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离骚》中的宓妃,三国如淳和宋洪兴祖认为是宓羲氏之女,清屈复和近人游国恩先生认为是宓羲氏之妃,近人姜亮夫先生认为是夏王朝昏君“夷羿”之妻,今人李炳海认为是宓羲氏之母,是一位感应生子、传奇色彩极浓的女性。由于只是提出一些观点,未能进一步考证论述,所以在学术界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但通过对宓妃身份这一问题的确切考证,可使长期纠缠不清的《离骚》中“求女”的比兴内涵问题得以解决。所以现将有关宓妃身份的不同观点的论证进行梳理评述,以期对《离骚》中宓妃身份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骚》 宓妃 求女 考辨
《离骚》中宓妃一词出现于“吾令丰隆乘云兮,求宓妃之所在”。由于对宓妃这一人物的相关记载不多,且资料不全,见仁见智,所以研究者们对“宓妃”这一人物的身份猜测多有歧义,难以确证。下面把有关宓妃身份猜测的四种不同的代表人物的观点梳理如下,并稍作评述,以供参详。
一、宓妃是伏羲氏之女 关于宓妃的身份,王逸注曰:“宓妃,神女。以喻隐士。”如淳《汉书音义》:“宓妃,宓羲氏之女,溺死洛水,遂为洛水之神。”《洛神赋》李善注云:“宓妃,伏羲氏女,溺洛水而死,遂为河神。”宋人洪兴祖补注《楚辞》亦引如淳之言曰:“宓妃,伏羲氏女,溺洛水而死,遂为河神。”此后,认为宓妃乃伏羲之女的多数学者均采用如淳之说。还有人从屈原诗中“吾令蹇修以为理”一句为据,来证宓妃乃伏羲之女,如洪兴祖又补注曰:“宓妃伏羲氏之女,故使其臣以为理也。”洪兴祖认为,蹇修是伏羲的臣子,宓妃是伏羲的女儿,而屈原想去求宓妃,因而让蹇修出面是合情合理的。笔者认为宓妃是伏羲氏之女这一观点,在先秦两汉文献中找不到直接证据,更没有相关的有力的考证,仅凭前人所提出的观点不足以确证。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考证宓妃与伏羲氏的关系,有必要弄清楚“宓、伏、 ”这三字的关系。这里引姜亮夫先生对“宓、伏、 ”三字的解释:“宓,卷子本音亡笔反,六臣本、钱本、朱本皆作 ,引一本作宓,洪本引一本作 。寅按:注家皆以宓妃为伏羲氏女,则宓、 与伏皆古通刖字,故伏羲亦作 羲、宓羲也。伏生为孔子弟于宓子贱之后,则伏、宓通用明矣,宓子贱今误作密,朱音房六反,钱音伏,汉书扬雄传引此亦作虑。卷子本居展反。宓妃,宓一作虑,五臣本文选正作 。颜氏家训云:‘ 字从虍,宓字从宀,下俱为必,孔子弟子宓子贱即 羲之后,俗字以为宓,或复加山。子贱碑云:‘济南伏生,即子贱之后。是知 之舆伏,古来通用,误以为宓,较可知矣。”从姜亮夫先生的解释中可知古书中“宓、伏、 ”三字通用,“ ”是“宓”的本字,“宓”是“ ”的俗字。
二、宓妃是伏羲氏之妃 这一观点首先见于清人屈复,其在《楚辞新注》中提出疑义,曰:“下女佚女为高辛妃,二姚为少康妃,若以此意例之,则 妃当是伏羲之妃,非女也。”近代游国恩先生的《离骚纂义》在肯定屈复之说的同时,又进一步补充说:“后人以为 羲氏女,然既云 妃,必宓羲氏之妃无疑。若云女也,则措辞之例,不当以妃称之。后人自妄耳。”
