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中社会权力的经济来源分析

2017-02-10 19:07郑芳欧阳康
理论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网络国家治理

郑芳+欧阳康

摘要:厘清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迫切需要解决的中心课题,其基础前提是对这三方主体的理性认识。一直以来,国家权力在中国文化中就是一个核心词,不乏研究者;个人权力在中西方文化的碰撞中是一个主题词,自然关注颇多;唯有社会权力,不仅被忽视,甚至其存在都被质疑。本文从社会内部成员、国家和其他社会共同体的立场出发,以经济利益为视角,探讨论述社会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对社会权力问题研究有一个稳固、正确的出发点。

关键词:社会权力;社会网络;经济来源;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1-0064-06

国家治理研究围绕着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个核心命题展开,而权力又是政治学毫无疑义的中心,因此研究国家与社会、个体各自的权力内涵、作用、边界等就成为重要方向。然而,学界对国家权力、个体权力的研究都比较充分,而社会权力却没有得到相应重视,连社会权力存在的合理性都备受质疑。譬如:个体为什么会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放弃某些自由,而组成社会,服从社会权力呢?如果说人是群体的动物,群居生活的习惯和物质上、精神上的依赖,让人愿意为了融入群体而服从某些与个人意愿相悖的群体指令,那么,在已经有了国家大共同体之后,个体为什么还是需要各种小共同体的身份,服从各种形式社会的行为控制呢?其实,对这些质疑的回答,也就是要阐释社会权力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奥妙所在。

回答上述问题,首要的是搞清楚其经济根源。马克思主义坚持历史的唯物论,强调物质的基础性、前提性作用,任何事情的动机都能在物质上找到全部或部分的本源。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因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社会权力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的群体性行为的结果,既然是人的行为,其中也就必然有着深刻的物质利益的原因。

一、服从社会权力,参与社会网络,能减小交易成本、增加收益

1.生产者从社会网络的信息交互中获益。当今时代经济生活的分工合作特点日益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不可逆转的主要物质生产方式,这决定了作为生产者的个人总是处在生产中的某一环节,不同部件的生产部门,或者是流水线上单个部件的不同生产车间。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单个生产者就必须与其他环节有效连接,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人形成经济交往的网络,不断调适自己在经济社会中的位置,获取最大可能的利益分配。中央电视台2006~2015年经济数据大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认为影响自主创业是否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人脉关系,选择比例达到了47.5%。调查数据充分说明了生产方建立或参与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性。

对于后来者而言,也只有加入到已经形成的经济社会网络中,才能分享到因生产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边际生产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的集合效应。其实,这从中国为什么要历尽千辛万苦仍不改初衷坚决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例就可以充分说明。担任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首席代表的龙永图曾经这样阐述这个道理,他说:“如果我们只是一般性参加世界经济,那不遵守世界规则也可以,就像担着菜篮卖小菜的那种小贩,尽管市场就在那里,你也可以不进入市场,可以不遵守工商部门的规则,看到工商管理干部来了就赶快跑。但如果要进入世界经济的主流,想把生意做大,你就要进入市场,要成为市场中有头有脸的人物,就得在市场里建一个铺面,就得遵守市场的规则,甚至还得与工商部门建立好的关系。而且这个时候你不按照市场规则办事也不行,跑也跑不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3]平常生活中,同类产品销售商扎堆现象的普遍化,就是因为无论消费者接收到的是哪一个商品销售商的信息,在消费者不满意再次寻找中意产品的过程中,其余销售商就有可能将自己的信息搭便车,更精准、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地传递给消费者。可见,同行也可以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同业平行经济联系网络。

当然,生产者既是处于生产者同业社会网络中的个体,也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交叉经济联系网络中的一环,而后者正是生产成为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所在。生产者能够建立或加入到越多的生产者—消费者二维网络中,就意味着生产者的信息能够被愈加广泛的受众所接收到,自己的劳动转换成被社会所认可的价值以金钱形式表现出来的几率就越大。

所以,作为生产者的个体,加入到更多更大的社会网络中,将为自己创造出更多的交易机会。

2.消费者从社会网络的信息交互中获益。消费者从经济生活中的获益多少,取决于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量的大小。首先,消费者可以从参与到消费者与消费者组成的平行网络中,获取网络介质所传递的不同的消费体验,以资借鉴;也可以获取对消费结果所带来正面或负面情绪的同理心或同情心,得到诸多的信息共享和行为帮助。其次,消费者还可以从消费者与生产者构成的交叉社会网络关系中,得到必要的信息。例如,消费者既可以持续从某一生产者处获取这一生产者自有商品的信息,也可以将不同生产者的信息加以比较,从而为购买行为积累有效信息支撑。

