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部委联合下达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888-2014)标准要求进行复核,并依此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