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待遇的背景下,应对其住房做一次认真清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置;根据履职需要对官邸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至少以行政法规等形式制定实施条例,接受社会监督。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规范高级干部待遇问题已势在必行,其中,规范住房问题更是引人注目。
这使我想起不久前在加拿大参加学术活动时,一名加拿大教授自豪地讲道:加拿大整国只有两处官邸,一处是总督的,另一处是总理的,总理官邸早已破烂不堪,但因为担心维修费用会引起议会的争论和纳税人的不满,加之近些年经济不景气,近几任总理没有谁去大动干戈进行维修。
至于建立官邸的必要性,这名教授说道:这主要是由于总理履行职务的需要,因为总理一天24小时内都可能与国家事务公共事务有关。这自然使人联想到我国的官邸制问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这是建国以来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这至少表明两点:一是实行官邸制是深化改革的题中之意,二是实行官邸制是规范权力的不可忽视的路径。这同时也昭示,用试点官邸制,来探索解决领导人的住房问题,已提上党和国家的改革日程。
个别高级干部住房情况曝三大弊端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一些高级干部住房问题在民间意见不小。其弊端,一是数量多,二是规格高,三是终身制或变相的终身制。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不少专供相当级别领导干部的住宅,其中有许多是独门独院式,也有一些是相对集中、各家分立院落式。即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大规模的“房改”以来,建造相对集中的“官邸”的步子也未完全停下。
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反对特权时,特别提到:“1958年以后,到处给毛泽东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盖房子,‘四人帮垮台后,还搞中南海地面工程,都造成很坏的影响,很大的浪费。”这里,邓小平指出的“盖房子”、“地面工程”,主要就是指领导人的住宅。这些住宅,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仍然终身使用,即使其去世后,不少住宅仍由其家属长期占用。近年来“房改”后,不少质地优良的领导干部住宅,居住者只花了远低于市场价的钱,就享有了全部产权带来的诸多好处,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违规占有多套住宅。事实证明,这种现状,不仅严重脱离群众、损害党的形象和社会公平正义,助长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和不正之风,甚至诱发腐败问题。中央纪委近年来查处的一批在风景名胜地和优质地段为领导干部建造别墅式住宅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对此,邓小平在谈到高级干部住房问题时就讲:“有的人追求舒适生活,房子越住越宽敞,越漂亮,越高级……这使我们脱离群众,脱离干部,把风气搞坏了。人们对这些现象很敏感。”领导干部住房问题早就应该改革了。
官邸制改革宜早不宜晚
在全面深化改革、规范领导干部待遇的背景下,要积极探索实行的官邸制,从根本上说,完全不同于我国过去那种住房情况,而是要在保障官员履行职务需要的同时,又要令人信服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就执政党而言,实行“官邸制”还明显具有监督制约权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意义。
但直面现实,“探索实行官邸制”这项改革近几年来启动迟缓,究其原因,固然有前期准备之故,但更主要的,则是既得利益的障碍。那些已经或可能从传统的“官邸”中获得优厚利益和好处的人,不满和抵制实行官邸制改革;那些特权思想严重和长期养尊处优的人,反感和排斥这种改革。习总书记在谈到深化改革、反对特权、保障公平正义时,多次强调要“勇于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这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
放眼世界,在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官邸的建立都是为了国家及地方的政府首脑(一般是国家及地方的行政主官)履职的需要,而不与级别、资历、荣誉、待遇等相关,官员一旦不再履行相应职务,就会立即搬出官邸,不可能有终身制。这一惯例应为我们所学习和借鉴。当然,我们也要从我国的历史情况及现实国情出发,作一些适当的变通或过渡。
例如,对形形色色领导干部住房作一次认真的清理,并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及相关的政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对离休老干部的官邸可维持现状,但老干部去世后其家属不得长期占住或继承;对何种职务的官员需要入住官邸,应本着履职需要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官邸制的实施条例,以规范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等等。总之,官邸宜少不宜多,官邸制的改革宜早不宜晚。(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