信息的交互始终伴随着消费者购买行为选择的全过程,包括买前的预判断、购买的行为和买后的感受交流。当消费者参与的社会网络交往越多,他所能搜集到的相关信息量就越大,能得到的帮助理论上而言就会更多。为什么说是理论上呢?因为,信息量大时,有效信息可能更多,而干扰信息也可能更多,这就需要消费者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足够强大,要能够在纷繁芜杂的诸多信息群中精准地、充分地筛选出有效信息,并具有对信息的正确分析、处理、综合判断的能力。

尽管信息量增大的挑战需要消费者提高个体素质来应对,但是,通过扩大参与社会的网络化交往,消费者还是为自己争取到了优化行为选择的外在环境条件改善。

其实,无论是对于生产者还是对于消费者,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纽带产生和强化的过程。因为商品和劳务的买和卖在交易链条的两端,中间则是无数次的信息传递、信息交换。在信息传递中,有多少人介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知道双方信息的人是否恰好在其中,或者是双方信息交汇能够在多少手信息传递后达成。当个人加入到一定的社会中,他的交易信息就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被传递,使更多的人知道和关注,从而增加尽快找到对应信息的概率,减少成本,增加效益。

3.社会网络的加权能带来补偿性收益。当经济交易的双方力量不够对等、有失均衡时,弱势的一方更加需要一定的社会力量支持,来进行协商谈判。否则,弱势一方将牺牲掉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恰好,社会又容易自发地产生对弱者的同情和一定程度的维护。正如儒家文化所教导的,“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这其实也是出于一种社会成员潜意识的自我保护心理。因为,人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中都取得优势,当个体陷入弱势境地时,是最需要外界帮助的。推己及人,当全社会形成这样的社会心理后,自己也就有可能在最困难时获得外来的助力。于是,尽自己一份力,既是帮助别人,也是帮助以后可能陷入困难的自己。而从经济角度分析,对弱者的帮助带来的可能的边际收益会更大,因为对于本来就处于强势者而言,你对他的支持就如锦上添花可有可无无关大局,而弱者却会重视你雪中送炭的帮助,一旦渡过难关,自然大为感激。所以,从社会成员个体而言,他们愿意支持弱势者。而从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的角度来看,因为客观原因带来的强弱之分,如专业信息知识的不均衡持有带来交易双方的不平等,形成超额利润空间,需要社会的力量来加以限制,从而为公平交易预设平等的前提条件。否则,极度的不公平竞争必然带来交易双方的极端对立,进而形成社会的激烈冲突。

事实上,无论什么人,总不能确保自己在所有时间所有交易中都是强势的一方。既然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一时候成为弱势交易方,那么,当社会权力对行为的控制带来的损失量化后小于社会支持下谈判所能获取的经济收益时,人们出于经济理性自然就会选择接受社会权力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4.遵从社会权力才能维护社会网络的相对稳定可靠。既然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通过加入到社会网络中,获取交易利益,甚至可能获得补偿性收益,那么从经济角度讲,维护社会网络的稳定存续就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所在了。而认可、服从社会权力,则是维护社会网络稳定的必要条件。

社会网络的稳定,表现为社会网络原有秩序的有效传递。社会由不同的个体组成,自然不可能在所有的事情上都形成一致意见,个人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一旦这种选择事关社会的存续时,必须要求所有成员服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论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必须依照社会整体要求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事实上就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权力的遵从。这种遵从体现在成员用如下机制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社会网络所认可的、既成的社会整体利益达成机制,由社会结构中的权力持有方利用权力传导机制(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文化的方面,正向的奖励还是负向的惩罚方式)来对社会成员施加强制性影响,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作为社会整体意愿的化身)来行事。社会权力代表者——权力传导的经济、文化、社会手段——所有社会成员,这就是一个不可断裂的链条,其交错作用构成社会网络。要享受其中的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是权力传导环节中的某一发起方也可能是另一环节的权力作用末端,既传递也接受社会整体意愿代表方的行为约束,从而维持社会的存续发展。加入到社会之中,作为某一社会成员的身份选择就意味着对社会权力传导机制的认可和接受。只有这样,社会成员的行为才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件上,从整体和长期看来,社会整体的发展才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不只是在一个点上的短暂的个例的存在,而是一段较长时间的、可观测的普遍性的群的存在。

