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新
新兴商圈被标榜“前景光明”
新兴商圈是指在城市边缘区域内建设的购物中心,目前进这类购物中心做餐饮,风险最大。整个房地产的大形势进入去库存的时代,这决定了一个新兴商圈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周期在拉长,由3—5年拉长到8—10年。新兴商圈通常也意味着商户要“放水养鱼”,慢慢聚拢人气,这就是招商人员口中的“养商期”,在养商期内,餐饮商家赚到钱的难度非常大。
因此,如果是新兴商圈,即使购物中心给出的招商条件再优惠,也一定谨慎进驻,宁肯多付点租金进城市核心商圈。尤其是三四线城市,更是应该非城市核心商圈不进。
河北有一个位于新兴商圈的购物中心,有20多万平方米的巨大体量,因为开发购物中心的公司此前在当地已经成功运营了好几个百货店,大量餐饮品牌因过于相信这家公司的实力而忽视了新兴商圈的事实,纷纷入驻,结果开业一年半时间,几乎所有餐饮都处于赔钱的尴尬境地。
非餐饮区的“黄金位置”
在购物中心里通常会设置专门的餐饮区,因为就餐是目的性消费,餐饮的承租能力有限,所以一般会放在购物中心的高层区域,比如6层购物中心的5—6层,有时整个楼层几乎都是餐饮,这样的业态布置方式有助于形成聚集效应,也易于识别,顾客到了吃饭时间,就直奔这些特定的餐饮区而去。
在其他非餐饮区的底层区,在边角的位置因为有结构柱遮挡视线或者铺面分割过大等原因存在招商困难的时候,购物中心往往会对餐饮业抛出橄榄枝,并“总结”其特别的优势:一、楼层低,黄金位置、消费者更易到达;二、承诺比同楼层的商铺更低的租金;三、甚至搭配更多优惠条件。
这样的位置,同样谨慎进驻。四川的一位餐饮同行,商场四楼是集中的餐饮层,购物中心给了他一个一楼的边角位置。这位老板想:一楼就我一家,又离超市最近,吃饭顾客更方便选我家。但事实却事与愿违:虽然在一楼,但却是在动线的末梢,顾客根本到达不了;顾客来商场吃饭,还是直冲四楼餐饮区。
被卖掉的产权式商铺
有的购物中心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会把部分或全部商铺分割卖掉,这种销售式的购物中心里的商铺叫做产权式商铺,虽然购物中心承诺是统一经营,但因为产权分散,各个持有单个商铺的小业主各有各的算盘,导致目前在全国都没有经营成功的案例,都是以失败告终。这样的购物中心即使地理位置再好,餐饮企业也不要进。
委托出租的购物中心商铺
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签订前一定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到房管局大厅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有的购物中心把招商工作外包,也叫做委托出租,也就是说出租方并非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委托出租一般都有年限限制,所以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重点看委托出租的年限限制。如果忽视了对出租方主体资格和代租年限的审查,很有可能会掉进“合同效力”的陷阱。山东的一位餐饮同行和某商业招商公司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这家商业招商公司与购物中心产权方签订的租约只有6年,也就是说,6年后如果商业招商公司不再续约,这份合同也就在法律意义上终止了。
硬件设施“先用后改”
硬件设施不达标是购物中心开业前的通病,原因在于前期招商规划不足,商家落位不清晰,甚至是边建设边修改业态定位。但餐饮是对硬件设施要求很高的业态,如水电负荷、煤气、隔油池、排烟、排风、空调、煤气、独立洗手间等都有特定的要求,如前期设计没有达到要求,而招商人员忽悠说“可以改造”时就要特别警惕,因为购物中心的管线特别复杂,有些是可以后期改造的,有些如煤气、独立洗手间等改造的费用会特别高昂,甚至无法完成改造。还有就是公共部分的设施,明确保养的维修责任尤为重要。
口头承诺
购物中心的招商人员一天要“忽悠”十批客户,而我们的餐饮老板往往一年也“忽悠”不了一个购物中心,在“忽悠”与“防忽悠”的层级上是存在巨大差距的。购物中心招商人员都身经百战,甚至为达目的不惜虚假承诺,会给出很多的空头承诺,如某某知名餐厅已经提前进驻,多出常规值的装修期,在内部培训时他们也有很多的规定技巧和招商说辞。
餐饮老板在招商人员面前如果没有定力就会被招商人员牵着鼻子走,很容易被招商人员开出的空头支票所诱惑,而一旦到签订合同时,这些招商人员又会以各种理由把自己承诺的虚假内容全部推翻,这时候的餐饮老板往往碍于面子,或者因为前期谈判多次搞得疲惫不堪就直接签字了,而这正是招商人员的工作技巧。
消防问题
曾有这样的案例,某餐饮同行在购物中心装修好申请消防验收时,因逃生楼梯不足通不过消防检查而不能开业。但是购物中心本身的结构又不适合再添建逃生梯,结果自然造成购物中心与承租人之间互相指责,推诿责任,酿成诉讼。购物中心在对外租赁时一般需要过两道消防关,一是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的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备案登记;二是将租赁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场所时在开业前应通过的消防安全检查。前者是购物中心的责任,后者一般是租赁方的责任。
“蓄意模糊”的招商租约
这是在购物中心进行餐饮招商时最常遇到的问题,这样的租约欺诈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主观上有意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在租约某些条文中做文章。或笼统,或简约,或避而不谈,或偷换概念,以图给租赁方多加一些责任,给自己多留一些权利。轻者是为己多留些回旋缓冲余地,重者则属于暗下圈套,攫取不义之利。
2.租约内容简单笼统、残缺不全。出了问题往往无案可稽,后遗症较多。常遗漏(或笼统模糊)的合同要点如下。承租方想更改店牌及商品主打品牌,有没有自主权?有多少?承租方想转租或分租,租约的责任义务(包括权利)由谁承担?承租方每日必须在何时开业、关门?违约该如何处理?承租方可以在周围开设同类分店吗?可在多远以外开店?
3.开发商对承租方,普遍重视合同的制约功能,忽视合同的激励、引导功能。只强调“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缺乏“鼓励做什么,奖励做什么”。这是强制性管理习惯在招商租约方面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