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海口市中院召开
本刊讯(记者/夏阳 余庆鹏) 为科学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在海南省法院精准落地,全面提高审判质效,2017年8月11日,海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会上,海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文平就如何完善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及做法进行了交流。陈文平指出,自2015年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海口市两级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司法体制改革放权后,由于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等因素,院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管理、少数法官任性等问题也开始逐渐突显,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或案件质量下降,极大的影响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
为有效解决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弱化问题,海口中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努力在“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有力地促进审判质效的整体提升。
陈文平表示,相关制度出台后,海口中院党组坚持“严”字当头、“实”字落地,明确落实制度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发挥院庭长和审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院庭长依法正确履职意识、对分管部门案件的宏观把控、办理重大案件常态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核心作用、经常性庭审巡查机制以及在法官绩效考评和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话语权,确保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取得实效。此外,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建立院党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和定期召开座谈会制度,发挥院庭长作为党员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从严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保障。
本刊讯(见习记者/施建兵 通讯员/何籽幸) 自2016年11月海南省开展禁毒三年大会战以来,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力,采取全方位措施,接连查办了多宗涉毒案件,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平安洋浦、法治洋浦建设作出积极贡献。2017年7月24日,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开的禁毒工作表彰大会上,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禁毒工作得到充分肯定,该院侦监局获“全区禁毒三年大会战第一阶段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名干警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2017年3月24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了一起“零口供”贩毒案。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并无两名犯罪嫌疑人承认贩毒的口供笔录,其他物证、人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较薄弱。为了补强证据,办案检察官从外围问题着手,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其前后回答存在矛盾,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确存在犯罪事实,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办案检察官找到了关键证人证言。然而,两名犯罪嫌疑人仍狡辩,拒不承认。随后,办案检察官认真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办案风险评估,认为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自大会战开始至今年7月中旬,该院批捕涉毒案件12件15人,起诉16件17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涉毒案件从严、从快,涉毒案件批捕时间平均为3.5天,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同时,该院密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加强立案监督,对重大疑难的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证据收集固定,确保证据合法、规范、完整。此外,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检察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办理的涉毒犯罪重大典型案件,广泛宣传毒品危害性,增强洋浦区内群众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本刊讯(记者/江阳生 通讯员/谢斌 吴航帆) 2017年8月1日晚上八时许,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追逃工作专班在十堰丹江口市将贪污公款1100多万元后携款潜逃长达19年之久的逃犯张某抓捕归案。该逃犯的成功抓获,不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同时也为该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1998年2月18日晚,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浠水县邮电局报案称,该局竹瓦支局局长张某(男,1967年生)已离岗失踪多天,有重大贪污公款嫌疑。当年2月19日,该院对张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利用“头大尾小”的方式,贪污公款1125万余元后携款潜逃,去向不明。
2016年12月份以来,该院按照省、市、县纪委有关追逃工作的部署,在追逃专班组组长、新任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敏的亲自指挥下,追逃专班在进一步加大线索摸排、劝返等追逃工作力度的基础上,还充分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让执法办案插上“科技翅膀”,使追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7年8月1日晚上6点半,终于追踪到张某的行踪,得知张某正在十堰市丹江口境内。追逃专班连夜赶到丹江口,在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配合下,于当晚8点10分在丹江口市一个路口将张某抓捕归案。随后,追逃专班将其押送到十堰市公安局进行初步审讯。8月2日凌晨3点多,追逃专班将张某带回浠水县检察院办案区,进行进一步审讯。
至此,携带巨额公款潜逃19年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正式落入法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刊讯(记者/郭涛)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的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解释》明确,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上述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解释》强调,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刊讯(记者/徐广忠) 最高法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要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意见提出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非法集资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意见对此提出,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人民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