二、争取社会权力,维护社会网络,能倍增经济利益、扩大影响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对于所有经济生活参与者而言,加入到一定的社会网络中,能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回馈,而为了回馈的稳定、可预期,就需要服从社会权力,让渡一部分行为自由来维护社会网络,特别是对于经济生活中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参与方而言,可以从社会借力。那么,经济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竞争方,为什么会允许这种平衡力量的存在,而不利用自己拥有的更多资源来破坏社会网络消解社会权力呢?说到底,即使是竞争中的优胜方,也需要通过社会网络来巩固自己的利益和地位,甚至他还有更大的可能来掌握社会权力控制社会网络,从而赢得更多经济利益。

1.经济资源与社会权力正相关,资源占有者乐见社会权力的发展扩大。社会权力的形成和发挥作用有赖于各种联系纽带和传递通道,而纽带和通道的构建都离不开物质资源的基础。不说直接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小社会,即使是一些以公益理念集合起来的小社会,经济资源也是极为重要的基础的存在。例如,通过环保理念联系起来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维系这一社会存在的环保活动的开展,都有赖于经济资源这一物质基础。无数个不同的小社会组合成的大社会,自然也存在相互沟通协调、统一组织、奖优罚劣、扩张发展等方面的需要,这些都将带来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经济资源占有越多的社会成员就越有能力为社会的这些消耗买单。当然,这种买单的付出绝对不会是没有回报的,至少作为社会成员,这些人将对社会的组织和活动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在社会成员中容易形成更大的号召力,从而拥有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更有利位置。

以上是资源占有者为社会目的使用自己占有的资源后产生的影响,这其中的付出是很明显的。事实上,即使不付出,占有更多资源这个事实本身就能为资源占有优势方积累权力。一方面,经济生活的成功者本身更具备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得意之人的素质基础。经济生活要处理的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本质上是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例如:如何激励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何使交易对象接受己方的交易条件,诸如此类。经济生活的成功者必然在处理人和人的这些关系上,有着比较独特的长处。而社会生活本质上也是人和人的各种关系的经营,和经济生活对成功者的素质要求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点。另一方面,经济生活的成功能够使得优胜者增加社会权力执掌所需的强者光环。个体在必须选择一个领导者时,会本能地倾向于强者。那么强者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强者就是人们认为可以带领他们实现他们的愿望的人。物质愿望是一切愿望的基础,谁又会认为一个经济生活中的失败者能带领他们取得经济生活的成功呢?因此,按照常理可以得出以下推论:经济生活中的成功者,即经济资源占有的优势方,具有成为社会权力主导者的更大可能。另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往往是经济成功人士,于是社会对于经济成功会给予价值认同上的奖赏。比如说,对经济成功者的个人素质进行较高评价, 默认其对社会资源调动控制的合理性、正当性。这就为经济资源占有者凭借经济生活成功而在社会生活中拥有更多主导权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文化支撑。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社会的潜在规则认同,还是经济资源占有者的主动作为,都可以更便利地争取到社会权力结构中的有利位置。因此,对于社会权力的发展扩大,经济资源占有者应该是乐见其成的。

2.社会网络作为社会权力的载体,对经济生活的领导地位有强化效用。社会权力的发展,对于经济竞争成功者具有两方面意义,既有前面提到的作为权力主导方自身权力作用范围扩大的内部意义,也有社会权力扩展可以带来的外部延伸意义。外部意义,首先表现在经济上,是对其经济领导地位巩固和加强的可能性。

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以既有的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不论是试图对现行秩序进行维护还是挑战的社会子系统,其权力结构的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文化相关的,是以对已经形成的、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某种认识为基础的。当这种认识是正面的时,这种社会组织的行为、社会权力的运用就是为了加强已有的社会关系。原来的经济生活领导者就有了更多的渠道来巩固有利于他获取更多经济收益的社会交往网络,其中的利益流动、交往秩序也是他已经熟悉和可以掌握、变为己用的成功因素。而当这种认识是负面的时,形成的社会组织就是抗争性的,这意味着对原来社会秩序的不满,或者要求彻底的秩序改变,或者要求原有秩序中自身所处位置的改变。当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秩序时,原来的经济生活领导者相应地就要选择应对的策略,或者是以更强势的社会组织对抗争性社会组织进行压制,或者是接受其地位改变要求。无论是哪种应对,都意味着经济生活中的成功者要对已有经济秩序存在的隐患进行消除。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其自身长期的经济领导地位的巩固和加强。

