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欢
地方性高校培养校园足球裁判员的途径与建议
谢欢
(湖南科技学院 体育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在国家大力推广校园足球的背景下,当前中小学校园足球师资匮乏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校园足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伴随着校园足球四级竞赛体系的建立,各地区学校随即开展了大量的校园足球比赛,期间暴露出准备不足的问题,如:裁判员的“数”和“量”均远远达不到比赛要求。本文通过对永州市部分学校校园足球比赛的现状及永州市中小学足球裁判员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校园足球裁判员数量严重不足;缺乏科学合理的培养机制;对培养足球裁判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校园足球裁判员特点的相关研究不够;培训不系统、不规范等。结合地方性高校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解决措施,为我国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培养提供理论依据。
地方性高校;校园足球;裁判员;培养
2015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之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3日,湖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等6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5]50号)文件,新一轮的校园足球工作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联合推动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发展校园足球是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基础工程,校园足球可以作为学校体育改革的突破口,带动其他体育项目在校园的开展,让学校体育从增强体质、促进健康层面上升到文化育人的层面。
推进校园足球改革发展是大势所趋,是现代足球运动的竞争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我国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校园足球运动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四级联赛体系的建立,对校园足球裁判员的需求量非常巨大。但是,通过对本地部分中小学校调查后发现,虽然校园足球推动了大量校内比赛的组织与开展,但原有的中小学足球裁判员满足不了现有的比赛规模,缺乏专业的校园足球裁判员来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了各学校所遇到的巨大难题。如何减少因足球裁判因素而引起的争端,保证足球比赛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是保证校园足球运动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从职业意义上讲,足球裁判员是足球场上的“法官”,是足球比赛法律文化的体现者和执行者,要具有绝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要保证和引导足球比赛的顺利进行。2009年起,在我国大力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的背景下,各地区的校园足球布局城市中各布点学校,要求设立了专门负责学校足球日常比赛工作的专业人员,通常也兼职为裁判专员。而校园足球裁判员不仅仅负责中小学校园足球比赛的吹罚,还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踢球与比赛习惯,,要用过各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对学生、观众进行教育,这就对校园足球裁判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体现了校园足球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
校园足球裁判员和社会上足球裁判员不同之处还在于,校园足球裁判员除了需要有专业和扎实的足球裁判理论知识和丰富判罚经验外,由于面对的是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还要掌握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与技能,要求校园足球裁判员对执法尺度掌握更加人性化。校园足球裁判员对培养青少年的足球兴趣,形成良好踢球习惯,促进校园足球文化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校园足球裁判员必须对足球文化有深刻的了解领悟,必须要有扎实的裁判业务能力。通过逻辑分析认为,高校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方向毕业学生是校园足球裁判员的重要来源,地方性高校体育专业应该承担起为本地区培养优秀校园足球裁判员的责任。
校园裁判员是校园足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校园裁判员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校园足球联赛是否能顺利开展。开展校园足球竞赛需要大量执法能力强、适应校园足球比赛特点的裁判员,可以使比赛在公平、公正、严肃的环境下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下面对永州城区部分中小学校园足球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表1.校园裁判员执法年限情况=50
年限1-33-66-910年以上 裁判员人数311450 百分比(%)6228100
从对永州市校园裁判员执法年限情况调查可以看出,目前中小学校园足球裁判执法存在执法年限短,年龄结构普遍年轻化,缺乏执法经验,导致比赛中误判、错判等情况出现频率较高。其中,执法年限在1-3年的裁判员百分比达到了62%,执法年限在3-6年的裁判员百分比只有28%,执法年限在6-9年的裁判员百分比更是少到只有10%,而10年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裁判无一人。
表2.校园裁判员裁判等级情况=50
裁判等级国际级裁判国家级裁判一级裁判二级裁判无证书 裁判员人数0022028 百分比(%)0044056
目前永州市校园裁判员中无一人是国家级裁判等级以上,取得二级裁判等级的裁判员也仅仅只有20人,占百分比的40%,而没有取得国家认证裁判等级的校园裁判员则占到了总比例的56%,人数为28人。这说明永州市校园足球裁判员不仅人数少,普遍存在专业性知识与技能较差,裁判级别虽然不能完全说明裁判的个人能力,但超过80%的校园裁判员都是无证上岗。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缺少实战执法经验,质量参差不齐。更有一部分校园足球裁判员仅靠个人自学与理解便上场执法,甚至将篮球、排球等规则混乱地带入足球比赛中。这也说明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忽视了对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培养,并未认识到裁判员在校园足球发展中的重要性,裁判员的培养大多流于形式,走过场。
表3.校园足球裁判员组成情况=50
专业足球专业非足球专业其他 裁判员人数11336 百分比(%)226612
从表3对永州市校园足球裁判员组成情况调查可以看出,目前,中小学校园足球裁判属于足球专业的裁判非常少,只有11人,仅仅占22%,非足球专业的人数占总比例的66%,由此可以看出校园足球裁判员大部分都是由其他专业的体育教师或者热爱足球的人员组成,缺乏专业的足球知识。在调查中得知,大部分学校包括足球特色学校,并没有足球专业毕业的教师。很多体育教师经常是因为比赛缺少足球裁判,临时参加培训之后就匆忙上场执法,理论知识不完整,执法经验严重缺乏。
表4.校园裁判员执法满意度调查情况=200
满意度满意一般不满意 人数3810161 百分比(%)1950.530.5
