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吴老太太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因与儿媳妇关系不睦,儿子都不收留她,无奈,吴老太只能和女儿同住。前不久,她准备去公证处立份遗嘱,想把自己的一套楼房留给女儿。两个儿媳妇听说后找上门来,称要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可以,但必须按份给每个儿子五万元钱。请问:必须如此吗?
答: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中特别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太的儿子、儿媳无权干涉吴老太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借此勒索财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阻碍母亲立遗嘱为法不容,如果继续如此,吴老太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