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力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2017-02-08 04:42王俊岭
农村.农业.农民 2017年2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集体经济

王俊岭

林远

中央力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王俊岭

摸清资产家底保障农民权益

农业部负责人日前就此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分析人士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既能体现中国制度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未来,《意见》的实施不仅将加速解决遗留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而且最终将激发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打下坚实基础。

产权改革看长远

据了解,所谓“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些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那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什么呢?通过梳理《意见》原文发现,这项改革的关键在于“确权”与“规范”。例如,针对农村集体资产存在的边界不明、账目不清问题,《意见》提出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以防止资产流失。再例如,为了让集体产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意见》提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同时清理废除各种不合理规定。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指出,目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韩长赋说,《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这是农村管长远、管根本、深刻的制度创新,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农民增收添保障

韩长赋表示,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事实上,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

“从各经济体的发展状况看,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与产业结构调整不仅包括工业转型,更包括农业转型。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如今,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生产模式也逐渐规模化、科技化、信息化,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恰恰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方竹兰在接受采访时说。

方竹兰进一步指出,集体产权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对农民个体权利重视不够,如今《意见》强调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就是要解决集体产权的结构性问题,保证农民个体权利的落实。“这样一来,一方面农民增收有了更多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发自内心地参与规模化经营,让农业生产要素进一步优化配置,进而激发整个中国农村经济的活力。”她说。

其实,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还体现在很多层面。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中国农村经济的短板很多,比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比较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农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在现实中,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有效抵押物严重不足,导致了融资难、融资贵,进而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而补齐这些短板则恰恰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体经济强根本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平均每个村是500万元。专家指出,这些集体资产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这些集体资产,既能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可以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为中国实体经济强基固本。

“表面上看,农业是最古老、最传统的行业。但实际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知识经济时代,现代农业聚集了一大批高科技应用,其内涵也拓展至能源、生态、健康、娱乐、养老、旅游等诸多方面。”方竹兰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为中国农业发展及农村经济注入新动力,亦符合整个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复杂性相当大,因此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要保护好农民利益,让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建立好产权制度,这就要求我们进行顶层设计,由顶到面逐步扩大。整个时间表上,我们计划用5年时间而非短时间来完成这项改革,这体现了稳妥性。”李国祥说。

可以预见,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中国农村经济将迸发出新的生机。

农地改革:守住权属放活经营

林远

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末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式全面启动。

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2009年起,我国确定了29个县(市、区)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在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时,工作开展都很顺利,但在抵押、担保、继承,尤其是有偿退出权能实现的试点中,改革遭遇“硬骨头”。

对此,《意见》首次明确,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也就是说,未来农民在退出自己集体资产股份时,转让的对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这样的限制设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有突出的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集体中所有成员的利益,就特别要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

一直以来,农村集体内部的少数人,尤其是村干部,贪污、挪用、侵占、损坏、挥霍农村集体资产,“小官巨贪”等现象并不鲜见。与此同时,外部资本一直对农村内部的一些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虎视眈眈”。很多地方违反规定,引入工商企业非法征占农民集体土地,严重侵犯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在这种大环境下,探索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势必又会引来外部资本的新一轮觊觎。因此,这种限制在现阶段是不能突破的。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一分了之”,集体经济更不能“散伙”。须知,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改革的四条“红线”第一条就是“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这就意味着,无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制必须坚持,外部资本不能随意进入,这是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否则,农村集体成员的一些基本权利将会受到伤害。

当然,集体资产的转让和流转不是一回事。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可以放活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促进其在公开市场规范流转。《意见》也提出,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在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同时,通过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并达成提高土地利用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等多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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