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对大部分的职务犯罪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以贪污罪为例,其处罚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因此判断职务犯罪的追诉时效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还存在延长的情形。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已被发现犯罪事实并立案的外逃贪官所涉嫌的犯罪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