必然大打折扣。不少公证人畏惧冲击、矛盾较强的诉讼行为,害怕无端的舆论纷争,使得现代公证人的身影在法治领域的关键场合绝少出现,也就错失了大量宣传自身、展示自我、弘扬公证法治理念的绝好机会。

危机之下,要么选择继续依着旧有的思路继续麻木,逐步被排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体系,沉坷在社会大势的潮流之下;要么绝境中破茧重生,强化自身素质,敢于作法治社会的前台角色,有能力成为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从重重阻碍中杀出一条生路。

首先是机制改革迫在眉睫,不改就真的只有死路一条。公证行业、机构性质、人员性质必须统一,一些落后地区的公证机构其实已经是踯躅不前,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状,被淘汰掉其实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公证机构改革其实更加应当推向市场,公证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也只有作为民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才能完全真正参与到这个领域当中。对于少数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逐利行为本质上是违法违规行为,是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来防范和规制的,这和公证服务市场主体地位其实根本不是一回事。

推向法律服务市场,核心点在于竞争。这就和市场经济是鼓励良性竞争是一回事。提升竞争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更优质的法律服务选择,本就是我们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之一。不动产继承登记不再强制要求公证,本身就是给群众更多的选择权利,而正是因为诸如此多的问题,使得这一次的立法层面的选择,将公证这个行业机制彻底的给抛开。

传统公证行业较多的涉及到民生相关的事宜,在过去的那段计划时代也确实为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普通群众的一般事务提供了相当有价值的帮助,尤其是在风险防范、司法和行政效率上提供了较多协助工作。但是随着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部门的职权和功能在中央和民众心目中必将由过去管理部门、权力部门转变为服务部门,其行为模式也必将从过去的行政、领导指示转变为法治政府。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的各项举措更是印证了这一趋势。法律人应当与时偕行,尤其是对时代发展趋势更应当充分认识,用所学所长服务于、运用于时代。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关乎基本民生的事宜必将由政府部门通过服务的方式来承担,而实践当中,不动产继承登记等之前的公证事项显然属于其中的基本民生事宜,一昧的强调继承公证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在这样一种趋势之下,公证行业只有在改革的前提下,勇敢从幕后走向台前,强化自身在法律领域的参与,增强我们的存在度和必要性。深化改革,参与竞争,这是我们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也唯有如此,才能让中国公证的事业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

而作为我们公证员个体,也必须要放下身段,去除过去那种在群众心目中刻板、机械的形象,积极地参与到法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去。过去我们的一位前辈说过“律师不能出证,公证员不能出庭”,这句话其实精辟的指明了我们公证人在法治领域的角色和定义,在法律这个大的框架之内,我们其实什么都可以做。除了公证书这一样产品,我们同样可以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我们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可以监督指导合同签订、可以对实践行为进行保全、甚至可以参与调解、和解,在我们的主持下订立相关协议。然而这也必然要求我们比其他法律职业人更加专业和精准,公证人也应当是法律专家、证据专家、经济和社会的专家。总而言之,公证人应当尽可能多地出现在公众社会的法治视野当中,展示我们自身的专业水准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让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真心实意、心甘情愿的选择公证服务。

温室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唯有千锤百炼,才能赢得竞争的有力位置。公证事业应当在中国法治的建设中体现出自己的价值,也应当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拥有一席之位。只要我们齐心协力,转变思维,开拓视野,克难攻坚,公证事业的领域与空间其实可以非常广阔,而笔者本人,也期待着与各位共同见证公证事业的振兴与崛起。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公证处,湖北 黄石 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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