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据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赃工作:一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归国库所有。对于没有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申请。二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做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比如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回国前,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新加坡方逐步分期地将涉案赃款返还给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