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广告奖状:教育理应守住清高

2017-02-13 14:07晋钧
教育 2016年29期
关键词:教育者商家家长

晋钧

据网友爆料,今年6月,山东滨州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下发的奖状背面竟带有广告,引发众多学生、家长不满。多张网传图片显示,在该校颁发奖状的背后,整面都是某电子产品商家的广告,有门店地址、电话、产品推介等广告内容,并称学生凭此奖状可领一份精美礼品。针对此事,滨州市教育局日前通报称,涉事学校考虑到大部分奖状都贴在墙上,只有正面展示于人,遂答应与商家合作。目前,该局已责令涉事学校进行整改。(7月12日新华网)

无独有偶,几年前,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一所小学就曾曝出过类似事件,在该校发给小学生的奖状上被“植入”广告,且正面和背面都有广告信息,被网友吐槽为“广告奖状”“宣传单”,当时亦引发了社会热议。

在中国教育投入早已进入4%时代的当下,学校真穷得连印刷奖状的钱都没有吗?学校真的需要广告商来赞助奖状吗?

市场经济下,商家依托广告抢占先机、赢得市场,商业广告自然无孔不入。站在该商家的角度,学生及其家长当然是其最大的潜在客户群、消费群,对其而言,“捆绑”学生奖状直击目标人群,无疑是一次成功的“精准营销”,这种“全新”的广告模式既提高了广告造势的效率,也节省了二次营销的成本与资源,可谓“一石二鸟”;而站在校方的立场,由商家免费设计印刷奖状,广告也只在奖状背面,一来节省了办学经费,二来企业助学活动也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这些观点在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解释中多有显现。表面上,好像能解释得通,似乎不是多大的问题,但事实上却不然,如此行为可谓问题多多。

首先,学校和商家的这种合作行为是公然违法。于2015年9月起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显然,学生奖状上印刷企业广告是夹带“私货”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条款,不仅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且是违法行为。法律之所以如此做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教育是崇高的,容不得丝毫利欲熏心与利益侵染。不管商家以何形式在基础教育校园做宣传推广,都是有违法规的行为。

其次,此类合作有违教育的公益性,损害学校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教育绝不是商品,尤其是公立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其所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而非商品。一切把学校资源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和形式,都破坏了教育所确立的价值基石,损害了教育自身固有的公益意义,是极具腐蚀性的教育乱象。“广告奖状”进入校园,不管是从道德底线还是从社会责任出发,都隐藏着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与危害。一方面,可能误导学生及其家长盲从迷信一些教育产品,进而导致冲动性消费;另一方面,“广告奖状”还可能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理伤害,糟蹋孩子的付出与努力,这恐怕是当初“校商合作”时,校方所忽视与遗漏的最为重要的方面。

再有,这种合作极大贬低了奖状本身的精神激励意义。广告植入奖状,对获奖学生而言有百弊无一利。应该明确,奖状是对学生的一种精神奖励,不仅意味着对学生过去付出努力的肯定与赞赏,而且也可激发和鼓励学生未来学习的进取心。珍藏奖状,是许多学生与家长的美好记忆,然而,当接过那张植入整版商业广告的奖状,还能高兴与美好吗?事实上,这种向学生灌输商品功能与消费理念的“广告奖状”,除了减弱奖状本身的精神激励意义,必然会引发学生和家长的种种不满。

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活动,教育者不一定非要面对面地向受教育者传递信息,而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媒介,甚至通过他人进行。这个他人,不一定是教育者,因为教育者是以改变他人的观念、素质、能力为目的而传递信息的。凡是接到其信息,甚至是其传递意向的人也是其教育对象。

教育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是有尊严的,这种尊严是一种来自于骨髓和灵魂里不媚俗的清高。

人们常说,孩子是一张白纸,你要在上面书写什么、画上什么,最后他们就成了什么。印度诗人泰戈尔说:“鸟的翅膀一旦系上了黄金,就永远也不能飞翔。”如果连奖状都沦为了市场的奴隶,沾上了铜臭,那培养孩子高尚的道德情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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