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2月14日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通知公布了四大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政府投资支持、科学构建融资机制、建立林业生态建设扶贫机制等,其中提出,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贷款期限可达30年(含不超过8年的宽限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
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国开行、农发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指出,此举旨在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
据通知,林业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简称林业政策贷款)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通知指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级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定位,充分发挥专业和系统优势,积极主动与各级发展改革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通过有效方式为林业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贷款期限可达30年(含不超过8年的宽限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具体贷款期限和利率视项目情况确定。要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手段,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贷款投放,提升服务水平。
加大政府投资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解下达林业生态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倾斜,可以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林业生态方面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总投资的20%。各地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脱贫攻坚等相关资金的整合,统筹地方政府投资加大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落实林业政策贷款项目贴息补助。
科学构建融资机制。 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企业自主经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融资。地方政府、银行和承贷主体要协同配合,完善偿债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林权评估、抵押、监管、收储、流转交易体系,通过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贷款风险准备金、购买森林保险等方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管控贷款风险。
建立林业生态建设扶贫机制。 发挥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带动作用,推行政府引导、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组织联动、农户参与的建设模式,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与度与受益度。探索开展中央投资股权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建立通过林业生态项目建设促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机制。通过集体林权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以及吸纳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安排生态护林员等方式,增加贫困人口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通知还就承贷主体、项目储备与筛选、贷款审查、资金监管、保障实施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