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叙事模式研究

2017-02-05 14:49刘成轩
戏剧之家 2017年1期
关键词:叙事模式故事化弊端

刘成轩

【摘 要】如今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注重故事化讲述,从选题类型到悬念和结构设置,都体现出了故事化的叙事模式。《热线12》用叙述故事的方式进行法制播报,通过讲解新闻案件,揭示事件中包含的普法知识开创新的普法形式。本文分析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叙事模式,并用《热线12》中的相关案例予以说明。

【关键词】叙事模式;选题类型;悬念设置;“故事化”弊端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111-02

大众传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讲故事,但是如何讲故事,是各个电视节目都在思考的问题。法制类电视节目作为叙事类内容,更加注重故事的讲述方式。中国法制类电视节目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种电视内容足够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叙事特点。从早期的电视法制新闻栏目到庭审现场的转播,再到如今的叙事性节目形式。法制类节目的叙事方式也由单一的表现形式逐步到多样,不断完善。

《热线12》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力打造的中国电视法治宣传第一品牌,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治专业媒体,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频道在谋篇布局上进行精心编排和设计,将故事引入到普法行为当中,通过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新闻事件,向人们讲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以讲故事的方式为手段达到普法的目的,开创了法制节目的新形式。

一、选题类型决定法制类节目的叙事方式

每一个法制类节目的叙事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故事:什么人遇到了什么事,另一部分是话语:这个故事是怎样被人讲出来的。“是什么”和“怎么说”相辅相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不能呈现一个好的案件类法制类节目。对于法制类节目来说,什么样的题材和怎样叙述极其重要。

(一)社会化和故事化的选题倾向

1.法制新闻报道言简意赅、时效性强、注重现场感。一般多包括案件事实报道和案件完结事实报道,通常设计百姓日常生活的社会事件为选题热点;2.法制专题片一般集中在已经结案的案件事实,时效性不一定很强,但更关注其新闻性和背后的人文含义,曲折但是包含法理的故事性选题成为热点。法制类专题片的选题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民事、刑事案件、邻里纠纷、道德伦理等等,只要涉及百姓生活方方面面,都是法制类节目叙事的选择对象。

(二)对事实过程的重视

早期的法制类节目主要针对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进行表述,对过程没有过多的描述。而对于很多案件来说,破案的过程,案子背后的复杂原因和故事,鲜明的矛盾和冲突集于一身,更具悬念和视觉冲击力,这才是更吸引观众的内容。

例如《热线12》节目中一男子与豪门女子约会被诈骗案件。刑警假扮应征者赴约,被骗到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然后以订婚为理由,骗取彩礼。《热线12》完整地记录了整个侦破过程,增加了对事实过程的展现和记录,极大地吸引了观众。

(三)重视选题的人文背景

人文精神在电视法制节目中体现在要求编导时时处处将人的价值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不能只是为了呈现案件,要重视人性的表达。在以往的法制类节目中多关注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法律惩罚,而如今的法制类节目经常对犯罪发生的社会背景和人的心理等深层次的东西进行挖掘,关注人文成长的环境、人生境遇和犯罪的心路历程。

二、法制类节目故事化的叙事模式

电视法制节目在题材选择和处理上多选择现场感和纪实性较强的选题,在叙事的过程中通过“故事化”的叙事手法赋予案件更多的故事性、曲折性、悬念性,重视对事实过程的故事化叙述。

(一)重视对悬念的设置

悬念是指受众对某事、某物、某人未来发展存在状况的一种期待和探究的心理,这种心理一旦被激发,就可以吸引和集中观众的注意力。法制类节目中设置悬念是最常见的故事性叙事模式。制造悬念就是要吸引和集中注意力,更好地呈现节目内容,法制类节目在设置悬念的方式上借鉴了很多电影的悬念设置技巧。

著名的悬念大师希区柯克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两个人在火车上聊天,而桌下安有一枚炸弹,如果情节的设置是安排炸弹在聊天后出现在观众的眼帘并且爆炸,观众可能惊愕,却对之前的聊天感到索然无味。假如让观众在聊天之前已经预知了炸弹的存在,那么整个聊天的过程将在悬念中度过,观众会为之紧张与对结果的未知而感到心惊。这便是悬念带给观众的效果,悬念的设置极易调动观众的情绪,使观众参与其中并随着情节的发展而发展。

(二)运用悬念来讲好故事

悬念设置之后,如何运用悬念这一重要的叙事要素来讲好故事,成了法制类节目研究的重点。经过不断发展,如今法制类节目运用悬念吸引观众的惯用方法如下:

1.在节目包装上的悬念设置。现在的电视节目就如一件商品,你想让观众来看,就得来包装自己。好的电视节目包装能在观众频繁地切换频道之前成功留住观众的目光并吸引观众继续收看下去。法制节目的包装同样需要如此。而悬念的设置就是这一包装吸引观众的关键性所在。法制节目把故事的悬念包装在节目的名称、片头、片花上,来激起观众的好奇心,留住观众。以《热线12》中的一期节目:《小我六岁的女儿》为例。从这期节目的名称来看,已经悬念重重,既然是女儿为何只小六岁,如果不是女儿又会是谁,这个谁为何又唤作女儿,而她们之间又有怎样的隐情?发生怎样的故事。本期节目的片头简单地介绍了故事的两位主人公,带着这些疑问吊足了观众的胃口,让观众不自觉地看下去,像法制节目这样的悬念包装方式举不胜举。