以上是从内聚的视角来看社会权力发展对于经济生活优势方巩固既有的利己的经济秩序所能起到的作用。而从向外发散的视角来审视,社会权力还会让人看到它在经济生活对外开拓上的独特意义,特别是对于经济生活的领导者而言。通过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将社会权力所具有的对社会成员的控制能力、影响能力充分发挥出来,经济资源的占有者就能够把全社会的经济目标统一为自己的经济目标,至少在对外经济行为上是这样。从而在开拓对外市场、争夺外部资源、竞争外部交易主导权等方面,经济生活领导者就能够充分体会到“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的巨大力量支持和不竭动力源泉。而本社会所吸引到的成员越多、拥有的资源量越多、权力结构越紧密、凝聚力越强,本社会对他社会能产生的辐射效应越大、竞争优势越明显,这就愈加有利于经济资源占用者利用社会网络中更加有利的权力位置,借力使力扩大对外影响,获取更大范围的竞争优势。

三、认同社会权力,保障社会网络,能减少协商成本、提高效率

以上的分析从普遍性和特殊性方面,论证了社会权力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利益动机,但都是社会内在成员(参与者和领导者)的经济动机。而还有疑问在于,外在的政府、其他社会为什么也愿意认同这一社会权力的存在,进而还为其存在的载体——一定的社会网络的存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呢?

1.社会权力的发展是社会有效沟通国家和个体的结果。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直接沟通,看似缩减了信息传导的环节,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然而,事实上,国家到个体这种直接的信息从终端到末端的对接,反而因为种种特殊原因容易出现障碍,产生误解,出现不合作局面。首先,国家和个体完全不同力量、地位,使得这种直接沟通难以真正平等地进行。这种缺乏中间的沟通纽带的不平等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一旦意见不同,缺乏意见表达的、沟通的桥梁,无法平等商量,容易出现绝对弱势者在面对不利局面时失去改变的希望,做出暴力对抗的行为选择。其次,国家是以暴力机关为倚仗的,惯常的行为方式是自上而下地传达命令,而命令的形成过程又因为不同的国家性质有所区别,可能是人民行为选择的共识意见,可能是上层领导阶层的博弈结果,也可能是专制型统治者的个人决断。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命令,都通过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关的直接传达,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即国家主导的信息可以谈判更改、选择的余地相当小,带有强制性和强硬的执行力。从而给个体在接受信息上带来极大的压力,反而容易引起命令对象的反感和排斥。

从理论上说,缺乏中间环节的国家——个体直接信息交换并不是没有缺陷的;从实践来看,这种弊端就更加突出和沉重了,我国就有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尝试。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实行了近20年的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城镇则实行“单位制”的组织形式。无论人民公社还是单位,都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实践中,由国家直接控制个体,回避能够有效进行自我控制的社会这一层次组织形态的尝试,当然这也是出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强制命令式行政体制管控全国的物质需要。因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从农业到轻工业到重工业的发展需要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而我国要在短期内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不具备天然的比较优势基础,只能是人为的;再加上,我们还要实现人人就业的目标,市场自身的条件是不可能的事情,只能是国家的计划安置。[4]种种过高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都带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市场的力量不愿也不可能完成这些目标,必须由国家来严格规制企业和个体的行为,要求他们必须在国家政治控制下依令进行资源分配、产品生产和社会生活,于是就有了各种替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直延续到最基层一级的组织形态——人民公社或者单位。这种带有鲜明国家色彩的、行为方式仿照国家行政机关的、兼具经济管理和社会整合功能的组织,完全遮蔽了自治型社会的存在空间,从而直接以国家权力取代了社会权力。因为如果你不接受这种被组织的方式,就无法享有国家的政治庇护和经济效益分享,甚至在国家所控制的社会文化中被孤立、排斥,失去社会地位晋升的正常渠道。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早期建立的国营企业单位就承担着国家所接手的社会职能,从工人的个人到家庭的生老病死等社会性事务都必须有它来主导解决,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经济之外的地方,结果正如日本现代著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在上世纪80年代所指出的:“中国不存在或几乎不存在企业”,[5]英国学者科大卫也说“那样的工厂几乎相当于一个市镇,厂长也扮演着镇长的角色”。[6]总之,我们不是在办企业,而是在用国家力量办社会,一个个企事业单位组建成了一个巨大的“终生社会福利制度以及囊括工作、家庭、邻里、社会存在以及政治身份的关系网络”。[7]