今人郭令原也持这一观点,并在其《宓妃考索——兼论〈离骚〉中“求女”的比兴意义》一文中有着详细的论证。首先,其从上古资料的考证中证明伏羲氏乃为太昊帝,是为天神;又从汉代人的众多辞赋中证实了宓妃乃洛水之神,应为地 ;因古人把一切事物都分为阳与阴两大类,使二者相辅相成。就人而言,男子为阳,女子为阴。所以进而推断宓妃是太昊的配偶神,也即宓妃为伏羲的配偶。其次,因古代文献中多言伏羲制嫁娶之礼,而且依照《系辞传》的理论,伏羲始制夫妇之礼,是因为观象于天,察法于地,从一阴一阳中得到启示,所以有了一夫一妇制。而宓妃因为是伏羲之妃,也就是一夫一妻制度形成后第一位女性配偶,所以,“宓妃”成了专门名词。而且《远游》《上林赋》等作品中都把宓妃看作是最佳配偶,进而论证这应该与宓妃是一夫一妻制中的第一位女性配偶有关。即宓妃是伏羲的配偶。最后,郭令原认为“吾令蹇修以为理”也是理解宓妃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引明末清初章太炎对“蹇修”的解释,曰:“蹇修为理,谓以乐声为使,如《司马相如传》所谓琴心挑之。”又从《帝王世纪》《世本》《说文》等上古资料中确证音乐制作始于伏羲。进而认为伏羲既为一夫一妻制度的创制者,所以他发明音乐和乐器,就是为吸引异性的注意,这里的异性也就是伏羲的配偶宓妃。“吾令蹇修以为理”即用了有关伏羲制乐的传说。接着进一步从宓妃的活动区域“穷石、洧盘”,论证宓妃乃固定的河洛之神,与最高统治者的祭祀活动范围相一致。以此确证宓妃就是伏羲的配偶。
关于伏羲配偶这一问题,在唐人李冗的《独异志》,敦煌写卷中的《开天辟地已(以)来帝王记(纪)》,汉代画像石中伏羲、女娲交尾图以及先秦文献记载的交龙图像中,似乎更能确证女娲是伏羲的配偶,并非宓妃。所以宓妃乃伏羲之妃这一观点,有待寻找更翔实的文献资料来考证。
三、宓妃是伏羲氏之母 李炳海认为:“宓妃应指伏羲氏之母,是一位感应生子、传奇色彩极浓的女性。”李炳海主要是从地理方位方面来考证的,其论据有二,首先他引《太平御览》卷七十八引《诗含神雾》:“大迹出雷泽,华胥履之,生伏羲。”可证伏羲之母乃华胥。接着考证《列子·黄帝篇》记载:“华胥氏之国,在 州之西,台州之北。”《淮南子·地形训》称:“正西 州”“西北台州”。而宓妃的活动地域,《离骚》中有如下交代:“夕归次于穷石兮,朝濯发乎洧盘。”穷石,神话传说中的地名。《淮南子》地形训:“赤水之东,弱水出自穷石,至于合黎,余波入于流沙,绝流沙南至于海。”赤水、弱水都是昆仑仙境的组成部分,位于西部地区。弱水出自穷石,穷石是西方之地,并且与昆仑仙境相邻。洧盘,王逸注引《禹大传》:“洧盘之水,出崦嵫之山。”崦嵫之山是太阳降落之处,位于西方,洧盘也是西方之地。可知宓妃活动在西方之地。由此推断,华胥氏之国在遥远的西北地区。这正好与《离骚》宓妃活动的范围相吻合,也在西部地区。所以二者当为一人。
其次,他认为伏羲姓伏,那么他父亲当然也姓伏,而其母华胥就是伏姓男子的配偶,那么按古人的观念,伏羲之母华胥被尊称为伏妃或宓妃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宓妃应当为伏羲的母亲。
此观点的论据极不充分,首先古文献资料的记载皆言华胥履“大迹”(一般认为是熊的足印)或“青虹绕神母”而怀孕,实际上是她和燧人氏婚配而怀孕,《三坟》云:“伏羲氏,燧人子也,因风而生,故风姓。”可证伏羲不是姓伏,也即华胥不可能有宓妃这一尊称。其次,原始社会的群婚制时期,一般子女只知有其母不知有其父,也不可能随父姓。
四、宓妃是夏王朝昏君“夷羿”之妻 姜亮夫先生言:“然则宓妃与穷石、洧盘有关。穷石,据《左传》:‘后羿自 迁于穷石;洧盘,王逸引《禹大传》言:‘洧盘之水,出崦嵫之山。考《天问》:‘帝降夷羿,革孽夏民。胡射夫河伯,而妻彼雒嫔?王逸注:‘雒嫔,水神,谓宓妃也。则宓妃即雒嫔也。依屈子文义定之,则宓妃不得言伏羲氏之女,乃有穷后羿射河伯豪夺之于河伯者也。经儒以为用宓字,而附会为伏羲氏女,不可从。然此为北土诸儒所不言,盖亦楚左史倚相之徒所传故事欤?”麻永玲在其论文《考“离骚”之“下女”》中,引姜亮夫先生此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离骚》中宓妃的活动范围,与描述后羿相关事迹的历史记载相吻合,所以认为宓妃不是伏羲氏之女,而是夏王朝昏君“夷羿”之妻。