2.在故事发展进程中的悬念设置。法制类节目在叙述故事悬念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主持人、记者或解说等等叙事人以设谜解谜的方式来引导。节目的制作者通过对故事整体结构的把握,设置故事的种种悬念并把故事分成若干片段,由叙事者通过提出:比如“案件的进展陷入僵局,这时突然发生了一件事;正当大家以为……的时候,接下来发生的事出乎我们的意料”,诸如此类的引导方式。这样的问题引导悬念的发生,同时,情节的进展中,故事已知细节的描述做足文章与铺垫。对结果提出更多的可能性,观众一头雾水,未知悬念的期待越发强烈的时候,叙事者以知情人的身份,解开谜团引入新的事实与故事进展,使故事在一环紧扣一环的悬念与解决中跌宕起伏,观众便在这样不断的阅读受挫中紧随故事的发展,进入故事的角色。在很多的法制类专题节目中,叙述者以全知视角的身份对故事的引导作用举足轻重。

3.在视听语言运用中设置悬念。电视是由声画组成的艺术,它有着文字阅读与声音传授无法比拟的视听魅力,这也是通过电视讲述故事更加生动,更加容易调动叙事各要素功能的优势所在。

法制类节目,悬念的设置也常在于视听语言的运用,景别的变化,镜头的移动,光线的明暗,都可能对故事悬念的设置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当下电视法制类节目,经常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对某一事物进行多次特写,预示着这件事物在案情的发展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人物细节的特写是为了揭示人物的性格矛盾,为后面揭开悬念,阐述案情发生的必然性埋下伏笔。还有一些跟踪镜头带着摇晃的画面,能让人身临其境,紧随着当事人的脚步或身影揭开最后的悬念,展示故事的合理性与真实感。对于光线的运用,常被用在神秘人物的登场,昏暗的光线下似乎看不清人的本来面目,故事的发展埋下悬念。

(三)故事悬念设置的结构

1.大悬念“倒金字塔”式的结构。法制类节目在具体的悬念设置中,通常将将最重要的悬念放在开头,开门见山,更加容易调动观众的好奇心。比如说火灾、车祸事件的开头就极具视觉冲击力,此外很多刑事案件案发的现场图像和同期声,也能引发受众的好奇心。观众产生好奇,发生什么了?什么原因?过程怎么样?观众的好奇心被调动起来后,更利于故事的讲述与推进。

2.小悬念穿插出现。在法制类节目中有一个大悬念出现了,但是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不断吸引观众看下去的小悬念。在具体的节目内容中,小悬念的出现节奏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又发现问题再解释,再发现……将大悬念分解成小悬念,不断抛出小悬念的同时制造了紧张的叙事节奏,从大的悬念到小的悬念,观众的心理节奏在紧张、缓解、小紧张中不断切换。

现在法制类节目的悬念设置一般都是大悬念和小悬念结合的方式。以《北京西站人质劫持事件》为例,本片采用了大悬念与小悬念交叉的叙事结构,打破常规的根据故事发展顺着时间线来讲故事的方法,在开篇的时候为观众展示劫持现场画面,设置大悬念,在故事的叙述过程中,关于案件本身的小悬念穿插进行,层层推进,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三、法制类节目“故事化”叙述模式的弊端

如今的法制类节目中,“故事化”的叙述模式已经被普遍使用,法制节目的可看性增加,更加符合观众的收视需求。“故事化”的叙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制类节目的发展进程。然而,很多法制类节目在使用“故事化”的叙事模式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弊端。

(一)过于追求“故事化”

很多的法制类节目为了提高收视率,在节目内容的安排上过于追求故事化,将案件事实过于曲折化,在事实内容的基础上添油加醋,甚至为了“故事化”的需要,扭曲事实本身,违背了法制类节目真实性的基础。此外,大部分法制类节目相对雷同的“故事化”叙事模式,使得观众对节目讲述的故事好奇度降低,新鲜感削弱。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产生一种收拾疲劳感,最终不再收看这类节目。

(二)“重刑事,轻民事”报道策略

很多的法制类节目,为了追求收视率,一味地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进而热衷于各种耸人听闻的、刺激的案件,节目中对于犯罪过程的描述过于详细,经常以杀人、强奸、抢劫等敏感的刑事案件来刺激观众,而对民事案件报道的比例则严重不足。在法制类节目中“重刑事,轻民事”报道策略愈演愈烈,违背了法制类节目的初衷。

综上所述,电视法制类节目在内容设置上更加注重“故事化”的叙事模式,故事化的选题类型决定法制类节目的叙事方式,无处不在的悬念设置和大小悬念穿插进行的叙事技巧,提高了法制类节目的可看度,也更加符合观众的收视需求。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故事化”叙事模式所带来的弊端,让观众在聆听故事的过程中感受法治,在讲好故事的同时还能让观众了解法律、读懂法律,这样的法制类节目才是观众所真正需要的。

参考文献:

[1]王文利.电视纪实节目中悬念营造浅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12).

[2]郭兆超.法制类电视节目与我国法治进程的关系与策略[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

[3]倪婷婷.电视新闻传播类节目的故事化倾向与人文关怀[J].西部广播电视,2014.

[4]刘婷.论电视法制新闻节目的故事化叙述倾向[J].新闻传播,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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