然而,国家办社会的实践,带来的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营企业难负重荷大规模大比率的亏损,而甩包袱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演变成了大规模的“下岗潮”,1998年几千万工人被迫离开难以为继的国企,一直以为稳定的生活和工作一瞬间变为乌有。国家不得不重新规划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国家不可能再对个人生老病死一切事情大包大揽,个人也必须在国家提供的一定的社会保障之外自主地构建社会生活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走向逐步明确,社会也逐渐成长起来,生活的压力以个人责任的方式而不再是国家承担的方式传导,个人的潜力和创造力得到了激发,简单化的、行政主导的社会关系网络让位于更加复杂多变和由真实利益主导的社会网络。这样看起来似乎国家直接管理的权限、范畴变小了,事实上相比于原来需要庞大行政部门来管理事无巨细的社会事务,最后还因为众口难调而吃力不讨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泄对象而言,中间有了社会这一传导环节,国家反而能够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高效率地、宏观地引导社会的发展,进而能够以更不会招致反感的机制带动个人的行为选择符合国家整体利益需要。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中突出地强调了要“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彰显了党对于国家治理中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关系的深刻认识和值得赞赏的突破。

2.集体协商比单独谈判更加有效率、可约束。就国家与个体之间进行谈判,或者某个社会集体与非此社会的个体之间进行谈判来说,(当然,这里的谈判对象不是某一单个的个体,而是许多分散的个体,否则,以国家的力量或某一社会集体的力量来专门针对某一个个体施为,强弱过于悬殊,绝对的力量优势可以完全碾压个体的反抗空间,没有分析的必要。因此,我们这里讲的是国家对许多个人或社会对这个社会之外的许多分散个体的行为控制。)这个事情从表面看,国家和社会可以依凭绝对的力量优势,强制性地将自身意志灌输给目标个体。但是,这其中很可能会出现难以避免的力量悖论,那就是,个体虽然弱小,而也正是因为这细而微的存在特点,庞大的国家机器与个体距离遥远,反而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约束其没有越过法律界限的抵制行为。这些不大起眼的抵制动作累计汇聚后,对于国家意图的贯彻落实就会形成大大小小的障碍,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不满和反抗,因为缺乏中间起缓冲作用的地带,国家命令显得过于冷硬,个体的不同意见则过于苍白无力。并且,国家的意志是通过国家行政机构传达的,而行政部门的行为方式公事公办缺少转圜余地的特点,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反感。以我国清朝末年的“铁路国有”政策为例,可见一斑。因为急于发展实业,却又受制于资金匮乏,精通经营的大臣盛宣怀提出了将路权收归国有,再以路权为抵押,贷款获取工业发展的原始资本的主意。这一方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得已的应急之策,单纯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什么大的错误。然而,清廷直接以命令的形式颁布“路权国有”之策,忽视了已经形成并有一定实力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例如地方士绅、立宪党人、革命党人、哥老会等。政府没有做好沟通解释的工作就颁布指令,绕过与社会的谈判,直接触动个人利益。结果,一个貌似正确的经济主张,却点燃了社会不满,以各类社会组织为发动机引爆了反抗政府的武装暴动,“保路运动”成为清王朝被推翻的导火索。[8]虽然历史不可能重来,但是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可行的推测。如果“路权国有”的政策能够先对现实已经存在的那些不同社会群体,依据他们的话语体系和利益诉求进行合理的解释,然后再以这些社会群体为纽带将政策真正传达到每一个相关的个体,这其中无论是话语的转换还是利益结合点的寻找都是细致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由社会有效地承担起来,那么结果是不是就会不一样了呢?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有时传导链条的变长恰恰是好事。

另一种情况下,具体机制有所差异,但结果却是相似的。因为某一社会整体对另一社会个体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约束机制缺乏,此社会与他社会的个体之间更加难以达到强制性的行为目的;如果凭借力量优势,却又因为个体的分散性可以将力量无限化解,而导致大炮打蚊子(还是无数只蚊子)的无能为力。