关于羿射河伯而霸占其妻宓妃的故事,东汉王逸注曰:“帝,天帝也。夷羿,诸侯,弑夏侯相者也,革,更也。孽,忧也。言羿弑夏家,居天子之位,荒淫田猎,变更夏道,为万民忧患。胡,何也。洛嫔,水神,谓宓妃也。传曰:河伯化为白龙,游于水旁,羿见射之,眇其左目。河伯上诉天帝:为我杀羿。天帝曰:而何故得见射?河伯曰:我时化为白龙出游。天帝曰:使汝深守神灵,羿何从得犯?汝今为虫兽,当为人所射,故其宜也。羿何罪欤?深,一作保。羿又梦与洛水神宓妃交接也。”
这里注释得非常清楚,故事也比较完整。但是,古代羿有二人,一是夏代有穷国的君主,见《尚书正义·五子之歌》:“太康尸位,以逸豫灭厥德,黎民咸贰,乃盘游无度,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有穷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 于洛之 。五子咸怨,述大禹之戒以作歌。”一是尧时的后羿,见《淮南子》:“逮至尧之时,十日并出,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 、凿齿、九婴、大风、封 、 蛇皆为民害。尧乃使羿诛凿齿于畴华之野,杀九婴于凶水之上,缴大风于青丘之泽,上射十日而下杀 ,断 蛇于洞庭,禽封 于桑林。”宋代洪兴祖认为是后者,其《楚辞补注》曰:“此言射河伯、妻洛嫔者,何人乎?乃尧时羿,非有穷羿也。”并引《淮南子》为证。然而,此说颇受学人责难,朱熹《楚辞集注》则赞成王逸所注,认为杀夏相的是有穷氏国君。但是,从王逸注“羿又梦与洛水神宓妃交接”来看,似乎亦未明确羿娶宓妃为妻。
对于宓妃真实身份的考证,自古由于资料不充足,而且在学术界亦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现今所见的只是一些论据不足的观点,今人在引用时也只偏重某一种观点,鲜有人进行更深一步的考证。但对于宓妃身份这一问题的确切考证,对于我们了解整篇作品的内容及比兴喻义至关要紧。我们期待着有着更确切考证的文章出现,还原一个真实的宓妃形象。同时,也能使得长期纠缠不清的《离骚》中“求女”的比兴问题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游国恩.离骚纂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姜亮夫.姜亮夫全集[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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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安.淮南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5] 李学勤.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 郭令原.宓妃考索——兼论《离骚》中“求女”的比兴意义[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7] 李炳海.《离骚》抒情主人公求女综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0(8).
[8] 麻永玲.考“离骚”之“下女”[J].赤峰学院学报,2012(8).
作 者:张文锦,辽宁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编 辑:曹晓花 E-mail:erbantou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