这项调查是以校园足球参与者为调查对象,包括了学生、体育老师、专家、学生家长等,通过对这些校园足球参与者的调查,可以直接反映出参与者对校园足球比赛的满意度,校园足球联赛开展是否顺利,开展的效果是否优秀,也可以反映出校园足球裁判员的执法能力以及专业知识的情况。调查发现,对裁判员执法水平持满意态度的仅有38人,比例为19%;一般态度的人有101人,比例为50.5%;不满意的人数为61人,比例为30.5%。超过八成的参与者对现在裁判员执法能力并不满意,这说明裁判员的执法能力和经验急需进一步提高。这不仅需要裁判员自身加强学习,更需要相关教育部门与学校组织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培训,但目前来看,相关教育部门对校园裁判员培训学习并不关注,缺少完整的裁判员培训、考核机制,其组织的一些培训讲座太注重形式,缺乏吸引力和有效性,导致裁判员整体专业能力偏低。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得知:一是,校园足球裁判员存在执法年限短,年龄结构普遍年轻化,缺乏执法经验,在校园比赛中经常出现误判、错判等情况;二是,大部分裁判员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缺少实践执法经验,无执法资质等情况;三是,校园足球裁判员基本上都是由非足球专业的体育教师或者热爱足球的教师组成;四是,整体上对执法中判罚的准确性存在较多质疑,判罚的合理性存在较多争议,整体能力的不足导致在执法中出现判罚缺乏准确性、合理性。裁判员缺乏对职业道德和工作严肃性的认知,导致在比赛执法过程中存在裁判员没有专业装备、执法不严肃,随意更改判罚结果等问题。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校园足球的重要性,《规划》提出“显著扩大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培养学校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加强职业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体系。构建社区足球指导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能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社区足球指导员专门岗位,鼓励专业教练员、裁判员服务城乡社区和校园”。这说明校园足球的发展需要大量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裁判员参与其中,而目前来看,校园足球裁判员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更有少部分滥竽充数,这主要是由于前期缺乏系统的培训机制,没有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要加强对裁判员专业知识与专业执法能力的培训,就要求相关教育部门与学校加大对校园足球裁判员的重视程度和培养力度,培训内容包括理解和运用理论的能力、比赛中技术判罚准确性、合理性的执法能力;要形成科学合理年龄梯队机制,就是要形成老、中、青三级裁判梯队,构建老、中、青裁判队伍科学体系,让以老带新常态化,积极为年轻裁判提供学习与实践机会,为校园足球裁判队伍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和当地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由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与奖励机制,端正裁判员在校园足球联赛中的执法规范性与严肃性,加强裁判员职业道德建设。其次,应合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组织裁判员通过比赛录像,学习高水平裁判员在比赛中执法技巧。实践教学中,通过“带吹”实践和单独实践等方式引导裁判员,增加裁判员执法经验,培养裁判员的自信与能力;聘请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老裁判员现场观摩和评估裁判执法过程,赛后组织年轻裁判进行总结,取得实效。
目前永州市校园裁判员不仅人数少,普遍存在专业性知识与技能较差,大多数校园裁判员上场执法前只是经过简单的象征性的培训,缺少实战执法经验,给比赛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建立中小学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制度,让裁判员的参与更加规范化。调动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其外出学习提高,培训单位要定期组织裁判员进行知识更新,紧跟国际足联最新裁判精神,努力打造合格的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
我国校园足球运动发展基础薄弱,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其校园足球的开展无论硬件还是软件,场地设施还是人力资源,都远远不如高校和社会专业足球社团。在师资力量上,高校足球裁判员大多经过了系统的专业培养且取得了社会认可的裁判证书,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与执法能力;而社会足球培训机构由于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形式,在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也有其特有的优势。高等学校都拥有标准的运动场馆和较完备的体育器材设施, 条件相对优良的理论教学场所,多媒体现代化教学设施, 前沿的足球规则精神理解,丰富的音像图书资料等都为培养合格足球裁判员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比赛实践方面,高校足球竞赛体系相对较为成熟,已深入学校各个年级,每年都会举行校级、院级、系等各级足球比赛和活动,为裁判员实践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且高校足球比赛氛围良好、功利性不强,为裁判员的锻炼提供了宽松的学习环境。因此,中小学可以通过与当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同盟关系,定期组织裁判员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交流学习,提高中小学校园足球裁判员的执法能力。
校园足球裁判员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足球裁判,其面对的是身心均在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裁判员不仅要掌握专业的裁判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对中小学生身心成长发育特点有较深的了解。因此“完善培训机制,形成老、中、青三层裁判”是前提,“完善考核机制,提高中小学校园裁判员的准入资质”是条件,“各方合作,多途径培养”是方法。对于中小学校园足球裁判员培养的重点应该是要在具备一定的足球专业裁判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中小学生身心成长发育的特点,围绕教育学、心理学、学校体育学来开展研究。培养一批能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踢球与比赛习惯,热爱足球了解足球文化的新时代校园足球裁判员。
多方位提高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激发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职业认同感,优厚的待遇也可以进一步吸引社会优秀足球裁判人才的加入,吸纳更多的人从事裁判工作。由于校园足球活动开展迅猛,前期存在人才资源准备不足的情况,通过提高裁判员待遇,吸纳社会上优秀的裁判员参与进来,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解决人手不足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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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何俊华)
2017-04-20
2016年湖南科技学院重点研究项目“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高校校园足球发展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6XKY001)阶段成果;2016年永州市科技局项目“永州市民间足球活动特征与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2732)研究成果;2016年湖南科技学院“十三五”重点培育学科“体育教育训练学”成果。
谢欢(1980-),男,湖南湘潭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校园足球、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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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7)10-0127-03