相对比而言,如果国家或者社会与这些个体的交流,是通过这些个体所组成的社会作为中间作用场域进行的,就可以利用社会将国家的行政命令式意志表达方式转换成个体更加乐于接受的、具体的和更加亲近的话语。并且,社会还可以靠关系网络和内在规则(如道德、舆论等),对这些分散的个体履行与国家谈判后的约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社会对其成员的有效影响,也使得其他社会更乐于与此社会整体达成某项约定,进而改变原来对着这许多分散个体是否能履约鞭长莫及的控制无力。这无论对国家还是社会作为施力方,减少了大量对命令或约定执行的传达或达成后的后续执行的监督工作,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这种监督工作转换责任主体后,与个体之间的距离更贴近,约束力度无疑大为提升。

3.社会网络和社会权力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从上面两点,我们看到,社会是能有效沟通国家和个体的,并且这种沟通是有效的、必要的。然而,这些都是从他方(国家或其他社会)的角度,工具性的外在审视。事实上,从主体性上来看,社会本身就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决不是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的某种选项之一。即使是在国家或某种特殊权力机构(如欧洲中世纪的天主教廷)无比强大,试图取代一切其他共同体,单独控制每一个个体的时代,社会也依然像指缝间的流水、岩石下的小草一样,不可阻挡地、顽强地存在着、生长着。

明朝的特务机构最为猖狂,试图严格控制人民生活,创设了厂卫机制以侦民情,据史书记载:“刑法有创自有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明史·刑法志》)然而,身处这样严苛的形势之下,明朝群众的结社运动却是异常强大的,组成的各类小社会数目、类型都颇为繁多。[9]例如,其中尤为知名的东林党,就是在厂卫势力极其庞大的明朝末年,由一群江南士子以讲学听学为名结成的小共同体。类似的,清朝康雍乾时期是封建皇权专制的最后高峰,由于民族矛盾的激化、经济发展后利益纷争的倍增,群体结社渐渐风行。虽然雍正朝对此“严加查禁”、乾隆朝“从重惩处”,也只能使结社从明转暗,并且由于产生之初的违背法令导致其反政府色彩愈加浓厚,南方秘密会党、北方秘密教门快速发展。[10]最终,这些力量成为摧毁清王朝的重要推力。可见社会是现实存在的,犹如大禹治水与其堵不如疏。

类似的,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教廷力量无远弗届,各级封建领主倚仗刀剑、骑士到处开疆拓土,战争不断,作为战争资源重要基础的人就成为各种力量都试图严格掌控的对象。然而,也正是在这时,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城市最早于意大利北部出现,之后在欧洲各地兴起。西方“市民社会”一词即源指中世纪城市社会,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同政府分离的自治性社会群体或非政府群体。[11]因为,中世纪城市最大的基石或者说特征,就是各种行业工会或兄弟会的发展,他们是市民自治的组织力量。行会由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的商人组成,主要以经济利益为纽带,规范共同的商业行为;兄弟会成员更复杂。入会都必须宣誓,遵守共同制定的章程,放弃部分个人的行为自由,维护团体利益。这种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由誓言约束的城市公民自治群体,在法国被称为“公社”。 尽管有教皇和主教的反对,公社仍然横扫西欧。[12]

事实上,无论古今中外,人民结成国家之下的小共同体——各类社会的需要,是客观而现实的,不可阻挡的,无论什么力量出于什么目的。因为国家大共同体之下,人民有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必然衍生出不同的物质、精神需要,国家是不可能照顾到那些微观的诉求的,

即使想顾及也不可能同时满足这许多不同的、甚至存在对立的需要的。于是,社会小共同体不可阻挡地发展壮大。以社会的典型存在——社会组织为例,我国因为国家法律、政策对于社会群体性组织的成立门槛较高、监管较严,真正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并不多,54万多个。[13]但是根据很多研究机构的统计,在中国真正发挥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大概在350万到400万之间。[14]政府和社会之间障碍过多,相互之间缺乏互信,没有很好地整合,形不成合力。为此,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政府要与社会携手,共同治理社会,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将大力支持和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它们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5]

总之,拥有着共同利益的社会网络支撑的社会共同体客观地存在着,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必须明确成员的行为规范,这就客观地形成了社会权力。由此,社会权力同样成为了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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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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